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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名义杀人

2012年特首竞选的电视辩论中,唐英年揭2003年梁振英在行会说要出动防暴队和催泪弹来对付示威者,梁矢口否认,唐的一句“你呃人”成一时潮语。2014年伞运初起时,传闻梁振英曾表示考虑开枪,但被习近平制止。这两个消息,都因为日前梁振英公开说“以国家名义杀人,不犯法”,而得到旁证。再加上他曾提出应向下令六四屠城的邓小平颁发诺贝尔奖,此人生性残暴、为追逐个人权力而不择手段、把国权置于人权之上的观念与个性,暴露无遗。

以国家名义杀人,假定所杀的不是刑事罪犯而是示威者或异见人士,那只有在国权高于人权的国家,才“不犯法”;但在人权高于国权的国家,掌权者的罪责却一定会被追究,也就是很可能触犯了宪法所赋予的国民示威权利。

德国出版的公民思辨读本《人权与民主篇》中,指出人权高于国权,因为人权是作为人的“一种自然权利,它与人的本性一致,它让人成为人”,亦即人权不是被法律制度设计出来的,而是自然天赋的。英国政治哲学家John Locke(1632-1704)认为,人生而有三大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国家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保障人类这些基本权利,所以人必须让渡一些权力给国家。因此国权其实是由人权让渡出来的。

当然,国家主义的国权,就不是由人权让渡出来,而是由一群人打江山打出来、没有经过人民的投票授权而强加给人民的。因此,它是国家权力的最大化;而由人权让渡出来的国权,则是人民权利最大化。

但即使是由人权让渡出国权的政体,德国最新的公民思辨读本也认为,对人权进行制度性剥夺的,通常是国家;无论是打国家悲情牌、国家安全牌、国家团结牌,国家,总是残害公民人权的最大魔怪。

“从自然法来看,人权是在国家之上的权利”,因此,当国家成为人权的迫害者,“每个公民都可以起来反抗”。我们是先成为一个人,然后才成为一国的公民。公民的抵抗权,正是立基于人权高于国权的理念。即使是紧急状况,即使国家陷入战争,也不能伤害公民人权。

以国家名义杀人,是否如梁振英所说的“不犯法”呢?由于人权在国权之上,因此人权是普世的。国际上,不仅订有两个人权公约,而且2002年联合国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设一名检察官和18名法官,法官每9年选举一次,他们可以对那些犯下屠杀、战争、违反人权的政权追究责任。在此之前,国际社会为审理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战争犯罪,已经成立了两个国际特设法庭。国际刑事法庭设于荷兰海牙。在这里,国家或政府领导人,甚或联合国官员都有可能成为被告。这是针对在当事国无力去起诉侵犯人权的嫌疑犯的补救措施。

但不是所有国家支持这个国际法庭。至2016年,有124个国家同意签署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但中、美两国至今未签署,美国的理由是不愿自己的公民在世界其他地方受审,他们表示:我们可以自己来。中国则没有给理由,相信是担心一旦签署就有太多人成为被告了。

以国家名义杀人,即使在国权至上的国家不犯法,但也犯了危害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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