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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规,一旦“从严”就是忽悠

为什么说一切法规一旦“从严”就是忽悠呢?

对法规制度、章程规则,进行“从严”处理,貌似严厉,实则是对法规制度、章程规则的藐视,甚至是无视。

为什么这么说呢?

简言之,法规制度既然能够“从严”,必然可以“从宽”。

换言之,对法规制度的“从严”或“从宽”,实质上都是将硬性的法规制度,变成了可以变通、能够伸缩的软性“家法”,是将刚性的法规软化。

将法规“软化”,实质是以人治取代法制。是将法规转换成潜规则,使之为长官意志服务。

无规矩不成方圆。

这个“规矩”,就是法则。执行法则若宽严有别,规矩则方圆各异。长此以往,法规势必成宽严无度,方圆变形之态。

最典型的是“严打”。

一九八三年夏,邓小平发出的“对于当前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判决和执行,要从重,从快”指示,首提“严打”,开文革后情绪化执法先列。

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应根据罪行,依照法律判决。“从重,从快”,践踏了法律。当时,有很多有伤风化的轻微涉嫌犯罪的当事人,都被随意判处了死刑。

这次“严打”,造成很多冤假错案。事后虽有纠正,但人死不能复生。

在这次“严打”中,竟然轻率地把判处死刑的权限,交到县区一级法院,同级的党委领导居然可以直接决定判处死刑。政策处置大于依法处置,滥用重刑导致量刑失衡。这就必然致使司法不公,酿成大量错案,严重损害了法治。

长期以来,依靠部门政策而蔑视法律刑典,是我们的传统痼疾。按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控制犯罪“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领导意志,秒杀法律。

这种“从严”的另一面,就是“从宽”。

既然能够“从重”,必然可以“从轻”。

现在,我们看看那些罪大恶极、中枪落马的众多贪官污吏,他们中有几人被判死刑?这种走过场的宽判案例,还需要举例说明吗?

“从严治党”也一样。

国有国法,党有党章、党纪。严格按照国法、党章、党纪、认真执行就行了。除此,还怎么“从严”?

难道对于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我们将他“开除党籍”就是“从严治党”吗?

这是处罚过重。

反之,对于那些应该由司法机关量刑的党员,我们给他一个“党内警告”的处分,就能了事吗?

这绝不是“治病救人”,这是纵容。

事实上,我们的法律,对各级党的领导干部,从来都是虚设。

至今为止,我们尚未见过一个违法乱纪、罪大恶极的“大老虎”,是有公、检、法、司法机关独立侦破抓获的。他们这些人,都是在被上级纪委“双规”后,再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一级纪委不插手,地方党政领导,就是当地纪委、公、检、法机关单位名正言顺的上级领导。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下,纪委、公、检、法机关,不仅不敢对其违法乱纪的上级领导立案侦破,还要对他们无条件服从。

在这种扭曲变形的法规制度下,执法机关对上级领导的违法乱纪,无法可依,无权过问,甚至自然而然地成为他们的帮凶和保护伞。

可见,只有严格执行党纪国法,才能保证法制的公正性。

严格执行国法党纪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废除特权。

只要有特权,就必然无法制。

特权,就是法外之人。法律法规,如果对具有“特权”的人没有约束力,对其他人必然也成虚设。因为“特权”的大小,“可以”决定其违法乱纪不受惩处的程度。

自不正不能正人的古训,绝非虚妄之言。

“自己一身毛,说别人是妖怪”,“自己一屁股屎,说别人不干净”,是公认的笑谈,只会徒留话柄。

享有特权的人,对于法律法规的运用,必然是对他人严,对自己宽。都会因人而异地滥用重刑和滥用宽刑,这是他们的常态。司法公正,早被他们抛到九霄云外。

这就是人治。

人治最大的特征,就是对于法律法规制度的宽严随意。

能够对法律法规制度宽严随意应用的人,必然是具有特权的领导干部,而不是老百姓。

所以,践踏蹂躏法律制度的人,也一定是官员,而绝非是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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