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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制裁涉嫌助朝中企是否是“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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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涉嫌帮助朝鲜逃避制裁的中国企业和四名个人提出刑事控罪,并对其实施制裁。中国方面对美国的做法表示不满,指责美国利用国内法实行所谓的“长臂管辖”。美国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企业和个人通过美国金融系统协助朝鲜躲避制裁,这些非法活动发生在美国境内,因此美国拥有管辖权。

美国司法部星期一(9月26日)对外公布,已对中国丹东鸿祥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鸿祥公司)、公司董事长马晓红及另三名高管提出刑事指控,罪名是他们合谋通过幌子公司协助受制裁的朝鲜实体躲避制裁,以及通过美国金融系统参与国际洗钱。

与此同时,美国财政部星期一将鸿祥公司和马晓红等四人列入“特定国民和禁止往来人员”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DN)制裁名单,司法部还要求新泽西州地区法院对鸿祥及其幌子公司所属的中国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采取民事没收行动(civil forfeiture action)。

美国对鸿祥公司案有否管辖权?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例行发布会上对此回应说,中方反对美国根据国内法对中国实体和个人实行“长臂管辖”。他还说,中国一直在认真执行安理会相关决议,而且对中国任何企业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就会严肃处理。

乔舒亚·斯坦顿(Joshua Stanton)是华盛顿律师和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顾问。他对美国之音说,他个人的观点是,美国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

“交易资金不是人民币,而是美元。中国公司为受制裁的朝鲜银行用于采购的资金在中国和英属维京群岛、塞舌尔或其他国家之间流动时,要通过美国,通过我们的领土。”

司法部的起诉书说,鸿祥公司及其幌子公司通过其在多家中国银行的账户协助朝鲜进行美元贸易,中国的银行则通过渣打银行和德意志银行作为代理行进行美元清算,而这两家银行的美元清算中心设在新泽西州。这也是为什么司法部是向新泽西州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书还说,鸿祥公司进行美元贸易的资金实际上由受美国和联合国制裁的朝鲜光鲜银行提供或担保的。

朝鲜光鲜银行在2009年8月11日被美国列入SDN制裁名单,理由是它为此前遭到制裁的朝鲜端川商业银行和朝鲜革新贸易公司提供美元金融服务,这两个朝鲜实体被认为与为朝鲜主要军火商朝鲜矿业发展贸易公司有联系。早在2006年,联合国已将这三个朝鲜实体列入制裁名单。2016年3月,朝鲜光鲜银行也被列入联合国制裁名单。

美国的制裁禁止受制裁的朝鲜实体和个人以及为其服务的代理人(包括非美国人)使用美国的金融系统,除非是得到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授权或许可。

在鸿祥公司这个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提供的证据显示,在朝鲜光鲜银行受到美国制裁后,鸿祥公司实际上成为该银行的代理人,在英属维京岛、非洲塞舌尔和香港等地注册成立或收购至少22个离岸空壳公司,通过这些公司为朝鲜光鲜银行支付对外贸易中的美元款项。

由于这些幌子公司,美国的代理行无法发现美元交易的背后有遭受制裁的朝鲜光鲜银行的存在。

司法部的起诉书指出,鸿祥公司通过美国代理行的汇付交易,仅渣打银行一家,在朝鲜光鲜银行被美国制裁前的大约三年间是130万美元,而在2009年到2015年间,也就是光鲜银行被制裁后的6年间,交易总额激增到1.1亿美元。

一些贸易活动的文件显示,鸿祥公司在这些贸易中获得的利润有时高达23%。

本月早些时候,鸿祥公司与朝鲜之间的密切联系逐渐浮出水面。美国和韩国智库的一份联合报告指出,鸿祥公司涉嫌为朝鲜发展核武器提供协助,包括为朝鲜采购发展核武器所需的物资。

不过严格来讲,美国针对鸿祥公司及其四名高管的起诉几乎没有涉及到这些违禁物品。在司法部提供的证据中,大多数贸易文件和往来信件中所涉及的是不受到制裁的白糖和化肥等商品。不过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鸿祥公司与朝鲜光鲜银行之间的关系,以及鸿祥公司涉嫌协助光鲜银行躲避制裁以及洗钱的非法活动,而这些活动经过美国。

民事行动

除了刑事诉讼,司法部还向法院申请对鸿祥及其幌子公司所属的所有中国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采取民事没收行动。涉及的中资银行包括中国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和丹东银行等12家银行中的25个账户。

乔舒亚·斯坦顿律师对美国之音说:“这项行动的意思就是美国政府可以没收这25个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即便这些资金现在不在美国。”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将这项行动解读为冻结公司资产,但事实上应当是美国政府追缴和没收涉及违法活动的款项。

司法部的诉状说,鸿祥公司通过美国总共收到了$74,377,708.00的资金,其中包括从直接违反相关制裁的五个幌子公司那里获得的$15,631,152.96。

斯坦顿说,在这个案件中,因为中国的银行在渣打银行和德意志银行开设有账户,美国政府实际上可以美国的这两家银行拿走上述资金,将其存入司法部和财政部的相关账户,用于执法调查。美国的这两家代理行,则向中国的银行收取这笔钱,中国的银行则向客户,也就是鸿祥公司,讨回这笔钱。斯坦顿说,如果鸿祥公司认为这个民事行动不公,可以聘请律师到美国出庭辩护。

中国的银行应否担责?

虽然美国司法部对这25个账户提出诉讼,但是不认为美国的代理行和中国的银行涉嫌违法行为。

但是,斯坦顿律师认为,中国的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因为银行有了解客户的法律义务。

他说:“银行理应有软件帮助它们对客户的名字和地址以及其他交易信息,与因制裁而被阻止交易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但是中国的银行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即使银行违规不是有意的,仍应面临严厉处罚。”

他指出,之前欧洲的银行就因违反对伊朗的制裁而受到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司法部的诉讼书说,在朝鲜光鲜银行被联合国列为制裁对象之后的6月到8月,鸿祥公司的三家幌子公司还通过美国的代理行进行了近800万美元的资金转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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