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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的两个版本四个疑问

没忍住,就接着说聊城于欢案。

我的公共观察角度主要是媒介批评,所以在于欢案上,相比事实和法律问题,我还是更关心媒体报道本身的伦理、技法与传播路径。

作为机构媒体的产品,《刺死辱母者》一文其实有四个传播介质,分属两个传播版本:

第一个介质是《南方周末》纸质版2017年3月23日A3法治版的报道:

https://i0.wp.com/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files/2017/03/%E8%BE%B1%E6%AF%8D%E8%80%852.jpg?resize=440%2C587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下体往苏银霞脸上蹭——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第二个是2017年3月23日,该文记者王瑞峰在个人公号《杞人陌桑》上直接刊发的的,内容和见报版完全一样。

在篇末的打赏说明上,王特意注明该稿报社不允许推送,所以他自己直接发出来了。

https://i1.wp.com/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files/2017/03/%E8%BE%B1%E6%AF%8D%E8%80%853.jpg?resize=440%2C782https://i0.wp.com/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files/2017/03/%E8%BE%B1%E6%AF%8D%E8%80%854.jpg?resize=440%2C782

第三个是南方周末官网上的报道,链接是(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659),最后更新时间是3月24日上午9点29,前述段落变成了: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第四个是南周的官方微信,推送时间是3月25日,内容和前述电子版一致。

https://i0.wp.com/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files/2017/03/%E8%BE%B1%E6%AF%8D%E8%80%855.jpg?resize=440%2C782https://i1.wp.com/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files/2017/03/%E8%BE%B1%E6%AF%8D%E8%80%856.jpg?resize=440%2C782

另,据称南周官方官方微博也曾发过这篇稿子,但我在它主页未曾找到,不知是否删掉了,暂不列入。

在南周纸质版和记者个人微信版里,对血案发生之前的冲突,描述了如下六个细节:

把头摁进刚拉完大便的马桶

当着母子俩放黄色录像

脱鞋捂嘴

打耳光

烟灰弹进胸口

掏出生殖器蹭脸

聊城中院的25页判决书扫描件前几天就已出来了。仔细看了判决书所罗列的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各方陈述,结合封面新闻、澎湃和新京报等其他媒体跟进报道的情况,我认为《刺死辱母者》一文对关键细节的描述是基本站得住脚的。

最核心的第六点,各方证言基本都能确认杜当面掏出生殖器羞辱苏氏母子,至于是否如直接拿生殖器在苏脸上蹭和试图往她嘴里戳,这是一个恶性程度高低的问题。

我倾向于相信报道中的描述。

一个概率论上未必有优势的依据是,我去年接触了一个华东地区的债务纠纷案,被追债的女当事人,自诉也是被追债公司如此羞辱:直接掏出生殖器在她脸上蹭。

区别只是,她还年轻,还没有一个愤而拔刀上前的已长大成人的儿子罢了。

接下来谈其他几个问题。

【如何看待纸质版和电子版之间的区别?】

随着新闻环境的恶化,南方报业很早以前就有一个以反传播为手段的风控措施,即敏感稿子只发纸质版,不上电子版。

比如以前南都深度曾经做过很多非常精彩的题材,但这些报道几乎没有产生过影响,鲜有人知道。原因就是稿件不上网,南都又只在省内发行,绝大部分读者看不到纸质报。

这种主动牺牲传播力,生怕内容为更多读者知道的畸形做法,恐怕就只有战战兢兢的中国市场化媒体会这么干了。

从王瑞峰的抱怨可知,南周刚开始也是用的似乎也是这个老办法。只不过现在,在纸质版和PC版之外,还多了个移动版两微一端的第三渠道,这也是传播威力最强的渠道。

但几乎没有哪个记者愿意忍受自己辛苦做出来的稿子石沉大海,王瑞峰自不例外,所以23号用个人公号直接捅出来了。

后面的连锁反应是,24号南周官网PC端更新了,25号移动版官微终于推送了。

唯一做的手脚,就是把掏出下体往苏银霞脸上蹭这11个字,置换成为了用极端措施侮辱苏银霞这10个字。

不用去追究谁下的指令,谁改的这个细节。

你可以说赋权之下,凄惨的自媒体推着机构媒体挣扎着往前挪了一步。

你也可说鸡贼的机构媒体又耍了个小聪明,把自媒体顶在前面扛了把风险。

细节铸就历史。

【生殖器到底该不该写入?】

这个问题其实已不需要再啰嗦,前一篇已被删的《一个正常社会可以承受得住生殖器这三个字》中已经说得够清楚了。

这里再强调下,是因为有朋友不同意这个看法。如我在西南民院教新闻的好友宋石男,他的理由是美国媒体报道强奸案时,考虑到避免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通常都不会有具体细节,更不会出现生殖器字样。

我还是坚持认为,生殖器也好、下体也好,如本身构成新闻事实的关键细节的话,就不存在新闻伦理问题。只要细节本身不触犯政治口径,就应当写入。

偷个懒,抄几段我朋友圈里的同行和学界朋友的看法:

袁莉(华尔街日报英文专栏作者):

这篇非常好。事实再不堪也应该清楚地说出来,这是新闻的力量。华尔街日报用词上很多规矩,但标准是只要是重要事实该怎么说就怎么说。比如去年我写百度贴吧开头两段就出现了‌‌‌‌“性器官‌‌‌‌”、‌‌‌‌“阴茎增大手术‌‌‌‌”,因为这位患者的病情与后面经历非常相关。

闾丘露薇(原凤凰卫视记者,现宾州州立大学博士生):

让他看看美国媒体怎么报道川普的‌‌‌‌“Grab her by the pussy‌‌‌‌”。美国媒体各家规定不同,他指那家?另外,这篇报道,也可以用‌‌‌‌“强迫口交‌‌‌‌”来描述。毕竟这是关键事实之一。

庄永志(原焦点访谈主编,现南大新闻学院副教授):

网络版用词真不必刻意修改,有些冬烘!这个细节涉及刺激当事人行动的关键事实,像《南方周末》纸质版那样措词就行。广播电视和报纸杂志对有些语词(比如英文中F打头的某个词之类)有所禁忌其来有自,主要是从是否涉嫌色情、是否冒犯公众、是否影响未成年人的角度考量。这篇报道网络版的编辑想多了。

洪兵(复旦新闻学院副教授):

我从庄老师的角度再提供一个案例,2012年普利策奖特稿:最勇敢的西雅图女人,内容是关于强奸杀害一对女同的庭审。那篇特稿中所使用的这类词语的尺度,远远超过南周这篇稿子里的下体或者生殖器。

【判决书和报道哪个靠谱?】

常理而言,判决书的权威性毋庸置疑。

记者在报道中照抄判决书是最省事也最安全的办法,总编可以闭着眼睛签版,大量报道特别是法制类报道正是这么操作的。

但刑事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对控辩双方意见的筛选列入标准通常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特别是判决书援引的被告人陈述和检警笔录经常高度一致。

从被告人陈述,到载入侦查笔录,再到成为控方证据,最后到庭审质证后列入判决书,这是一个证据合法性的获得与加强的过程,类似众所周知的门户网站洗稿过程。

谚云: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出。

经审理查明,已经表述的事实,一定是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但未写入的事实,未必就不是法律事实。

我不认识南周这位记者,从报道行文看,我估计他应该看过判决书,也应该去采访过判决书上所载明的和没有载明的信源。

报道最后并没有选择直接按照判决书的口径来对表,相信应该有他的道理。

至少在我看来,这份能把案发时间写成2014、2015、2016三个版本的判决书,公信力未必能超过一个受过良好训练的记者的报道。

https://i1.wp.com/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files/2017/03/%E8%BE%B1%E6%AF%8D%E8%80%857.jpg?resize=440%2C613https://i2.wp.com/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files/2017/03/%E8%BE%B1%E6%AF%8D%E8%80%858.jpg?resize=440%2C628https://i0.wp.com/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files/2017/03/%E8%BE%B1%E6%AF%8D%E8%80%859.jpg?resize=440%2C621

【这篇报道是否煽情?】

我认为这篇报道可能有其他任何问题,但恰好没有出现的就是煽情问题。

三千多字的稿子读下来,最大的感受就是字里行间的小心谨慎,算得上在特别克制地选择和使用材料了。

我理解这是因为题材的敏感,所以行文时加倍小心,不敢有任何多余的发挥。

用老同事宋志标的话来说,就是中规中矩。已离职的南周老记者鞠靖描摹得更细腻:

杀辱母者案这个稿子比较硬、也比较常规,意思就是其实不煽情、没有什么写作技巧可言,文章长度、遣词造句在南方周末传统的报道中属于非重要选题的层次。

那些说这稿子煽情的不是没见过世面就是有自己的预设立场。此文核心在于选题之硬,能发出来不容易,能发出来那么多细节更不容易,希望读者能在群情激愤之余体谅这份不易。

指责这篇稿子煽情的还有一个理由,说报道隐瞒了苏银霞公司的相关债务情况。

我想报道从来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别指望一篇三千多字的稿子就把一个焦点新闻事件包打天下了。

就一起恶性公共事件而言,已经很久没有这么个媒体云集的现象了。你若在机构媒体,也攻坚克难来一篇吧?补充它,丰富它,推动它,挖掘更多的真相出来。

要真看不惯南周这篇稿子,你又足够牛叉的话,用充分的证据和有说服力的逻辑彻底颠覆它。

别光骂街,南方报业不是原罪。

最后还有个有意思的问题。有个说法认为,这篇稿子巨大的传播力,一个重要原因是选取了女性受辱的视角。

继续偷懒,再次节选我朋友圈里两位学界老师的意见:

人大新闻学院陈阳老师:

这篇文章切入点找得很准,孝子刺死辱母者,为大众狂欢留下了想象空间。如果于欢刺死辱父者,公众的情感支持未必是这个样子。如施剑翘被公众认为是孝女烈女,舆论同情,蓄意谋杀罪可免。这也是吻合了公众对烈女的期望。

武大新闻学院夏倩芳老师:

于案这件事情是嵌在社会心理之中,社会心理背景是人们普遍对司法不满。但凡舆论被引爆,一定是激发了公众普遍的不满。权力强势且集中的社会里,民众是原子化的存在,情感动员必然是最有效的动员方式。

我觉得两位老师的看法都有道理。此前在一些地方的讲座中,我一直强调一个观点:

从我自己十五年的媒体经历看,市场化媒体过去的法治类报道,基本都是在不断重复三个场景里的类型化案件:

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征地案

法治进程中的洗冤录

互联网众声喧哗中的红颜薄命案

2017年的于欢案,其实和2003年的湘潭黄静案,以及随后几年间的高莺莺案、戴海静案、杨代莉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袁莉亚案(京温商城案)、李启铭案(我爸是李刚)、李天一案等,都属于前述第三类即红颜薄命案。

在这个时代,再惨烈的遭遇若要获得有效关注,也需要拥有吸引眼球的故事。

如果悲惨到连故事都没有,性别真不是罪。

于欢案目前已进入震怒模式,舆情沸腾最终还是直接指向二审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司改办官员何帆的公号刚刊发了一篇署名为法言平的评论《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我抄两段来保平安,一并作为本文结尾:

从形式上讲,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需要有一个终局决定者。只要这个终局决定者是根据对法律的专业理解作出的裁判,便应当获得制度上的权威,应当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因为对法治的尊重是自己最终获得尊重的前提。

法律职业特别是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了。

(注:本文所引内容,均已获当事人授权及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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