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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私隐不足 港府向网商索资料年均4500次 九成涉警方

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香港信息公开报告》指出,香港保障个人私隐的法例和指引明显不及部分欧美以至亚洲先进国家,在电子通讯监察方面的透明度亦不足。在这情况下,港府每年平均有4470次向互联网服务供货商索取市民的个人资料,警务处占88%,理由几乎全是为了防止及侦查罪案,但未有进一步数据。

今年的《香港信息公开报告》比较了南韩、台湾、澳洲、美国及英国有关监管官方截取信息的相关法例和安排,发现香港的情况可谓最不足。根据现行安排,上述国家在索取元数据和个人资料时,均有法例要求部门先申请搜查令状或有详细指引规管,但香港则没有。另外,在信息透明度方面,只有香港以指引来要求当局恒常披露截取信息的情况,但却毋须交代对索取储存数据、元数据(即电话号码、通话时间等,以及个人资料,即姓名及身分证号码等)及个人资料的情况,但其他比对国家一般有法例或指引作出规定。

报告认为,香港《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已过时,无法有效监管执法部门获取网上资料的做法,研究中心项目经理周穗斌建议当局立法或修订现有法例,为执法部门在截取信息时制定操作指引,以及定期公布相关情况,提升透明度,保障《基本法》订明的市民私隐权。

港府于2016年修订条例时,已拒绝扩大监管范围,保安局昨回复传媒查询时表示,暂时无意修例。

另外,报告公布,港府向八间国际信息科技公司索取用户数据的次数,发现在2011至2017年期间,港府平均每年索取数据4470次,在斯洛登揭露美国政府的大规划间谍计划的2013年,索取次数最多,逾五千次,其后便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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