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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变不配合强奸罪

在荒谬事情多得很的中国,曾有传一女子被强奸时反抗,而被控“不配合强奸罪”;如今中国人大审议所谓《国歌法》,亲共人士建议一如以往《国旗法》般以《基本法》附件三引入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声称曾咨询律政司长袁国强,指特区政府须透过本地立法去把《国歌法》引入香港。然而自梁游DQ案后,人大释法再次输打赢要,事后“解释”条文坐时光机为法例加入追溯力,这条《国歌法》将成为香港自开埠以来最荒谬的法律,去剥夺市民的人身自由。

这条“国歌恶法”不但禁止改歌词,甚至规定“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奏唱形式”,从政府对六位议员DQ案、而犯相同错误的亲政府人士却可过关的双重标准,已可肯定到时执法只会选择来针对民主派人士,而对亲共人士的行为视若无睹——你支持港独一定是故意,而他“爱国爱港”因此必然是无心之失;可是更侵犯个人自由的,是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当肃立,举止庄重,应当面向国旗”——亦即只要当局奏起国歌,你就必须停止一切事情而站立,当然不能开口,更必须保持政府眼中属“严肃”与“庄重”的姿势与表情,否则就会犯了刑事罪行。

这种恶法比起以往的《国旗法》更加侵害香港人的基本人权——在《国旗法》之下,香港人至多失去了涂污与焚烧五星旗的自由,但政府无权强迫我要向这面旗敬礼,讨厌五星旗者可以闭起自己眼睛,或对此视而不见;但如今这条《国歌法》却有如“不配合强奸罪”,当市民被《义勇军进行曲》强奸耳朵时,不但规定市民不许反抗,更强制你如不配合“肃立”,或对强奸过程的举止不够“庄重”,或拒绝面向强奸你视觉的中共五星旗,就可能因而犯了刑事罪行,一如拒绝向纳粹敬礼而成为政治犯,或因拒绝配合而必须绝迹于公众场合。

近十几年特区政府不断在市民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新闻节目前强迫人听中国国歌,试想想如严格执行,食肆酒楼直播电视节目,电视一播中国国歌,则全场所有人必须站立停止一切动作。即使以周浩鼎在电台所声称的版本为例——即电视播放不属“公开场合”好了,那么有人在现场突然随音乐高歌一曲,又是否令现场变成公开场合呢?在场食客是否因此要立即起立呢?这种事一日来几次,是否极度扰民,以至减低香港的生产力以至令香港竞争力降低呢?

恶法之毒不下于23条

又例如,有人以震耳欲聋的音量播放中国国歌,那么我在现场掩耳拒绝收听,又是否犯了法?别人在你面前挥舞五星旗,我有权闭起自己的眼皮,去拒绝视觉污染;反之双手塞耳保护听觉,又或者转身离开现场,这些灰色地带之多,对市民生活影响之广,以至对人权的侵犯,根本是无止境的;中国版本的法律,把由奏唱到改歌,把所有形式“奏唱”都纳入监管;至于什么叫做“肃立”,什么叫做“举止庄重”,什么叫做“损害国歌尊严”,全部是中国单方面说了算。

中国人大只要好似DQ议员的案例般,事后创作出一个新的解释,把这个解释设为有追溯力,那么一如梁颂恒与游蕙祯的上诉许可申请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表明:“案例指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力是广泛而不受限制”、“试问如释法列明宣誓要求,法庭怎能忽视”;亦因此只要香港引进中国的《国歌法》,他日人大要藉《国歌法》,专门针对异己时,只要一个“释法”,又可以令香港一切的人权法律,以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部变成为一堆废纸;只要先强奸你听他的国歌,再强奸你举止“不庄重”,再强奸你“损害国歌尊严”,即可先告到你入监狱,再令你在打官司过程破产,这种恶法之毒,不下于《基本法》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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