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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航行自由

上周东海又吹皱一池春水,中日军舰在钓鱼岛赤尾屿海域对峙,事件的主角是首次在该处出现的中国核潜艇,性质实在非常严峻。这令刚刚稍为回暖的两国关系又蒙上阴霾。外交是内政的延续,北京天天高喊依法治国,那不妨从公开消息结合国际法,看看今次谁在依法吧。

事件的主角是中国093型核潜艇,对照中日双方言论,可发现中方只集中回应,本月11日两国水面舰只在赤尾屿的对峙,但闭口不提出动了核潜艇,然而这才是争议的焦点。由日本海上自卫队12日追拍已进入公海后上浮的该艇,无疑日方所言非虚,而这正是中方竭力转移视线的问题所在。

由于东海从来是各国核潜艇避免进入的不利水域,而中国核潜艇噪音之大、隐蔽性之差仍是世界之冠,又遇上世界顶尖反潜能力的日本,这一愚蠢的试探行为可谓满盘皆输。这次危险的挑衅万一擦枪走火,无论水面水下结局不言而喻。钓鱼岛的制海权及制空权至今仍在日本手中,日方尚且坚持不主动派出军舰,只派海上保安厅船只应对,中方自暴其短还要以短击长,实在有违常理。

今次事件涉及《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诸多条文,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群岛国、无害通过、公海自由等等。由于日方声称的钓鱼岛毗连区,在中方角度也是本国毗连区,故这点先行略过。最大问题在于该艇10日被发现至11日离开,潜航在宫古岛东北偏东,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该艇不上浮通过,并没有遵守海洋法。

潜艇作为人类首种隐形武器,在水下才能维持其威胁性,但对群岛国即日本,则是敌对行为,不属于无害通过。中方指自己依循国际法,意思是在公海上航行,按《公约》第95条:军舰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但问题是经济专属区及国际海峡,真的是公海吗?如果是的话,该艇早就可以像12日那样上浮了。而且中国自己在南海,就长期以此不属于公海为由,严厉谴责美国滥用航行自由。

公海上浮示旗  阿Q式示威

看看《公约》第三部份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二节过境通行第39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1b: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第五部份《专属经济区》第58条之3: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订的与本部份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即使按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2条规定:中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由此可见无论依照中外法律解读,中方这次行为都是违法及奉行双重标准。但12日则有遵守《公约》第20条:在领海内潜艇及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注意条文指的是领海,不过当时该艇反而是在公海上浮示旗,阿Q式地示威。如此“遵从国际法”,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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