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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可含糊 人民权利绝不能含糊

——美国独立战争启示之四

位于费城美国独立纪念馆前的“第一修正案”铭文碑(建于1791年12月15日)。

1787年9月17日,美国制宪会议闭幕,一部集人类良心智慧之大成的最不坏宪法终于出台。

美国制宪会议制订的《美国宪法》不但在当时的人类世界是最文明先进的;直到230年后的今天依旧是人类世界最文明先进的。美国制宪元勋的文明成果迄今仍没有哪个国家能够超越。

但最文明先进的宪法不等于没有缺陷,只有乌龟王八蛋才会宣称自己的教条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制宪会议制订出的《美国宪法》的最大缺陷是没有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人权法案》。

当时问世的7条正文,没有一条是保障公民自由与安全的人权条款。

是多数美国先贤忽视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吗?

非也!

参与制订《美国宪法》的55个“半人半神”们几乎都是人权主义者,没一个例外。

人权主义者制订出的《美国宪法》,为何没有列入“公民权利”条款呢?

1787年9月12日,来自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权利法案,但各州代表经过短暂磋商后一致否决了该提案。

主要的否决理由有三个:

1、各州的宪法都有明确的人权法案,州政府已经对个人自由给予了足够的保护;在合众国宪法中再加入人权条款纯属多此一举,这样一些从州权利法案中调用的内容所能够提供的只是一种反抗暴政的幻觉。(詹姆斯·麦迪逊)

2、列举人民权利的行为是危险的,因为这会意味着没有明确提及的权利就不存在。(詹姆斯·威尔逊)

3、从每一个理性的角度和实际的用途来说,宪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案,批准宪法并不意味着美国人民放弃自己的权利,他们保留了所有权利,特别以权利法案来进行保护是毫无必要的。(汉密尔顿)

…………

否决在《美国宪法》中明确列入人权条款也都是出于更好保护公民权利的动机,而不是相反。

制宪会议制订出的《美国宪法》必须送交各州议会批准才能生效,至少有9个州批准才能在宪法基础上立国。

《美国宪法》在提交各州批准时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质疑最多的是宪法中没有明确而切实保障公民自由与安全的人权条款。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是呼吁“人权法案”的旗手。

杰弗逊凑巧没有参与制订《美国宪法》,那时他正在法国出任北美13州“邦联国会”(相当于今天的欧盟议会)的外交大使。

杰弗逊在给麦迪逊的信中强烈赞成增加权利法案:

“半个面包也比没有强。如果我们没法保证自己所有的权利,那就先保障那些咱能保证的吧。”

州宪法中的权力法案只能保护本州政府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力;却不能保证资源和力量比州政府大得多的联邦政府不侵害公民权利。

有关“人民权利”的条款不能害怕重复累赘,不能为了措词的优美而导致任何一级政府的“人民权利”缺位或削弱。

公民权利必须是明确而切实的,有关人权条款的任何“含糊”和“暗示”都是危险的。因为解释宪法的权力在政府那一边,公民权利从来都是和政府权力相对相克的。政府到时为了拓展自己的权力自然会对那些“含糊暗示”的公民权利条款要么视而不见,要么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所以什么都可以“含糊”人权条款绝对不能“含糊”!

人权条款也绝不可以被那些华而不实的漂亮词汇所掩盖,一千万句“为人民服务”的豪言壮语也抵不上半句“政府不可以……”

在杰弗逊等人的呼吁抗争下,马萨诸塞、弗吉尼亚、纽约、马里兰,北卡罗来纳、罗德岛等州的议会把在宪法中加入人权法案作为批准宪法的条件。北卡罗来纳和罗德岛还坚持“先修正后批准”。

那时马萨诸塞、弗吉尼亚、纽约三州的实力相当于半个美国。

于是支持《美国宪法》的联邦党人承诺在美国成立后的第一届国会期间,在《美国宪法》中增加“人权法案”。

因为批准宪法的程序繁琐费时,“人权法案”就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入到《美国宪法》中,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根据新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在13个州中获得9个批准,新政府就将在这些州中开始运作。经过一州又一州长达一年的批准战后,邦联国会于1788年9月13日核实,新宪法已经获得批准,新政府在11个州中正式成立。邦联国会指示新政府于3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在纽约市开会,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开始运作。

美国第一届国会的中心议题就是制订《人权法案》,由詹姆斯·麦迪逊在《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的基础上负责起草。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结社等方面的自由与权利。

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由政府行使的权力自然属于人民。

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的两院联合会议中正式提出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经由当时超过四分之三的州同意后于1791年12月15日生效。

“权利法案”批准生效后,坚持“先修正后批准”的北卡罗来纳和罗德岛两州批准了《美国宪法》,投入合众国怀抱。北美13州正式联手为国,团结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星条旗下。

…………

以后两百多年的美国史表明:以杰弗逊为首的“人权英雄”实在有先见之明!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精典案例,有一大半是依据“人权法案”作出的,其中关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条款的案例又占近一半。

有关《人权法案》的案例,最高法院多判决公民一方胜诉。但如果没有明确而切实的《人权法案》,公民一方胜诉的概率就很少。

所以什么都可以“含糊”人权绝不能含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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