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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京生:从正当防卫说起

最近因为一起杀人案件,舆论又吵得沸沸扬扬。杀人事主叫做于欢,因为黑社会催逼归还高利贷而又极端羞辱其母亲,愤怒至极而挥刀刺杀了仇人。法院判他杀人罪成立,无期徒刑。

有家报纸叫《南方周末》揭发了此案,于是舆论大哗。不需要法律专业出身,就是按常理由常人来推断,这也绝对属于正当防卫。不要说是受害者本人实施正当防卫,旁人也可对正在实施中的犯罪行为进行干预,统称为正当防卫。

中国法律中的这项规定,正是为了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给予了人民合法自卫,以及旁人见义勇为的权利。这比一些国家落后的法律更加合理,更加符合现实。

什么叫正当防卫。美国有一位青年,枪杀了正在对其母亲实施暴力侵害的人。起初,头脑死板的法官判其过失杀人,也是群情激愤。上诉后陪审团判其无罪释放。

另有一案。一老者听见邻居房屋被盗,持枪出来干预;盗贼闻声逃跑;老者在背后开枪将其击毙。法院判其防卫过当,入狱服刑。因为老者是在犯罪行为终止后开枪,超过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所以属于防卫过当。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对正在实施的犯罪实行暴力干预,属于正当防卫。对已经停止的犯罪行为实行暴力干预,属于防卫过当。无论干预者是不是受害人。

有人不满意说;为什么举美国的例子说明,我们是中国的法律,有我们的社会主义特色。我想说的正是你们的社会主义特色,一片混乱。毛泽东时代就无法无天,特色社会主义仍然还是无法无天。

在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问题上,很多年来都是混乱不堪,民怨鼎沸。有法不依,执法随意。若说毛泽东时代法律不清楚,但文革后已经制定了相当清楚的法律条文。像这样规定非常明确的法律,也执行得一片混乱,举中国的案例能说明什么呢?最善意的说明就是脑残。

虽然几十年来类似的脑残案件不胜枚举,我们还是回到最近发生的于欢案件来分析。看看法院是不是在违法判案。

首先。犯罪方发放高利贷是不是犯罪呢,第一宗罪行。在归还贷款数额远远超过本金的前提下,暴力催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暴力催债的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了超过了侮辱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人身安全罪。三罪均可以刑法条文入罪,其行为是正在进行中的犯罪。

受害人在旁人报警的过程中,等待警方处理案件,无任何过错。在警方到场后不作为的前提下;在对方犯罪行为并没有终止的前提下。被迫自卫,按上述的界限,属于正当防卫。

在为警方辩护的舆论中,有一种说法;犯罪方并没有使用武器,而受害方使用了武器,所以属于防卫过当。这种流传甚广的逻辑,缺乏事实根据,也是脑残逻辑。

请问;受害方母子二人面对十几个彪形大汉,又是在警方明确不干预的前提下,面临的危险是什么?殴打不可以致死致伤吗?他们有能力依靠拳头来制止罪犯的伤害吗?所以;面对强度可预测的暴力侵犯,使用任何武器自卫,都属于正当防卫。

为罪犯辩护的一方仍然会说;没有证据证明加害方会危及受害方的生命。这就更是脑残逻辑了。难道只有受害方死了,才能证明加害方没有动机吗?反过来说,难道受害方没死,就能证明加害方没有动机吗?这种要求证明动机的逻辑,不符合中国刑法的规定。

按照无数案例证明;不用武器,仅仅使用拳头殴打,也可以致人死亡。按照美国的判例,也按照常理,哪怕是一个人对一个人,也有致死的可能。就是说,于欢案件的犯罪程度,属于可能造成死亡的程度,于欢的自卫,并没有超过程度对等的限度。是否使用武器,不是判断的标准。愤怒的舆论使用伦理道德的标准,也不是法律的判断标准,那是赦免使用的标准。

善良的人民会怀疑;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脑残法官呢?我不认为法官们都是脑残。能混到法官地位的人,大多聪明绝顶,最多有个别弱智的,但不太可能是脑残。那么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脑残法官呢?

首先要大家注意的就是,这个案件中有个情节是警方到场后,不作为就离开了。随后就有了此案的违法判决。这里边就有了两件事;警方与黑社会勾结,所以才有如此明显的不作为;公检法三方勾结,根本没有什么司法监督和司法独立。

这才是问题的症结。几十年来不断发生类似的违法判决。绝不是法官脑残造成的,而是专制制度的需要。如果案件都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怎么才能实行专制呢?专制就是要有法外施法的权力,否则老百姓就不怕专制暴君了。

怎样才能法外施法,就是不能依法判决。判决必须符合统治集团的意志,也就是要符合大小暴君们的个人决定,如此才能维护专制体制。依法治国不符合专制体制,所以不可能实行。

学者们呼吁多年,要依法治国;要司法独立。很多民众听不懂,懒得搭理。遇到这些每个人都可能碰上的案件,给大家分析分析。应该明白这不是学者们的事情,是咱们老百姓自己的生死安危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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