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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的器官去哪里了?

石家庄中院给贾敬龙家属的领取骨灰通知书

(博谈网记者苏智敏报道)为报复强拆而杀村官的贾敬龙,在11月15日被执行死刑。近日,法院要家属领取骨灰的通知书在网上流传,引来民众对中国器官移植的议论。

不知去向的器官

据报导,贾敬龙曾向律师表示,要捐献器官和遗体。他的姐姐贾敬媛也只知道弟弟要捐献遗体和眼角膜,但并不晓得捐赠器官的去向,法院也没向家属透露。贾敬龙的律师罗新隆则向自由亚洲电台表示,他不清楚贾敬龙器官捐赠有关的问题,也不方便说太多。而在自由亚洲电台的一则报导中,有贾敬龙与律师魏汝久会面笔录的照片,其中提及愿捐出器官。

近日,一张在网上流传的石家庄中级法院给家属的领取骨灰通知书,引来人们注意,尽管器官移植在中国属敏感词,但人们仍迅速与活摘器官做了联想。

通知书内容为贾敬龙尸体已火化,家属须在期限内领取骨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罪犯被执行死刑后,执行机关应通知家属在限期内领取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处理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曾任人大代表的迟夙生律师在微博表示,家属不能领取死刑犯尸体的规定应修改了。但该条微博下的留言几乎都认为,此法规的出台跟摘取、盗卖器官有关。

网名“秀才江湖”的中国人权捍卫者吴斌更在推特批评:“火化前,贾敬龙的尸体经历了什么?器官被谁用了?为什么火化前不让家人见遗体一面?细思极恐!中国人,生前没人权,死了也没尊严。”

应禁用死刑犯器官

长期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刘晓原律师18日也在博客上发文认为此条法规不当,并呼吁禁止使用死刑犯器官移植,保障家属的收尸权。

文中表示,收殓被执法机关处死的亲人尸体,是死者亲属义不容辞的责任及不可侵犯的权利。“古代尚且允许家属享有收尸权,为何社会进步了,反而难以保护?”

刘晓原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只能剥夺罪犯生命权,无权消灭其尸体,尸体应交给家属处理。除非罪犯没有家属,或家属不愿收尸。若家属同意火化处理,法院也应通知家属到场见证。

他质问:“已经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国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了,为何在现实中还在让死刑犯‘捐献’器官作为供体?”

文中指出:“死刑犯没有人身自由,生命权在法律上已被剥夺,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如其同意死后捐献器官,应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到场见证签订自愿捐献书,以防止执行机关违背死刑犯真实意愿而被迫捐献。鉴于死刑犯身份的特殊性,让其捐献器官会引起伦理道德方面诸多问题,我的观点是支持禁止使用死刑犯器官进行移植。”

刘律师在文末强调,保护家属的收尸权,防止变相器官买卖,这个问题值得立法机关重视。

不止死刑犯

中国曾对外坚称,移植的器官来自“自愿捐献的死刑犯”,也于2015年1月起承诺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做移植。然而这承诺被国际视为在耍花招,《英国医学期刊》发文批评,中国死刑犯反被归于公民“自愿”捐赠类别,但外界却无法知道死刑犯是否出于自愿。

但事实上,中国庞大的、短期即可供应的器官来源,死刑犯只是少数,主要还是来自良心犯,其中又以在中国正被严厉打压的法轮功学员为主。

根据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加拿大外交部亚太司前司长大卫・乔高,及独立调查员伊森・葛特曼的最新共同报告显示,中国过去十五年来,每年平均至少6至10万例器官移植手术。但中国官方公布的器官移植数量每年仅约一万例,乔高对媒体表示:“永远不要相信中国官方提供的数字。”

他们经长期收集的资料与数据,发现一个残酷的事实,即中国器官移植产业主要是建立在对良心犯的杀戮基础上,而且大部份是法轮功学员。他们的器官被高价出售给中国和外国的病人。

一大群难以估计真实人数的良心犯们被按需杀害,这令人难以致信的恶行为何至今仍能持续?调查学者们指出,“器官移植”为中国获取了庞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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