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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定霾为灾”争议何在

中国首都北京正处于今年入冬以来最严重的一场持续雾霾之中。但北京人大常委会本月发布的《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却引发一场争议。

根据这一草案,北京立法机构拟将霾列为属于自然灾害范畴的“气象灾害”。此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于11月下旬对此立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尽管遭到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环境专家的反对,人大立法者仍坚持将霾列入气象灾害防治范围。

根据北京市气象局发布的信息,按照“三审四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该条例将于12月内最后提交北京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FON)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葛枫接受BBC采访时表示,现在的霾形成原因是人为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大气环境容量,在污染物扩散较差的天气条件下形成的,是人祸,不是天灾。

法律问题和科学问题

争议的源头是该法律草案第二条。

该条款称,“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治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根据中国《法制日报》的报道,中国法律界、科学界人士已对此立法表达了明确反对意见。大多反对人士认为,霾和其它所列气象灾害不同,属于人祸而不是天灾。

中国环境法专家、中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忠梅接受该报采访时称,从科学角度讲这样立法“十分荒唐”。

“如果将霾定义为气象灾害,那么其他形式如酸雨、光化学烟雾等是否都要定义为气象灾害?”她反问说。

吕忠梅认为,从法律角度讲,立法是一种权力的边界划定,如果将霾作为气象灾害,意味着个人不具有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政府也不负有治霾的责任。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自发则担心,如此立法的结果,会导致“只报(预报)不治(治理)”。

治霾责任

根据北京市人大公布的审议讨论意见,人大常委刘维林称,气象灾害有时是天灾,有时也是人祸。相关的机构、部门、人员,没有落实规定的职责,就要追责,不止只依法给予处分。

除了科学和法律程序问题外,“定霾为灾”的争议还在于责任的划分和监督。

“自然之友”(FON)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葛枫认为,现在大气污染防治负责部门是环保部门,列为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行政职责的不清晰。

立法审议过程中,有专家明确指,霾一旦列为气象灾害,就会成为不可抗力,被一些政府部门作为免责理由。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柴发合接受《新京报》采访时称,这样做很可能造成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意靠天吃饭、推卸责任的印象。

负责起草此条例草案的北京市气象局则称,坚持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目的是“将其作为气象灾害的一种进行防治”。气象局还引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称,“条例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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