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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霭仪指人大的宣誓释法违宪越权 遵守与否成疑

吴霭仪(右三)参与法律界反释法黑衣游行

中国人大常委会因不满香港本土派立法会议员而对有如香港小宪法的《基本法》的宣誓气文进行解释,在香港触发越来越多诉讼申请,正当法庭即将就两名议员的案件作出裁决之际,现时是大律师的前议员吴霭仪撰文直指是次人大释法多方面违反《基本法》,亦超越了本身“解释法律”的权限,并质疑一个违宪越权的“释法”是否对香港有约束力。

吴霭仪在网媒《立场新闻》以《人大常委七违反释法越权》为题撰文,指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非但前所未见地干预及破坏香港法治,而且有七处地方违反宪法及法例赋予的权力。

她指出,人大常委1999年就“吴嘉玲案”第一次释法时,声称根据《基本法》第158(1)条和中国宪法第67(4)条就涉案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但今次释法却表明是因为《基本法》和香港法例有漏洞而作出补充及指导,完全没有触及宣誓条文的“立法原意”。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并无对香港《基本法》补充立法的权力,故此人大常委会越权修法是第一项违反。

其次,《基本法》订明,在香港,只有立法会有权订立、修改及废除香港法律,但释法已实质上触及香港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立法会《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则,是越俎代庖,违反《基本法》七条条文。

再者,《基本法》第17(3)条订明,常委会若认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无追溯力。吴霭仪据此指出,莫说现行法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即使有抵触,人大常委会也无权插手修改、补充。

她又说,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明显是藉解释“依法宣誓”名义,颁令对所涉的本地条例进行立“法”、解释及应采取的后果,侵犯《基本法》赋予香港各级法院的审判权。而前律政司长梁爱诗为人大护航时指出,释法是对法院裁决“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之举,明显是干涉法院审案,违反《基本法》第85条的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人大释法干涉了司法人员的任免权,同样违反《基本法》。吴霭仪解释,释法条文包括法官,即“监誓人”可以法官的宣誓不合格为由而令法官丧失相应公职的资格,但《基本法》另有三条条文订明,香港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由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把法官免职,释法内容明显违反《基本法》对法官任免及司法独立的保障,而人大常委会亦无权修改上述条文,否则会动摇司法独立的根基。

她最后指出,人大常委会声称“依法”释法,实质是大幅附加该“依”的新“法”,令《基本法》内其他多项“依法”享有的权利亦受威胁,随时有被人大常委会附加“法”律限制的危险。她质疑,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据《基本法》所作的行为必须遵守,但违反《基本法》的行为是否须要遵守,则是一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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