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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海会按期释放吗?

桂民海将“刑满释放”?

十月份,在中国大陆众多刑满释放人员中,瑞典公民、香港铜锣湾书店老板桂民海先生,无疑是最富新闻色彩的人物。香港铜锣湾书店桂民海案,原属稀松平常清淡无奇,只是在大陆“中央专案组”操控下,采取一系列异乎寻常违法乱纪之“强力措施”,致使事件声名大噪,举世哗然,港人为之群情激愤。

大陆媒体报道:二〇〇四年八月,桂民海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两年徒刑、两年缓刑。在缓刑期间的二〇〇五年他擅自离开中国,二〇〇六年八月法院裁定撤销两年缓刑,改判两年徒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桂民海在泰国芭提雅驾车购物返回寓所时,门卫告诉桂,小区办事处有人找他,桂民海坐上该人汽车后,从此黄鹤一去杳无音信“被失踪”。泰国警方向瑞典政府重申,没有瑞典公民桂民海十月十七日及之后的出境记录。然而,三个月后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桂民海在中央电视台承认已在二〇一五年十月,回大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桂民海未交待在没有携带瑞典护照的情况下,如何离开泰国,怎样进入中国。人们合理怀疑他遭受中国“强力部门”在泰国“被越境绑架”,在央视“被自首”、“被认罪”!

收监期间,据说桂民海被发现另涉非法经营罪的线索,被公安机关解回再审。桂对“非法经营罪”“供认不讳”。

在桂民海从泰国回中国“被自首”前后,无独有偶香港铜锣湾书店其他成员:总经理吕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深圳失踪;同日,业务经理张志平,东莞失踪;店长林荣基,十月二十四日在深圳过关时失踪。后证实上述三人,均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铜锣湾书店四位成员,九天内不约而同从国外、境内齐齐归案身陷囹圄,由此可见“中央专案组”之运筹帷幄精心罗网。第五位股东李波在未带回乡证及护照情况下,十二月三十日香港失踪,据李波自说自话,是用自己的方式去大陆“协助调查”。

中国公安、检察机关对铜锣湾书店案件,立案审理将近两年,据媒体报道相关办案机关透露:桂民海为牟取非法利润,指使吕波、林荣基等在未取得中国新闻出版部门发行许可的情况下,二〇一四年十月以来,香港铜锣湾书店以对书籍封面进行伪装方式,躲避海关检查,共向内地三百八十名购书人,邮寄书籍四千余册,涉及全国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并在内地开设专用银行卡结算购书款。按照上述报道,案情早已侦查清楚,然而至今尚未向法院起诉,实乃北京湿手沾面粉,面对世人有难言之隐,故不惜经年累月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时效,能拖一日是一日。

本月内桂民海先生交通肇事案两年刑期将满,行将“刑满释放”,然而,两年中,自诩“依法治国”的“法治之国”,一而再再而三不仅违反国内法,更严重违反国际法,为此桂民海按期释放问题,成了不是问题的问题!

桂民海“非法经营罪”依法“除外”

瑞典公民桂民海在央视自认“非法经营罪”,但依法不成立,理由如下:

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故此,桂民海在“中央专案组导演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电视上“口供”“非法经营罪”,是无效的、非法的。

更关键的是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〇一三年起执行的《中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属于“境外”。瑞典公民桂民海自二〇〇五年离开大陆,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被自首”前,均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香港、泰国等地,并未再踏足内地。公安机关列举桂民海“非法经营罪”的种种作为,依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故而中国《刑法》规定,不受处罚。

所以,香港铜锣湾书店非法经营案件,即使内地法院开庭审理,瑞典公民桂民海在境外的全部行为,不适用刑法,应予“除外”,根本毋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定罪处刑;另一重要人物股东李波先生,按案件分析涉嫌本案第二号“共犯”。只因李波在香港“失踪”震惊世界,引起轩然大波,世人心知肚明“中央专案组”涉嫌“越境绑架”,破坏“一国两制”。“中央专案组”两害相权取其轻,于是李波就变成“证人身份”逃过一劫,亦不会定罪判刑;再一位林荣基先生,回到香港后,必然不再去内地出庭自投罗网。剩下的两位吕波、张志平先生,仅仅系“配角”而已。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中央专案组”兴师动众不顾千夫所指“越国境绑架”将桂民海“缉捕归案”,为的是让桂民海“将牢底来坐穿”,“中央专案组”那里想到,法律却明文规定不予追究!

这或许是举世瞩目的香港铜锣湾书店“非法经营案”,拖了近两年,无法开庭审理的“真正原因”。

“中央专案组”无法无天

如果认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中央专案组”面对法律规定就会收手,似乎太天真烂漫了。从桂民海被“越国境绑架”起,他们就自始至终屡屡不止地违反国内法、违反国际法。

据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实施的中国《监狱法》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瑞典公民桂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自首”后即予收监,众所周知,监禁至今七百多天,都没有通知桂民海家属他关押何处;更不准亲属妻子、女儿会见。这究竟为什么,它是不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相反故布疑阵制造假象指使被关押的桂民海打电话欺骗妻子和女儿!另按中国涉外法规规定:桂民海“被自首”收监后,中方应该在七天内通知瑞典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方又故意违法不予通知。当桂民海亲属向瑞典政府反映瑞典公民桂民海“被失踪”后,瑞典政府传召中国大使要求澄清事件,中方却支吾其词隐瞒事实,再次违反国际法。根据一九六七年三月十九日生效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瑞典政府有权每月会见被中国关押的瑞典公民桂民海,据说两年中仅让瑞典驻华使、领馆会见过一次。相反令人莫名其妙悖离现实的是,失去人身自由的瑞典公民桂民海,在监狱中竟然“提出”退出瑞典国籍的“要求”,理所当然被瑞典政府严正拒绝。凡此种种均显现“中央专案组”影子。

桂民海“要求退出瑞典国籍”等谜底,在铜锣湾书店店长林荣基于内地失踪八个月,回到香港开记者招待会上得到答案,二〇一五年十月,林荣基在内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强力部门”就逼他签字答允放弃通知家人及不聘请律师。以此类推,桂民海同样是被“强力部门”导演下,“要求退出瑞典国籍、要求不会见亲人、要求不聘请律师”!

随着桂民海的刑满释放已按日计算,人们自然而然会想到在监狱中“被自杀”的李旺阳、“被死亡”的曹顺利、“被晚期肝癌”的刘晓波、“被脑癌”的杨天水;以及从朝鲜“释放”回美国后一周死亡的大学生;以及内地监狱释放后的著名维权律师和人士,现身说法在监狱“被服药”等等触目惊心的事实。

故而桂民海是否会按期刑满释放,云谲波诡充满变数,世人无法一窥究竟,只因君子之腹根本无法度小人之心。所以需要吁请海内外人士、尊重普世价值的国家都来关注桂民海,特别是瑞典政府更责无旁贷一如既往关注他!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争鸣》480期《动向》381期合刊,2017年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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