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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是原则问题

立法会再开大会,主席梁君彦向梁振英与一众保皇党跪低,转軚押后监誓,青政新政的两位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则引《议事规则》第18条要求即时宣誓,民主派以人链方式护送两人入议会;被要求再次宣誓的刘小丽,亦表示在此问题上要和青政的议员共同进退,连热血公民的郑松泰,也被梁裁定为“行为不检”要赶出议会,最终坚持坐在座位上,直至主席宣布休会。

事件发展至今,已经不再是“支那”两字的问题,也不再是讨论青年新政对与错,或者是否“鬼”的问题,而是香港一直赖以运作的制度、选举结果以至法治精神,是否能够得到尊重的问题。无论大家是否喜欢,梁颂恒及游蕙祯就是经过选民授权,由公正的立法会选举选出的议员,因此他们就是有权去宣誓,而成为立法会议员;即使他们在宣誓上“玩嘢”,如被判定其宣誓不合格,由于宣誓不是“背书”,也不是“考试”——只要他们真诚地有意愿去完成宣誓,这套仪式都必须继续进行。

先有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越权,以在场的物件“Hong Kong is not China”而拒绝为议员监誓;再有梁振英与律政司,以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申请干预立法机关决定的禁令不果;然后就轮到立法会主席决定“押后”个别议员的宣誓,违反《议事规则》第18条(2)——议员进行宣誓不须先获立法会主席许可;因此即使他日法院裁决,令青年新政的两位议员失去议席,在此之前,梁颂恒与游蕙祯也仍合乎当议员的资格,理应可行使其议员职责,这亦是法院拒绝发禁制令的原因之一。

政府滥权离谱

今日政府不惜代价,用尽方法打压青政两位议员,这已变成原则问题;如果政府可以藉此驱逐两位民选的议员,他日可以用相同手法,对付任何他们不喜欢的议员,政府的借口——根据《基本法》第104条,议员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往长毛梁国雄以至黄毓民等,都曾经在宣誓仪式上挑战其规限;另外如刘小丽只是放慢速度,也被认为“不合格”;那民建联黄定光漏了说香港,说成是“中国特别行政区”呢?为何当初陈维安当没有问题?这说明了,宣誓是否合格,根本没有任何标准,只由政府与亲共人士说了算。

因此容许政府与保皇党越权,去禁止民选议员再次宣誓,先例一旦建立,任何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其一党专政原则的,都随时被取消当选资格;政府司法复核的理由说:“梁颂恒中指及食指交叠的手势显示他在说善意的谎言及作无效的宣誓”,以此路进,任何人曾发表过“结束一党专政”、“打倒共产党”、甚至“建设民主中国”的言论,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的序言——“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因此从原则上,“建设民主中国”和“港独”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两者一样可以被挑战,质疑这些议员是否“真诚地”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认为其誓言“无效”,取消所有民主派议员的资格与席位。

政府他朝如要通过恶法之时,则选择针对个别的议员资格,然后藉此把议员赶出议事厅,禁止其参与会议。因此事情发展至今,已经不再关乎于“支那论”的是非与对错,而是在于政府滥用权力之离谱,以及对香港制度会造成的破坏;即使不认同支那论,也绝对不能容许政府如此胡作非为,否则今日是青政,明日也许是自决派或激进派,将来可能是全部的民主派,我们绝不能不战而降,更不能坐视青政议员被无理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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