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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夺公民广场案学运领袖获判

香港一法院就“重夺公民广场案”在8月15日做出判决,被控“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的学运领袖黄之锋和罗冠聪获社服令,周永康入狱三周,缓刑一年。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及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于2014年9月26日因闯入“公民广场”而被定罪,黄之锋及周永康早前被裁定“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罗冠聪亦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案件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判刑。罗冠聪接受社会服务令120小时、黄之锋接受社会服务令80小时,周永康入狱3周,缓刑1年。早前外界关注的焦点在己报名参选今届立法会选举、目前是立法会香港岛选区候选人的罗冠聪,判刑结果或会令他丧失选举提名资格的忧虑而不存在。罗仍可继续参选。

罗冠聪在判刑后对德国之声表示,判刑后心情仍然淡然平静,因为判刑之前已经作了所有判果的心理准备。现在判了社会服务令,心理比较释然,“能够继续参选立法会选举,是一个好的结果。”他表示宣判后马上回去继续选举的宣传工作,“一刻也不可以停。”

裁判官判刑时表示,3人是香港的年青学运的领袖,出身于基层及小康家庭,学业成绩良好,法庭相信他们是基于自己政治理念及对社会现状的关心,从而表达自己的诉求,动机并非为了个人的利益和有意伤害他人。再加上3人在集会上也有呼吁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行为,因此没有证供显示他们刻意令广场保安人员受伤的意图。

另一方面,裁判官表示,3人行为并非十分暴力,他们闯进“公民广场”目的也只是围坐一起及叫喊口号。他说年轻人比较单纯,但往往倾向激进。但法庭会考虑他们行动的出发点,亦认为此案与其他刑事案件性质不同,如果把之后整个佔领中环的运动和本案并在一起,会对3名被告不公平,因此最终决定他们接受社会服务令。由于周永康要到英国升学,故判处监禁和缓刑。

三人的感化报告内容正面。黄之锋的代表律师求情时指黄之锋在基督教家庭成长,在中学时开始关心社会议题,2012年积极参与社运,黄对今次案中有护卫员受伤感到不安。罗冠聪的代表律师则说,罗冠聪愿意承担责任,当时的行动只是希望唤醒社会大众对事情的关注;至于周永康的报告,指他为人有责任感和公义感,不需要接受任何辅导,由于他将要到英国修读硕士课程,所以认为他不适宜接受社会服务令或感化。

现任立法会议员、资深大律师梁家杰在判后接受德国之声访问时表示,认为判刑量“合理”,因为三位都是年轻人,过往也没犯罪记录,判社会服务令是相对合理的刑法。至于周永康的判入狱3 周,但缓刑1年,表面看起来稍为严重,他估计是因为周永康即将于9 月前赴英国政攻读硕士课程,正如感化报告内的建议,若判社会服务令将难于执行。另一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缓刑是较严重的刑罚,会留有案底,为他感到可惜。

根据香港《立法会条例》,任何人若判刑入狱三个月以上,在提名日或选举当日(9月4 日)正因服刑而受监禁,就会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因此,梁家杰表示,由于罗冠聪被判社会服务令而没判入狱三个月以上,他的选举提名人资格将不会受影响,仍然可继续参选。然而,梁家杰认为,在尊重法庭的裁决时,他也希望政府要认真反思检讨,靠打压年轻人图令他们放弃争取民主及普选的心志,是不得其法的。

早前,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批评本案起诉的依据是香港公安条例,但香港公安已经不断遭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批评,未能完全达到国际人权法对于和平集会权利保障的规范标准。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总干事区美宝表示,当时的集会是和平集会,不应该受到控诉。当局以这些模棱两可的罪名(参与非法集会及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起诉学生领袖,可能是当局涉及政治目的的“秋后算帐”。

资深大律师汤嘉骅却认为秋后算帐的说法欠缼理据,他表示法庭判决是有一套时序的。他又强调看不到任何证据检控与选举有关,他对香港法官有足够的信心,在判决时完全独立、秉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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