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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秋瑾之死看晚清民间社会的正义力量(1/4)

西元1907年7月15日(阴历六月六日),秋瑾于家乡浙江绍兴的轩亭口以谋乱罪被杀害。消息传出,迅速扩散,在各界激起强烈反响。由秋瑾之死引发的巨大风潮,完好地映现出晚清的社会心态与文化氛围,因而格外引人注目。

一、舆论的抗争

晚清的舆论界,基本是民营报刊的天下。中央政府虽握有《京报》、《政治官报》(1907年11月5日创刊)以及各部所办之《商务官报》、《学部官报》等,各地官方自1902年12月直隶总督袁世凯创办《北洋官报》以后,亦仿行其事,但官办报刊无论数量抑或影响,均无法与民办者相抗衡。以致1907年4月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勖等奏请开办《政治官报》时,言其重要性,也必称说“私家报纸”,“往往摭拾无当,传闻失实,甚或放言高论,荧惑是非,”故欲“正民心,自非办理官报不可”。加之,民营报刊大多同时揭载“上谕”、“宫门抄”及重要奏折、法律条文、章程等,兼有官报之长,且信息量更大,言论更自由,自然更受个人订阅者的欢迎。在秋瑾被杀事件中,民报所扮演的角色,便出色地展示了其代表与左右舆论的现实功能。

秋瑾遇难后不久,一直关注徐锡麟刺杀安徽巡抚恩铭一案的各民间报纸,立即将重心移向秋案,连续不断的追踪报导,使秋瑾死事的每一细枝末节均毫无遗漏地公诸报端。各报虽有政治立场的区别,如上海《时报》的鼓吹立宪,《神州日报》的宣扬革命,不过,在同情秋瑾、指斥官方的舆论导向上,仍表现出相当大程度的一致性。综述民间报章在此中的作为,江苏教育总会所言最称切实:

“……报馆为舆论之代表,其所纪载容或有一二见闻失实,然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凡诸陈说,非为一人,为全体也;非为浙江,为天下也。”

而若于众报中取为样例,《申报》自应居于首选。这不仅因为它是最具商业化特征而最少政治派别色彩的大报,而且,在晚清全国报刊中,1905年2月版面改革后的《申报》发行量高达万余份,在绅商界广有市场,又自1906年1 月美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出出售申报馆动议,华人在报社的主导力量便明显上升。因而,即使从销量及反映国民言论著眼,《申报》亦颇具代表性。下文讨论秋瑾死事于报界之偏重《申报》,另辅以他报消息,原因在此。

《申报》对于秋瑾一案的报导,始终集中在居于重要版面的“专电”与“紧要新闻”两栏,又配合以“论说”、“文苑”、“要件”、“舆论”等栏目,日总字数约计三万。

绍兴党狱的首见《申报》,为秋瑾殉难后一日。7月16日的“专电”第一条消息,即由绍兴府太守贵福查封徐锡麟家所开天生绸庄,而提及“拘拿徐创设之大通学堂学生,内有某生被兵役枪伤”。18日的“紧要新闻”中《查封徐锡麟家产学堂之骚扰》一条,则第一次发布了秋瑾被害的有关情况:“绍兴明道女学堂教习秋瑾女士曾至日本游学,程度颇高。近被人指为徐锡麟党羽,遂被拿获,立予斩决。闻者莫不栗栗。”

此后半月,几乎逐日均有关于秋瑾事件的续报。言其被捕,指为栽赃陷害:“(押解途中)行至某处,某兵将手烟(枪)二枝掷于道旁,遂指为由女子(士)裤中落下。”述其遇害,深表同情:“女士身穿白色汗衫,外穿元色生纱衫裤,脚穿皮鞋,钉有铁镣,两手反缚。由山阴县署至轩亭口,一路有兵防护。临刑时女士不发一语。”并详细、及时地披露秋瑾被杀幕后的种种传闻:杭州新军第一标标统李益智因前次来绍未蒙学界欢迎而挟私报复;绍兴乡绅胡某、袁某因与徐锡麟常相联络,恐被株连而抢先诬告秋瑾;浙江巡抚张曾教之幕僚某姓因平日笼络学界,闻张愤恨于徐锡麟刺杀恩铭,谓“学生无不可杀”,惧失张欢,而力主严办;绍兴知府贵福审案时,被其早先认作义女的秋瑾咬定“义父乃是我同党”,怕于己不利,故赶赴省城张曾教处危言耸听,终获就地正法手令。

《申报》迭次报导的语调,也越来越强化了与官府的对立倾向。其间译自英文《字林西报》的一则通讯,显然给予报馆同人以极大启发。18日的消息述及秋瑾被处死,不过使用了“懔懔”二字表达叙述者的心情;次日的简单记写秋瑾“被拘拿,业已就地正法”,态度更为客观。而19日当天刊出的《西报论徐锡麟被刑之酷》的“紧要新闻”,引某英人致《字林西报》书,将徐被残杀放在“中国政府正在商议立宪”的背景中讨论,代表“文明国中人”指责清廷:

“彼官吏既杀徐,而又取其心以祭死者,果已野蛮矣;竟又株连其亲族朋友,此等手段,徒使吾外人增轻视华政府之心耳。”

已有明确暗杀行为的徐锡麟,西人尚且为其被刑处置之野蛮鸣不平;未曾举事的秋瑾竟遭仓促杀害,自然更易引起同情。此后,《申报》对官府的抨击力度便转而加强。20日的有关报导已使用“株连”一词,21日的新闻稿则进而出现了“此次惨被株连,无不同声叹息云。”的行文,后更以“奇祸”、“冤狱”、“冤杀”等字眼指称秋瑾死事,大张旗鼓地为其鸣冤叫屈,并使这一抗争活动自始便具有要求法治的内涵。

为此,《申报》通过对秋瑾生前行事的叙述及刊载其作品,使不了解秋氏生平的读者,迅速获得其人乃爱国女杰的印象。7月22日的“论说”一栏,便公然以秋瑾的演说《敬告姊妹行》“代论”。篇首的编者按介绍秋瑾,也极称其“痛心国难,每于新报新书中,见外侮浸迫则横涕不可仰,大有‘四十万人齐解甲,并无一个是男儿’之感”;“又擅口才,每登演坛,雄辩恣肆,往往倾动众耳,击掌声如百面春雷”。次日,续刊秋穿和服持刀小照,上题“女界流血者秋瑾”,并发表《秋瑾女士遗诗六首》,包括《感愤》、《日人石井君索和即用原韵》、《感时》二首、《黄海舟中感怀》二首,均为其赴日留学后吐露慷慨悲壮的爱国情怀之作。如此忧心国事的女志士却因徐案牵连被难,舆论的引导者及读者大众,自然要严厉追究地方大员的杀戮罪行。

在《申报》,这一切作得极为策略。尽管从清政府的角度看,及时缉捕首领、扑灭起义的浙府绍守实为有功之臣;且张曾教事后呈报的处理浙省党案经过的奏折,也获得了“着照所请”的诛批,表明了最高统治者的认可。然而,《申报》主持人却置此于不顾,只将攻击的予头始终限于浙江一省的官员,有时还故意制造出中央与地方的对立,以中央压地方,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实际上,这也是当时大多数民营报刊共同的做法,为避免官方寻找借口封闭报馆而先行设防;并进而发动有力的进攻,在强调“今夫法也者,立国唯一之元素也”的前提下,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宗旨,使围绕秋瑾死难的讨论超出了个案的局限,获致普遍的意义。

被利用的中央旨意,近则有7月27 日以“内廷消息”为来源发布的《两宫办理徐党之意见》:“除著名死党严惩不计外,凡所胁从,断不可妄事株连,致乱人心。”后二句发表时特意加上着重点,表明用心所在,纸背的意思已关合秋瑾一案,只因办报人与读报者心中,都毫无疑问地将秋瑾置于受株连之列。此说一经“饬电知各省督抚,一体知照”,浙抚绍守的处决秋瑾便是与朝意相背。更多的援引出自上谕,留东全浙学生7 月18日致浙抚电即声称:“皖案逮捕株连,显背去年谕旨,祸及学界,尤恐酿成巨变。”所据正是1905年4月光绪皇帝批复伍廷芳、沈家本奏请的谕旨,“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止,凌迟及枭首、戮尸三项,着即永远删除”,以及“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余着悉予宽免”。在晚清法治尚不健全的时代,上谕即为法律。因此,8月10日,代表《申报》同人意见的“论说”栏刊出的《论法部严禁各省州县官滥用非刑事》,也充分利用这些名目大作文章:

“以近事言之,刑律既已减轻矣,枭首、凌迟、戮尸等律,皆已删除矣,何以皖省之变起,而徐锡麟有剖心之事?何以徐锡麟之案发,而绍兴大通学堂之秋瑾女士,有不得口供而冤杀之事?徐之罪,诚当死,而剖其心得不谓之滥刑乎?秋瑾女士,既指为[非]徐之同党,何以不明暴其罪于天下,而贸贸然杀之,得不谓之滥刑乎?……黑暗如是,而犹曰减轻刑律,而犹曰严禁州县官滥用非刑,吾恐此后州县官,且有以不滥刑而获咎者矣。”

所谓“据理力争”,此为最典型的一例。删除旧律中的重法酷刑既已作为国家法律颁布,舆论界便可恰当征引,以此指责地方官吏的杀害秋瑾为横行不法。

对浙省官员处理秋瑾一案的抨击,首先是建立在秋为新学界中人而非革命党的身份论定上。叙述秋瑾生平时,《申报》编者特意提到其“汲汲焉提倡女学,以图女子之独立”,以为“女士之所谓革命者,如是而已”,“今乃以种族革命见杀,论者所以冤之也”。7月23日的“论说”于是径以《论绍兴冤狱》命题,开篇即倡言:“中国党祸多矣,官场拘捕似是而非之革命党亦多矣。然未有残酷悖谬,假公济私,如近日绍兴冤狱之甚者也。”论者认为,指控秋瑾为“革命党”毫无凭据,不过为一杀人借口:

杀革命党者,升官之捷径也。以杀革命党为言,则任杀百数十无辜之人,而人莫敢讼冤,以讼冤者亦可指为革命党也。

当时各报虽已登载浙江巡抚张曾教之安民告示、奏军机处电、批同仁学堂监、督之禀词,绍兴知府贵福晓喻士民之告示,提出金华府武义县起事失败的光复军被捕者之供认绍郡绅士的密件,以及自大通学堂搜出之枪枝、秋瑾之革命文字与审讯时之供认不讳为证据,却并未起到消弭异说、统一言论的作用。相反,如《神州日报》、《时报》等均抓住文告中矛盾之处不放,逐条批驳,针锋相对,振振有词。以为若指大通学堂为起义总机关,则当首先严究批准办学、莅临开校典礼之地方官罪责,然后才可论及教员与学生;而其所谓“安民”,“是犹强盗之人入室,亦既席卷财物,戕伤事主;及其去也,乃温颜而喻之曰:吾之此来,凡以保尔生命财产之故,不必惊惶,自生扰乱也。其孰信之”!言词之大胆激烈,今日读之,亦令人讶异。

面对来自官方的消息,《申报》所采取的抗争方式与上述各报如出一辙。《论绍兴冤狱》既辩白发现枪枝不足以为罪证,目“通例中学堂以上应有军式体操”,“岂身为标统、为郡守,开此学堂向章而不之省乎”;又揭示秋瑾勾连竺绍康、王金发之言不能自圆其说,以“竺、王既在逃矣,何以知其与秋瑾纠结谋反”,更进而怀疑竺、王二人亦为虚构。缕析条辟这一最富辩驳效力的手段,也同样出现在《申报》中。8月1日发表的《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的社论,即痛斥张氏之批词与贵福之告示,节节质疑:谓“秋竞(瑾)之通匪,并无武匪口供之实证;且武匪欲图谋不轨,而乃结连一学堂之弱女子,既非情理所当有;”谓“军火果然搜出与否,固不得而知;即有之矣,私藏与为他人预藏亦不得而知”;谓“既为体育会,必有枪械为之演习;以体育演习之枪械,而即据以叛逆之实证,然则今日之开体育会,及在武备学堂者危矣”;谓“秋竞(瑾)即使为匪,万无装有子弹之手枪常怀在身边之理,讵知人之来捕而故怀之以实他人证据耶”。文词间充满了对官府深刻的不信任。即使退而言之,承认文电中所说“是实非虚”,仍坚持秋瑾既“绝无口供,安知非奸徒所预藏,怨仇所谋害,员弁所买功”,而不予认可。在作者看来,其为捏造倾陷绝无可疑。古有“莫须有”三字以兴大狱,而今竟以“秋雨秋风愁煞人”七字以为罪案者,是则何人不在当死之例矣!如此义正词严的愤激文字,自然会在读者心中引起共鸣。

而其时民间的舆论倾向,正与报刊同调。即使是范文澜当年在家乡绍兴所接触的“守旧派不同情革命的”人,他们也不同情清政府的凶暴行为而“纷纷议论”,认为:“秋瑾没有口供,按律例不应该杀没有口供的人;轩亭口是杀强盗的地方,秋瑾不是强盗,不应该到那里去杀;妇女只有剐刑和绞刑,秋瑾不应该用斩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诸多议论都是以法律、成规来裁准,秋案之被普遍认作冤狱而不可动摇,根本原因在此。

因前述官方文电只是一面之词,而办案中出自秋瑾、能够证明其为革命党的有关字据,又迟至一个月后方始公布,也不能不启人疑窦。在各报一片指斥官府杀无凭据的清议声中,初时持严办态度的张曾教竟也心生畏忌。先是贵福欲求自解,7月28日电禀张氏:“前呈悖逆字据,系拿获秋瑾时当场搜出,报章有意反对,乞宪鉴。”张次日复电,则要求提供更详细的“情节”:“所称当场搜出,系在身边搜出?抑在堂内?字据三纸内,何者是亲笔?欲查实以息邪说,非有疑也。”又报纸中载,“该匪当堂书‘秋雨秋风愁煞人’七字,有无其事?有即送核。”贵福立即一一禀明张曾教专究证据,问得仔细,皆因舆论对其违法断案追逼得紧,且有些细节,亦先由报纸获闻,可见报刊的消息灵通、无孔不入,使官方一手遮天的办案方式不再可能。而张、贵往复电文中清楚流露出的对报章报导、议论的在意与畏惧,最好不过地表明舆论的监督作用在晚清已开始发挥效力。

慑于舆论的压力,坚称“拿办秋瑾,供证确实,毫无疑义”的浙江官府,因顾虑“谣言不一,各报馆据以登载,致起浮议”,也不得不急忙将“搜获证据,刊刻传单,明白宣布”但尽管如此,仍无法消除民间先入为主的“冤狱”成见。因而,8月13日,秋瑾的供词在《申报》披载时,报社中人便当即以“编者按”的形式痛加驳斥:“秋瑾之杀无供词,越人莫不知;有之则惟‘寄父是我同党’及‘秋雨秋风愁煞人’之句耳。而今忽有供词,其可疑者一。秋瑾之言语文辞,见诸报章者不一而足,其文词何等雄厉,其言语何等痛快!而今读其供词,言语支离,情节乖异,大与昔异,其可疑者二。然死者已死,无人质证,一任官吏之矫揉造作而已,一任官吏之煅练周纳而已。然而自有公论。”

迨到四日后,《绍兴府贵寿宣布秋瑾罪案》刊出,秋瑾撰写的革命诗文、军队编制历历在目,其为革命党的身份已确凿无疑,“固不敢谓杀革命党之非也”的《申报》同人也并不会因此而缄口不言,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其质难官方的立场仍然不变。8 月25日借“舆论”栏公布的《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虽未改变冤杀的结论,而论证的角度已作了调整。作者在承认秋瑾的革命党资历之后,照样理直气壮地为其进行合法的辩护:

夫女士之主张革命,固不能为女士讳,而亦不必为(女)士讳也。……女士果起革命军矣,固不能如文明国处以国事犯相当之罪,势必难逃一死。若革命未见实行,罪名未凶(见)宣布,而遽以“秋风秋雨”七字定谳,则是官吏蔑视法律,鱼肉我同胞也。故今日之争,不必问秋女士之革命,真与不真;但当问官吏之杀我同胞,当与不当。女士当杀,杀之宜矣;乃杀之而于法律未当,是不啻杀我无罪之同胞矣。

当此预备立宪正在进行时期,依照现行法律办案应是最基本的要求。文章作者因此大声疾呼,“希望有言责、通法律者,与绅商学界共同开会研究,积资举员调查,务期水落石出,昭示天下”,以为惟其如此,方对得起秋瑾女士,亦所以“尽我立宪国民应尽之义务”。

正是因为晚清以报刊为主要发表渠道的舆论界,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武器,据法力争——尽管同时批评现行法的不完善与亟待改进——才可以不为官方刊行的《浙江办理女匪秋瑾全案》与《影印秋瑾各种亲笔字据》所摇撼而受挫,在超出“是否为革命党”的更高层面上讨论秋瑾的被杀,使其与官府抗争的姿态一以贯之,从而维护了舆论的独立性与在国民心目中的权威性。而晚清时期之为“众声喧哗”的时代,于此亦得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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