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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德国刑法中有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周,台湾民主活动人士李明哲在中国大陆被地方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5年监禁。近些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一再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将维权律师和人权活动人士送进监狱。那么,德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相关罪名?实际司法操作中又有否应用呢?为此德国之声采访了德国法律学者葛祥林(Georg Gesk)。

德国之声:德国的刑法中有没有类似中中国刑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样的罪名?

葛祥林:德国刑法中有一个章节叫做“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Gefährdung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s),是专门用来维护德国民主法治国家制度的。所以说,一个国家想维护它的制度,那自然就不希望有人来颠覆它。

德国之声:什么样的犯罪行为符合用“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的罪名来定罪呢?

葛祥林:这一章节下有一些具体的条款。例如84条规定,如果一个政党被宣告违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继续维系这个政党,这种行为就触犯了“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无论是主谋还是幕后指使者抑或是参与者,都可能因此受到处罚。这一罪名下的条款可能在冷战时期被使用到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多,但是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因为现在整个社会也变得更加宽容,人们会说,被禁的政党改个名字,玩个文字游戏,与其每个月去禁一个政党,不如承认它,但加强对这些政党的监控。上世纪50年代德国曾禁止过共产党,后来没有再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因为政府也发现,今天禁止了一个政党,明天出现一个替代品,司法机关还得花力气去证明这个新的替代品违宪违法,程序繁琐然而用途不大。

德国之声:现今“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这个罪名还根本会不会被用到呢?

葛祥林:现在可能比较会应用到的是“散播违宪组织的宣传品”这一条款。如果今天我只是说我不喜欢这个国家,不喜欢这个制度,这是够不上定罪标准的。宣传品一定得是攻击自由民主制度或者是反对民族融和、激发民族仇恨的内容。如果宣传品的内容是推翻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那么这类宣传品就会被禁了。例如有一些从叙利亚参加过圣战回到德国的人,他们还生活在极端的意识形态里,他们认为西方的民主自由是错误的,得把圣战带到德国去,男女不能平等,只有伊斯兰教是合法的,异教徒都应该遭到杀戮。如果这类想法被制作成宣传品,那么就可以应用刑法中“散播违宪组织的宣传品”这一条款,因为它既不民主也不自由,还宣扬民族仇恨。

当然还有一些具体的情况需要加以考量。例如,如果这些宣传品是某一个艺术品中的一部分,或者是为了科学研究而重置的,那么这和散播违宪组织的宣传品就完全是两回事了。

德国之声:“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章节下还有关于诽谤诋毁联邦总统的词条。这一词条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应用到?

葛祥林:德国社会(在这个问题上)已经相当麻木了,因为你必须允许一定的反对声音存在。从小到大我没听说过,谁因为侮辱了联邦总统或者联邦总理被判“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相反我倒是听过针对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非常偏激的言辞。如果一有人骂总统骂总理,我们就对他消音,那么就会制造一个“寒蝉效应”,我们的民主也就没有办法施展出来。

德国之声:“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看起来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被应用到,那么今后这个罪名会不会被从刑法中剔除出去?

葛祥林:在这个问题上德国会非常小心。通过魏玛共和国失败的教训,德国自己很清楚民主有其脆弱的一面,所以民主国家应该具备自我防御的能力。目前的政治环境比较平静,所以用不上这些条款。但是说完全废除这一罪名,那还是挺难的。这些法律章节肯定还是偶尔会被修正,可能会局部废除,但是全面废除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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