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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驾到还是傀儡卖港?

特区政府宣布香港高铁的“一地两检”方案,同时也公告天下,“一国两制”的高度自治,可随着特区政府的卖港政策而崩溃。

这个“一地两检方案”,不去碰触《基本法》第十八条的难题,即不得在香港实施中国法律(除了那些已列明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法律外),却抄捷径,通过重新界定何谓香港,把高铁总站内十万平方米的地方,以租借形式却又连同刑事司法管辖权一并拨给北京,用来经营只须过境清关检疫的大陆口岸区。

当然,《基本法》第十八条可以解除的话,便不会搞出眼前丧权失地的方案。《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出可用于香港的全国法律,是适用于香港的任何时间、地点、人物,没有地域限制,因此不能由人大常委会议决,只把全国法律实施于高铁香港总站口岸区。就算人大常委又释法,也难以自圆其说,因为《基本法》第十九条讲明,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不过,回避《基本法》十八条不等于法律问题迎刃而解。今次的方案建基于《基本法》第七条,即特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

问题首先是土地。其实全港土地都是有年期的出租地,供人发展物业或设施,但今次租出的是高铁西九总站的地库楼层,涉及香港境内土地资源,也包括特区政府拥有的物业,与第七条所指的土地不一样。同时,高铁总站是用香港资源兴建的,又怎会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是否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实属疑问。

其次,即使可以把高铁总站地库租出去,但特区政府凭什么可以把司法权也外判给北京,由大陆口岸人员包括公安,在大片土地上和高铁车箱内执法,令香港境内的法制出现一区两制?

特区政府的答案是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可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政府授予它其他权力。这些“其他权力”包括什么,并无限度,今次事件正好证明这条文多么荒谬,因为北京可以授权特区,再由特区划出租界拨给北京,任由它用大陆法律去管理。

这是人大释法以外的另一个法律缺口。特区政府只要得到北京授权,便可以把特别行政区某部份土地归还中央,并且放弃《基本法》规定特区可享有独立司法权。又或者说,只要中央决意收回某些土地和权力,大可通过第二十条授权特区政府,再下命令,以特区政府的名义执行即可,反正根据2014年北京发表有关香港政策的白皮书早已指出,香港高度自治的限度,“在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权力”。

后一种情况,更进一步说,可变成北京的政治工具,逐步收窄香港高度自治的权力和范围,更可美其名是顺应特区政府的请求。但谁也该明白,在小圈子选举下,北京可以随其意钦定特首,而由其一手提拔的人选,日常政策措施固然不敢拂逆北京的意旨,遇上如今趟“一地两检”的大事,更必以北京为靠山,在《基本法》第二十条的羽翼下,得到便捷的解决办法,同时亦可助主子一臂之力,扩阔中国刑法的司法版图。

放眼世界“一地两检”的口岸区,正如不少舆论指出,驻守的异地人员大多只有审批入境、清关、检疫的权力,其他方面均须遵守所在地法律。特区政府竟罔顾事实,以其他地方的“一地两检”为政府割让司法权辩护。如此混淆视听,不管是出于主动献媚卖港求荣,还是望风承旨屈从上意,又或者愚不可及不明底细,都是异曲同工,败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必定难逃历史的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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