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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宏宪治,典则长存

——张君劢130周年诞辰感言

1946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全本国民大会主席团连署签字页,签字的有来自中华民国各地、各党派、团体的主席团成员代表。

1986年张君劢先生虚岁百龄冥诞之际,中华民国台北政府领导人蒋经国总统、李登辉副总统、行政院俞国华院长以及多位政坛元老如前总统严家淦先生、前国民大会秘书长谷正纲先生等人纷纷题词、撰文以资纪念。这位晚年流落异国、客死旧金山的学者之所以获此殊荣,是因为台湾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由他主笔起草。本文标题“功宏宪治,典则长存”即取自谷正纲先生为张君劢百龄冥诞手书十六句纪念辞中的两句,概括了他主笔制宪的不朽功勋。

台湾民主的基石  大陆宪政的方向

蒋经国先生为张君劢写下“嘉猷宿望”题词之时,心中或许已经酝酿了在台湾全面推行宪政的计划。时隔数月,民进党冲破“党禁”;第二年,台湾结束了持续三十八年的“戒严”。由于紧急状态而遭到搁置的宪法人权保障条款一旦摆脱了束缚,即在台湾的宪政实践中茁壮成长,发挥功用。时至今日,台湾历次修宪从来没有改动宪法原文的人权保障条款,后者透过司法院大法官释宪而发扬光大,保障了人民的权利、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为华人世界做出了榜样。台湾人民在戒严时期就开始在地方层级行使的民主选举权利,则在1991年修宪确定中华民国中央民意代表由自由地区人民选出之后落实于中央层级。短短数年,中华民国自由地区成为国际公认的自由民主政体。台湾如此顺利的实现了从威权到宪政的民主转型,《中华民国宪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制定于大陆沦陷之前的宪法在政府组织架构上固然需要透过增修条文来为台湾量体裁衣,但是其内在的民主性和宪政主义精神使得宪法增修成为技术性的工作而不需涉及价值的转轨。

反观大陆,中共掌权近七十年,一直拒绝宪政民主理念,并且打压学界的宪政研究。与此同时,中国大陆民主力量的宪政知识和理论素养亦不容乐观。针对这一不利局面,张君劢的贡献对当今中国大陆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笔者研究《中华民国宪法》经年,认为这部宪法实乃中国大陆将来回归宪政民主道路之时的最佳选择,在此简略回顾张君劢的贡献和思想,作为张公130周年诞辰的纪念。

民国两部宪法  皆有张公之力

张君劢被许多学者誉为“中华民国宪法之父”,主要原因当然是他于1946年主笔拟制中华民国现行宪法的前身——“政协宪草”。饶有兴味的是,中华民国1923年的一部宪法亦与张君劢有相当的关联。

由于民国第一届国会超期延任并在曹锟贿选之后匆匆通过宪法,其合法性和公信力的双重缺失导致这部宪法在政治上彻底失败,既得不到全国各界的认可,又没有付诸实践,一年后随着曹锟下台而废止,以“曹锟宪法”的恶名留诸史册。然而,考察其条文,不难看出,“曹锟宪法”的内容固然有一些缺陷,但整体上堪称精良,尤其是中央地方权限和地方制度章节颇具匠心,1946年中华民国再度制定的宪法在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几乎是“曹锟宪法”的翻版。难道张君劢1946年主笔制宪之时以“曹锟宪法”为蓝本?并非如此。张君劢不需参照“曹锟宪法”,第一届国会反而参照了张君劢于1922年起草的“国是会议宪法草案”。

“曹锟宪法”的主干是1913年由于袁世凯解散国会而流产的“天坛宪草”。可是,袁世凯死后重开的第一届国会断断续续审议数年无法完成制宪,地方制度问题上的争议是主要障碍之一。民间对国会失望之余,亦多有草拟宪法的尝试,1922年八个民间团体在上海召开的“国是会议”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例。其时,张君劢是留德归国、饱学欧美宪政的青年才俊,追随梁启超参政多年亦有盛名,乃受“国是会议”之托,提出宪法草案,颇受称道。次年曹锟贿选总统之后,国会急于洗刷骂名,决定尽速制宪。张君劢的民间版“国是会议宪法草案”,尤其是这部草案借鉴欧美联邦制宪法而设计的央地权限和地方制度,成为国会仓促制宪过程中主要的参照。迅速定稿的“曹锟宪法”在“天坛宪草”基础上新添的内容有上乘的质量,自当归功于其参照对象。

袁世凯死后北洋时期的中华民国,军阀割据混战、武人把持政权、中央政府权威日益缩小以至政令不出数省,因而沦为政治学意义上典型的“失败的国家”(failed state)。无论如何,这个“失败的国家”在政治理念上存有两个正面因素:其一,宋教仁等许多前仆后继的民主先驱大力主张的责任内阁制(现今通常称作议会制);其二,1910年代至1920年代初许多知识界人物倡导的联邦制。虽然北洋时期从来没有真正的责任内阁,也没有真正实行联邦自治,但这两个方面的政治诉求倘若辅以适当的制度细节设计,即可对民主建国的事业大有裨益。

1946年政协会议及其“宪草审议委员会”多党协商制宪之时,张君劢是中国首屈一指的宪法专家,其独立于国共两大党的小党身份也使他成为各方都能接受的主笔人选。张君劢承接了北洋时期的精华,将议会制和联邦制性质的地方自治载入“政协宪草”以至《中华民国宪法》之中。关于北洋时期,暂不纠缠于其政治上的失败,固然有一些闪光点令许多人怀念,但这些历史的飘絮早已远去,如果还剩下什么可以为我等后人所用的宝贵遗产,那就在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所承载并且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议会制和联邦自治。

虚怀若谷  听取意见促成改进型议会制

议会制,是盛行于欧洲的政府组织架构,其行政权对立法权负责,而不是像美式总统制那样单独获得民意授权。近三十年来西方学界对议会制和总统制之于民主巩固的作用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多数学者的共识是议会制更有助于促进民主宪政的巩固,甚至有些学者对美国这样业已巩固的总统制民主政体的前景感到忧虑,认为总统制的一些缺陷有可能导致美国民主宪政的衰败,后一点对中国大陆这样尚未迈出第一步者也许缺乏参考价值,不表。只看民主宪政的巩固,中国大陆必将面临宪政制度类型选择的问题,为了促进民主宪政的巩固、规避宪政崩坏的风险,为了让人民在民主实践的过程中避免流血,我们有必要选择一个相对而言风险更小的制度设计。

但是,典型的议会制并非没有弊端,例如频繁倒阁造成政局不稳。西方国家在政治实践的过程中逐步摸索到了一些有助于化解弊端的办法,德国就是成功的范例:1949年制定、德国统一后沿用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采用了“建设性倒阁”制度,要求议会必须首先选出新任总理才可推倒原任内阁,近七十年只发生过两次倒阁。

回溯到1946年中华民国制宪之时,国民党由于孙中山深受美国总统制影响而力主总统制,张君劢和其他小党人物力主议会制以避免总统擅权,共产党则以削弱国民党为能事,因而站在力主议会制的阵营,政协会议乃决议采行议会制。然而,国民党指出典型议会制存有弊端,亦不无道理。在政协会议宪草审议委员会的讨论中,国民党接受了总统虚位、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这些议会制的基本架构。同时,国民党籍法学家、时任外交部长的王世杰提出借鉴美国总统制的长处,以法案覆议(类似于美国之法案否决)的方式实现责任内阁,立法院如果推翻覆议,那么行政院长可以迫于政治压力而辞职,也可以顺从立法院,这种“对事不对人”的信任机制有助于避免频繁倒阁,促进政局的稳定。中共和亲共小党在覆议制度细节上因为与国民党的对立而未能达成共识,但张君劢的国社党和坚持反共并积极参与制宪的青年党接受了王世杰的意见,以此为主线,确立了《中华民国宪法》的改进型议会制(张君劢称之为“修正式内阁制”)架构。

张君劢毫不居功自傲,在其著述中坦言上述条款出自王世杰,还有其他人的贡献例如以监察院为国会上院的方案出自傅斯年,亦逐一列出。《中华民国宪法》是政协会议群策群力的产物,集思广益方才造就其高质量的内容,其制定过程可与美国1787年制宪相媲美。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中华民国宪法》关于行政院长产生机制的条文与晚于其两年多的德国基本法“建设性倒阁”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笔者在拙作《民宪论》一书中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论证。

适时调整  从单一制到没有联邦制之名的联邦制

1916年,张君劢曾撰写题为《联邦十不可论》的长文,力主单一制、否定联邦制。当然,张君劢之所谓单一制并非中央集权的代名词,他承认地方自治的必要性,并认为中央不得侵犯地方自治权,这与学理上的联邦制只有一步之遥。联邦制在民初的语境中往往与独立政区合并建国(如美国联邦)和联邦成员之间很强的异质性(如瑞士联邦)相挂钩,后来又有苏联之民族联邦,上述模式固然不能生搬硬套于中国,但是联邦制并非这几种模式所能概括。就学理而言,联邦制和单一制的根本区别在于联邦制之下的地方自治权受到宪法的具体保障,中央政府无法以法律或政令的方式侵犯宪法所划定的地方自治权,单一制则不然,哪怕单一制国家的宪法有笼统的地方自治宣示、在实践上落实了地方分权自治,由于缺乏具体的宪法保障,地方自治权限乃由中央政府立法划定,亦可由中央政府立法改变。

随着1920年代初期“联省自治”风潮的涌现,张君劢的地方自治理念日趋成熟。在1922年的“国是会议宪法草案”中,张君劢以加拿大宪法明文列举中央和地方各自权限的模式为蓝本,设计了没有联邦制之名而有联邦制之实的地方制度(以“联省”为名,提出“中华民国为联省共和国”)。此制被第一届国会纳入“曹锟宪法”之中,“曹锟宪法”被学界认为是“联邦制宪法”,拜张君劢之所赐。

1946年制宪之时国民党在地方制度问题上的主张,原则上是孙中山所力主的“均权制”,即“关于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语出《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就学理而言,妥当分权并固化于宪法的均权制度属于联邦制的一种形态。但是,国民党版本之宪法草案将省设为中央的派出机构,自治保障至县级为止。省权弱化至此,固然是对早年军阀割据的反弹,但宪法制度设计当放长远量,缺乏自治权的省制明显不利于各省因地制宜,可谓违背了均权制的初衷。

政协会议确立了省自治的原则,其在宪法中的落实即经由张君劢之手,取法于他早年在“国是会议宪法草案”中提出的实质联邦制之地方制度,经过各方讨论,形成了“政协宪草”以及《中华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笔者的许多朋友签署了《零八宪章》,这部纲领的全部主张,包括“联邦共和”的主张,都可以从1946年张君劢主笔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得到满足。我们没有必要强求国号包含“联邦”二字;以《中华民国宪法》为基础的中华民国,就是事实上的“中华联邦共和国”。

合理妥协  将五权宪法引至中道

关于张君劢承接北洋时期精华的讨论,至此告一段落。张君劢对中华民国制宪的巨大贡献不止于此,他还有一个贡献是国民党从来不承认但在学理上颇为明显的,就是在宪法的制度设计中对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设想做出修正,使之可行。

孙中山颇具民族特色的五权宪法主张,不仅包括在美式三个政府分支之外增添两个分支,而且包括国民大会的设想,以国民大会弥补中国这样的大国难以进行全国公民投票的缺憾。但是,孙中山晚年的国民大会制度设计出现了偏差,他放弃了早年的选民直选立法院的主张,提出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包括立法院在内的中央政府各院。立法机关的间接选举会导致许多弊端,民国初年第一届国会表现不佳即与国会议员间接选举制度有关。1946年制宪之时,张君劢的初衷是将国民大会完全虚化,但为了与国民党寻求妥协,最终的共识是保留国民大会实体、弱化其权力。国民大会之建制,倘若辅以近二十年来西方学界在“审议式民主”操作模式方面取得的进展,即可发挥极其有益的作用,在此不赘述。

张君劢主笔的《中华民国宪法》,确立了立法院的直选制度,国民大会之选举权局限于选举居于虚位的正副总统,从而纠正了孙中山晚年制度设计的弊端。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制度,也是五权宪法的合理发展。诚然,张君劢从未以发展五权宪法为目的,但是他对宪法五权架构的大幅度修改起到了这一效果。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的初衷是对西方代议制度作出改进,可是他的具体方案有偏颇和不妥之处;张君劢则主张西方三权宪法,两种主张在制宪过程透过妥协而取得平衡,恰好达致中道,使最后通过的宪法文本具有极高的质量。

另一个妥协的方面,是孙中山“遗教”之说(见于宪法前言),以及“主义入宪”(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这样的写法固然不符合国际潮流,但这些象征性、符号化的文字是其他党派为了照顾国民党人的感情而做出的让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理念是基础而不是羁绊,其错误之处在制宪过程中业已纠正。我们阅读《中华民国宪法》,切不可因为这些文字而一叶障目。

值得指出的是,蒋介石先生在制宪过程中也乐于妥协,与其他党派寻求共识。制宪国民大会的国民党籍制宪代表大都否定“政协宪草”,在他们凭借多数派决定推翻“政协宪草”、回归国民党版“五五宪草”的情况下,蒋介石苦口婆心多次劝说,挽狂澜于既倒,确保了《中华民国宪法》的民主性。制度选择上的妥协,是1787年美国制宪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同样体现于1946年中华民国制宪。

坚持原则  拒绝中共的割据主张

1946年制宪过程中的一个争点,是共产党坚持主张地方法官民选。在共产党业已成为割据力量的情况下,所谓“地方法官民选”只不过是其确保“独立王国”式地方割据的幌子,而且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从未大规模采行,在美国数州的实践亦多有流弊。张君劢熟习西方宪政实践,深知地方法官民选制度之不妥,虽然共产党在绝大多数宪法制度设计问题上由于不懂宪政、只求削弱国民党而站在张君劢一方,但在这个问题上他坚持原则,拒绝了共产党的割据主张。

在许多小党以及张君劢自己的国社党一部分成员非常亲共的氛围之中,张君劢之所以能够保持独立性、不被共产党操控,与他从哲学和政治两方面对共产主义的坚决否定是分不开的。早在1920-1930年代,张君劢就撰写多篇剖析共产党之谬误的力作,不赘述。

勇于自新  及时纠正自身偏差

张君劢的政党名为“国家社会党”(后与另一小党合并为民主社会党),缘于其社会主义理念,至于“国家”的成分则主要体现为国家主导、公私兼有的计划经济主张,和德国纳粹之“国家社会主义”有明显的不同。无论如何,“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等主张会令许多当今学人皱眉。但是,《中华民国宪法》并不具有“计划经济”的成分,其基本国策部分略具欧式“社会主义”性质的福利制度设想和对国家为确保国计民生平衡发展可立法管控经济的授权,不是来自张君劢,而是来自国民党(不要忘了,国民党在经济理念上属于左派),这些内容也与欧美福利制度和国家干预经济之能力的发展相合。

张君劢在制宪之时为什么没有寻求将其早年的经济政策主张纳入宪法呢?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张君劢参与制宪之前已经阅读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1944年出版的《通往奴役之路》,哈耶克对计划经济的否定震撼了他,使他反思自己对经济的看法。这一转变,固然具有巧合的成分,但是毕竟有助于确保宪法的质量。

关怀人权  倡导人民的权利意识和自由精神

张君劢作为博学多思的学者,对二战期间发生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予以关注和思考,并且深受国际人权运动发展的影响。他在制宪期间对人民之自由权的强调,与其在二战结束前发表的关于人权的论述一脉相承。

在这一方面,张君劢的思想发展更具顺延性,不宜与其经济方面的转变相提并论。张君劢早在年轻时代即逐渐成型的民族主义主张具有重视个人自由的成分,学界有关于张君劢之“自由民族主义”的专著,有兴趣的读者不妨阅读。

张君劢深知,宪政的实现依赖于人民对自身权利的珍视和捍卫。让我们牢记张公在《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中的肺腑之言:“我愿意奉告诸位一句话,就是:‘你们对自己的权利有警觉性,自然就有宪法’,否则若是你们自己没有胆量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尽管有一篇美丽的宪法,也就是孟子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了。我对诸位说:人民对于他的权利的警觉性,乃是宪政的第一块础石。”

重视心性  反对机械的科学万能论

张君劢是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但是笔者由于精力有限,尚未有机会涉猎张公的哲学思想,没有资格做出评论,在此只与读者分享一点心得:张君劢在1923-1924年卷入的“科学与玄学”论战,表面上以反方的“科学人生观”占上风而收场,但我们在近百年后回顾这一场争论,回想到“科学万能”、“人定胜天”的危害,难道不应执两用中,使科学与心性互补而不是对抗?

这里,我并不是把“科学人生观”的倡导者打为机械论者或科学万能论者,那场论战双方参与者多为大学问家、博学鸿儒,他们绝不像狂热的中共党徒那般浅薄。但是,当今的中国大陆人,包括深受西方影响或直接接受西方教育的知识精英,即便我们有信仰、有灵性的追求,我们都是深受中共统治的负面影响,机械思维、斗争哲学难免潜伏在我们的内心深处。政治问题,尤其是宪法制度设计问题,涉及极其复杂的社会互动关系,不是公式的套用,但是,以解数学题的思路对待政治问题、拿“自由主义”当作棒子打击异见的现象,在中国大陆出身的人群中比比皆是。浮躁浅薄的中国大陆人,共产党的狼奶我们吃得太多了!

对张公最好的纪念

张君劢先生主笔、多党协商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具有极强的民主性和精妙的制度设计,而且在台湾得到了实践,发挥了人权保障的功用。吃了太多狼奶的中国大陆人,我衷心希望我们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严重局限,我们如果再度制宪,不但在内容上未必能够达到1946年制宪先贤的高度,而且未经实践,远远不及恢复实行《中华民国宪法》并承袭台湾释宪和实践经验来得稳妥。笔者写有专著《民宪论》,即对此作出论证。

读者朋友们,如果您还不了解《中华民国宪法》,请您摈弃成见而一阅。如果您能把《中华民国宪法》接纳为中国大陆未来宪政民主道路的一个可行的选择项,这就是我们现在对张君劢先生最好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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