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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又作法 开拓中国租借区

北京又出奇招,视《基本法》为无物,以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动,解决香港高铁“一地两检”的法理问题,实行万法归宗,以威权管治掩饰法律漏洞和枉法行为。

所谓联合行动,是人大常委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要求批准“一地两检”的建议,也就是践踏《基本法》,把香港事务当大陆事务般处理。这类会议,每用于行政机关举措的合法性成疑,需要借取人大在立法及释法的法定权威,通过议决以示支持。

无疑,常委会可以说今次一石二鸟,既议决支持国务院建议,也同时解释《基本法》。但这样做,不啻是变相由中央政府自己要求解释《基本法》,再由来自同一个党领导的人大常委去和应,结果当然是予取予携,无往而不利。

现行《基本法》第158条只是说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并授权香港法院审议案件时,可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若遇上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港关系的条款须作解释,则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但该条文并没有设定程序,让中央遇上指定种类的《基本法》问题时,交给人大定夺。当然,人大常委会权力至高无上,可解释此举没有违反《基本法》,但也应先行释法作出结论,才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所以今次不能当作释法大会。

不过,这趟人大常委会议又确是不循释法程序的释法大会。常委会借审议政府政策的机会,阐述它认为“一地两检”可依据的《基本法》条文,一脚踢开释法必须徵询“基本法委员会”(虽然个别成员一直有参与),也毁掉自己订立的释法程序。它没有正式解释《基本法》,却预示他日会怎样解释,让有意提出司法覆核者感到必定徒劳无功,因此望而却步。

其实人大常委今次的释法,本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地两检”是在香港的特定范围内执行中国法律,涉及退让特区领域,并放弃司法权。《基本法》第十八条订明,香港实行自己的法律,中国法律除列于该法附件三那些条目,其馀都不在香港实施。因此,只在香港某地点(如高铁站内)实施中国法律,《基本法》并无任何条款授权当局办理。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曾经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条,为“一地两检”提供法律基础。该条文让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特区政府“其他权力”,袁司长据此认为香港可先由中央授权,然后再授权中央在香港地域内实行中国法律。很明显,授予“其他权力”是额外的权力,不能因加得减,用来削减自己的权力。即使从北京的角度看,同样不可接受,因为只有中央授权香港,怎会主仆倒置,由香港授权中央呢?

面对不能解决的困局,最老实、直接的做法是与时并进,修改《基本法》以切合政策的需要。遗憾的是,北京舍正路而不由,却牵强附会,认为“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在于,香港有权批出高铁站作中国的边防区,因为香港有权“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境内土地资源(第7条),而在境内某地点实施中国法律也可理解为特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第118条),甚至制订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各行各业的发展(第119条)。

但不论第7条、第118条及第119条如何解释,都不可抵触“一国两制”的底线,把中国法律在香港某些地方施行。究竟这三条条文凭什么可以凌驾国策,压倒其他条文?化腐朽为神奇的,当然又是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解释。原本的权力是供政府经营公共财产和决定经济政策,现在可以大事扩张,为北京在香港搞个特区,也为中央日后在香港大展拳脚大开中门。

因为此例一开,北京可随时照办煮碗,为所欲为,不必释法更不必修法,大可以用鼓励投资之名,或者美其名是促进各行各业的发展,特区政府便责无旁贷,以《基本法》之名,在香港境内开发更多实行中国法律的小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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