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廉政公署的制度死穴

香港特首梁振英收受巨额酬金至今免受起诉,显然是受惠于现行制度的缺䧟,也反映出号称独立的廉政公署,遇到无法解除的制度死穴。

上月底,廉政公署指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收了壹传媒集团老板黎智英一笔廿五万元款项,却不向立法会申报,遭到该署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起诉。但梁振英收受澳洲公司UGL 5,000万元酬金,被揭发接近二十个月,却得不到廉署的垂青,而据称负责调查他的署任廉政副专员李宝兰竟被降职,引起社会哄动。

廉署执法被指双重标准,主因是源于廉署的权力设置有问题,无法有效侦查涉及特区最高领导人的案件。

现行做法规定,廉署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须定期向行政会议通报,同时调查和检控权分开,廉署调查后是否检控,由律政司司长决定。表面上,廉署受权力核心监督,检控权受制于律政司司长,加上立法会、四个谘询委员会以至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的重重监察,相信难以滥权作弊。

不过,这套制度有无法克服的盲点。问题关键是,廉署须向行政长官交代,但行政长官若是贪污舞弊,它可以把他绳之于法吗?正如廉署前副专员李铭泽所分析,廉署查特首,如同下属查上司,一面查他一面向他汇报,不仅调查上有困难,被调查的特首也难免有角色冲突,既被调查,却又统领调查的工作。

为免角色冲突,前特首曾荫权当年受廉署调查时,便授权政务司司长林瑞麟,委任专门负责调查工作的廉署副专员人选。但这种避免嫌疑的安排,只属特首的酌情决定,并非制度的要求。遇上UGL酬金一事,梁振英可以若无其事,不避嫌疑,即使他真的摆明跟廉署人员不合作,不提供资料甚至不录口供,廉署以至立法会、社会大众都莫奈之何?

当然,廉政专员白韫六表明,今次是由他亲自免去李宝兰副专员的职衔,梁振英并无参与决定。但白韫六也许以为大家都忘记他是梁振英政治班子的一份子,也似乎误会公众可以轻易欺瞒,在没有制度保障下,单凭他是廉政专员的身份,和不尽不实的解释,便能让人大家信服,他对他主子梁振英的调查是公正严明。说实话,由梁振英自己或者由他利益与共的廉政专员去委派谁负责调查梁振英,会有实质上的分别吗?

同样道理,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也是梁班子的一员,由他掌管检控大权,亦有利益冲突之嫌。幸好袁国强是资深大律师,懂得避嫌,因此在UGL案揭露之初,便声称为免给人偏私的印象,日后有关此案的检控工作,会交由公务员身份的刑事检控专员负责。相对于袁国强的公私分明,白韫六的不避嫌疑,免去李宝兰署任副专员的职位,却不交代梁振英20个月来是否愿意跟廉署合作,只会令人觉得他只向特首尽忠,而不是向市民尽责。

其实袁国强的避嫌,不过是虚晃一招。因为调查工作由廉署负责,只有当廉政专员发现特首有抵触法律之嫌,才会转介律政司司长研究是否起诉或提交立法会,启动弹劾特首的程序。换言之,只要廉政专员找不到任何证据,或者不把所获证据转交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即使秉公办理,最后也无事可为,空转一轮之后不了了之。

因此,要让廉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名符其实,真的能独立调查、秉公办案,避免刑不上特首,必须立法保障它的独立性,明确规定在调查特首涉及贪污舞弊时,不仅调查及检控人员必须与政治班子无关,更须授予他们权力,取得政府最高层的机密资料,以供调查之用。

短期而言,要彻查梁振英收受酬金一案,看来只有尽快把他赶下台,才能顺利展开调查,依法办案,紧守廉洁奉公的核心价值,也还给认真办事的廉署人员一个公道。

关键词: 
栏目: 
首页重点发表: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