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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思想”将入宪 看民主国家修宪有多难

二中全会19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公报称,确定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理由是“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在中国,纸面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为:全国人大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后再由人大进行修改。但一个公开的秘密是,在中国,不管是修宪的动机,还是修宪的程序,政治导向都过于浓厚。

修改宪法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件大事,虽然各国宪法修改并不鲜见,但在很多国家,修改宪法的成本很高,程序也非常复杂。BBC中文梳理了部分不同政体国家如何修改他们国家的根本法:

美国

美国1787年制定了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当国会和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宪法产生冲突时,这些法律都会被宣布无效,因此,美国宪法的修改及其困难,目前只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了两种修改宪法的程序。一种是国会两院进行投票,当出席议员达到法定出席人数,并且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赞成,可以提出修正案。另一种是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请求,可提出修正案。

最后需要经过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者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批准。

英国

英国是宪政的起源,但英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英国议会(上院、下院及君主)具有最高立法权。法案一经议会通过,便不可动摇。英国上院和下院都可以提交法案,但大部分由下院提交,上院与下院共同承担立法和修订法律的职责,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存在。

1911年议会通过方案限制上议院阻止立法的能力,现在它仅限于对下院通过的法案提出修正意见。英国政府也可以行使立法提案权,内阁和部长都可以向议会提出法案。

德国

德国的最高法律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德国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基本法》。《基本法》从通过至今经过多次修改,截止2012年,宪法共有59条修正案。《基本法》强调了公民先于国家,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

《基本法》经历的多次修改主要涉及联邦国家制度,尤其是在两德统一过程中。尽管经历多次变更,但修改基本没有涉及基本权利部分。

修改《基本法》时须通过一项法律,并明文规定修改或补充基本法的条款。修改宪法的法律须取得联邦议院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和联邦参议表决票数的三分之二的批准才能通过。对本基本法的修改不得影响联邦由各州组成的事实,不得影响“人的尊严”。

加拿大

加拿大在1981年之前,修宪权仍在英国伦敦西敏寺议会。1981年,联邦参、众议院向身兼加拿大女王的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递交联合声明,要求收回修宪权力,自此启动程序,完成加拿大自己的君主立宪。1982年4月,伊丽莎白二世亲赴首都渥太华签署《1982年宪法法》,该法案与英国《1867年英属北美法》(加拿大改称为《1867年宪法法》)成为了加拿大宪法。

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发生效力的或者是无效的。

加拿大修改宪法的程序比较复杂,修正案必须由参众两院通过,然后由三分之二的省立法机构通过,并要求各省至少要以全省总人口的半数赞成。通过修正案的七个省中,必须包括魁北克或奥特里奥。

日本

日本宪法又称为《和平宪法》。比较特殊的是,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做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因此,“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此前表示,目前修宪是他的第一要务,他要在2020年之前将自卫队加入日本宪法第九条。但有观点认为,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宪。

日本修改宪法需要在国会两院分别赢得三分之二多数支持,并在全民公投中赢得多数公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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