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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恶攻罪”正在借尸还魂

经历过文革的人都应该还记得,当时中国有一条不知冤枉死了多少人的莫须有大罪,名曰“恶攻罪”。此“罪”最早源于文革伊始,是毛泽东、林彪、江青一伙通过台前幕后操弄而炮制出了一个名叫《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的恶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因其中有“攻击污蔑”一词,故被称为“恶毒攻击罪”,简称“恶攻罪”。

这个潘多拉盒子一被当局打开,正如中共宣扬阶级斗争吓唬人说的,造成的就是千百万人遭殃,千百万人头落地。当时在中国因一首诗,一篇文,一封信,乃至一句话,而被批斗,挨打,锒铛入狱,坐牢杀头的真不知有多少人,而且将成永远之谜。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冒犯毛、林是“恶攻罪”后来更扩大到,冒犯了“敬爱的江青同志”也同样是“悪攻”大罪,同样可判刑杀头。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三位“圣人”,哪个是不能批评(即所谓“攻击污蔑”)的?林彪被中共定为“反革命卖国贼”;江靑被中共最高法院以“反革命”罪判了死缓;按中共1949年夺权到毛泽东死亡的几十年中一贯的政策,毛泽东并未与江青离婚,那他肯定就是反革命份子家属。在中国,有千千万万的人都按此政策,成了“反革命家属”,毛自不能例外。可见专门立法维护这三个人,而限制亿万人的言论自由,就按中共的标准,都是站不住脚的。结果让历史与这“恶攻罪”开了个大玩笑。由此可见这样限制言论的恶法,早已被历史否定、唾弄,完全应该扫入历史垃圾堆!

然而奇怪的是,文革结束四十年后,“恶攻罪”式的恶法,又披着“法治”的外衣,沐猴而冠,试图粉墨登场。2017年3月12日上午在中共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位乔主任借口所谓“有代表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为由头,于是宣称,“应对此予以规范”。接着便悍然宣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増加-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位乔主任,话说得虽还温文尔雅,但却暗藏杀机。而且界限模糊,就像“寻衅滋事”一样,此“罪”包罗万象,是个什么都可往里装的“口袋罪”。实则就是当年“公安六条”中“攻击诬蔑”的翻版。但当年的“恶攻罪”维护的对象是三个活着的自然人。这回乔主任要维护的则是数目不详、且已经去世作古的死人。这与中共的现行法律也是抵触的。

中国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显而易见,人死后,这些权利(包括荣誉,名誉权)便不存在。而按乔主任的这一所谓“经研究”的决定,就是要将这些英雄、烈士的民事权利延长到死后。但英雄、烈士也是自然人,这一点是无法改变的。而中国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四条又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若按中共现在这么规定,那就明显是让某些人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民事权利。因而当局在拟增加的条款中,凡涉及到“英雄烈士”身后的这类权益时,一概回避使用“权”的字样。但这种掩耳盗铃、“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作法,只不过是多余的小聪明,除了突显其理不正,心里虚,根本无法掩盖这种实际上赋予某些少数民事主体身后权利的本质。同一法律,其条文精神互相冲突,对广大民众是一个标堆,对中共所谓的英雄,烈士又是一个标准,这叫什么法律?真像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的中篇小说《动物农庄》里那个著名的规则:“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一些动物比另外的动物更平等。”——那是文学家的讽刺、调侃,现在却要在中国变成现实。这不能不是对所谓“依法治国”极大的嘲讽。

中共之所以要制定这样违悖情理的悪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共用来宣传洗脑、愚弄民众的什么英雄烈士的所谓先进亊迹,其中水份太多,根本经不起推敲深究。有的甚至不符合常识。例如被吹得神乎其神的韩战(中共叫“抗美援朝”)中的邱少云。说他1952年10月,所在的连队接受了一项艰巨的任务,消灭平康和金化之间的三九一高地的敌军。然而三九一高地地形独特,易守难攻。在敌军和我军阵地之间还有三千多米宽的开阔地,是敌人的炮火封锁区。在这样长距离的炮火下冲击,必会导致我军较大伤亡,影响战斗的顺利进行。上级决定采用隐蔽作战,在发起攻击的前一天夜里,把部队潜伏在敌人阵地的前沿,打敌人一个措手不及。深夜,五十多名身披伪装茅草的战士,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在那蒿草丛生的开阔地埋伏了下来。次日中午,敌人的燃烧弹引燃了邱少云身边的草丛,这时,邱少云只须打滚翻身即可避免烧身。但为了避免暴露目标,他严守潜伏纪律,忍受着烈火烧身的剧痛,坚持一动不动,像一块巨石。直至壮烈牺牲,保证了整个战斗的胜利。

说得何等动听感人。但人们不禁要问:邱少云是去打仗的,身上必带枪支弹药,手榴弹,这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些物品是不可能有“政治觉悟”的,一旦处于烈火之中,它能“听党的指示”不爆炸?一爆炸,美国人是瞎子,聋子?还能不发现目标?像这样显而易见不合常识的东西,不许别人置疑、探究,动辄便给别人扣上“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的大帽子,只能说明某些人蛮不讲理,不敢面对现实。

又如被中共捧成圣人的雷锋,他每作一回好事,例如送大娘回家便有人拍下照片。可他那个年代照相机是奢侈品,一般人根本没有,胶卷更是紧俏货,一般人根本买不到。雷锋是个普通士兵,怎么可能有记者带着照相机24小时随时给他拍照?所以这些照片肯定是假的。对此,一个四人帮的残渣余孽份子殷某在网上便因此说我是反共份子。他说,“这些照片可以‘补拍’。”我问他是雷锋生前补拍的吗?如果是。那么“雷锋做好事从不留名”一说,就不能成立,而是要留名,还要拍照。如果是雷锋死后“补拍”的,那就是演员演的戏,更不是真的。但官方没那么说。信你的,还是信官方的?问得这毛左哑口无言。至于雷锋的遗物展中,既有欧米加表也有皮卡克。在本世纪初2005年前后,当时每年3月还被定为“学习雷锋宣传月”。其时北京的《中国青年报》刊出了一张雷锋同志遗物的照片。就是这张照片弄巧成拙坏了事。这些遗物并不是当年宣传的什么“补丁加补丁的衬衫和穿得大洞小眼还舍不得丢的袜子”。而是在当时价值不菲的欧米加瑞士表和当时普通民众一辈子也没穿过的皮夹克。当时一只欧米加表,市价是500多元,皮夹克不会低于200元。而普通一个工人的月平均工资才30来元,雷锋一个士兵其津贴不会高于此标准。也就是说每月一分钱不花,也要两年多才买得起。而对他的宣传是,“对自己一分钱也舍不得用,每月津贴不是捐助灾区,就是拿去帮助家中有困难的战友”。那么买这些奢侈品的钱从哪里来?所以当雷锋的遗物面世后,有位朋友便开玩笑说:这欧米加表和皮夹克,按当时中国普遍极端穷困的情况,差不多可以算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了。此言虽然是调侃而且有点刻薄,但也足见谎言与事实之间落差实在太大了。引起议论,完全正常,根本不能叫什么“抹黒”。

不管是英雄、烈士,还是普通人,其个人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都随着生命的结束而结束。你成了“古人”,成了历史中的人,别人对你的研究、评价就是-个学术问题。可以争论,可以证伪。但不是法律问题。这里有个著名的案例:2007年,台湾蒋孝严(蒋介石之孙)诉陈水扁“诽谤蒋介石名誉案”,原告诉称,陈水扁在关于“二二八”事件6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公然诬指原告祖父蒋介石系“二二八事件元凶,殆无疑义”,言论传播于各大媒体,侵犯了蒋介石的名誉,依据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新台币一元,并在几大报纸刊登道歉一天。但最后台北地方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法院的理由既有民法不保护死者名誉权,更有被告之言论建立在众多历史资料基础上,况且蒋介石乃当时之国家元首,所作所为理当接受人民自由评论以及开放的历史真相研究。于是蒋孝严败诉。

英雄、烈士属于公众性的人物,他们在享受荣誉的同时,也理应接受人民的自由评论及开放的历史真相研究。二者是相反相成的。特别是建立在历史资料基础和学朮、理论判断上的评价更不容粗暴干涉。所以这次中共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是对学朮研究和言论自由的粗暴侵犯。这种恶法一旦出笼,后患无穷,是文革“恶攻”罪的翻版。必须予以批判和抵制!

2017年3月16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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