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港独”又如何?

闻说某大学有位老师用了整堂时间去述说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有些学生心中暗忖,是否中央台真人秀,我却认为老师出于好意,起码他也明白,学生早已心有所属,不倾向独立也向往货真价实的自治,还要迎难而上,努力完成任务,实在勇气可嘉。

反观主张香港独立的香港民族党却没有得到循循善诱。北京谴责他们罪大恶极,既危害国家主权及安全,以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也违反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接着,香港特区政府也不客气了,除了重复北京对港独的痛斥,更声言有需要时采取合适行动。

特区政府来势汹汹,煞有介事,其实只是虚有其表,实际上难以取缔主张港独的组织和言论。《刑事罪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人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即属有罪,可处罚五千元及监禁两年。表面上,政府可以张开法网,把主张港独者等同具煽动意图的行为,一律绳之于法,即是以法律消除港独。

不过,何谓有煽动意图的行为不是由政府说了算,而是由法律界定。上述法例第九条有关“煽动意图”的规定,包括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主权国或香港政府,或者激发大家对其叛变,又或激起主权国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成改变现状。若单凭此条文,政府只需证明港独言论令人憎恨中国,或引致港人离弃中国,即属有罪。幸好,该条例另一节清楚表明,任何行为、言论或刊物,若能符合下列三项情况之一,将不会视为有煽动性,即属无罪:

(一)显示宗主国“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误导或犯错误”;

(二)“指出香港政府或香港宪制的错误或缺点”,而目的在于矫正这些错误或缺点;

(三)怂恿宗主国人民或香港人以合法途径改变现状。

换言之,以和平方式,指出北京对港政策的问题所在,如“一国两制白皮书”如何背离国策,以表达香港独立的诉求,看来并无抵触《刑事罪行条例》。当然,政府可以认为,主张港独者即使有理有据,指陈香港政府或香港宪制的错漏,但目的不是改正这些错漏,而是走向独立,取代现行宪制,便不受该豁免条文所保护,因此单是发表这些言论便足以获罪。

然而,以言入罪,有违国际人权法的规范,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2006年审议香港人权状况的报告指出,《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定义流于空泛,有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之嫌。

人权委员会又在2011年解释第十九条时,再次以香港的国家安全相关法规为例,提醒各地若立法限制言论自由,必须符合第十九条的有关要求。简言之,就是必须仔细具体地说明言论自由对国家安全的实际威胁所在,并须确定这些言论内容与国家安全所受的那些威胁是有直接而即时的因果关系,才能证明规管言论的具体措施,实属必要,而且力度恰当(proportional),不多不少。

由此看来,主张港独者只要按事说理,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怂恿他人以非法手段实现港独的设想,那么他们应受国际人权法的保障,可用不同的形式,包括政治选举宣扬其政治理念。相反,北京官员在香港建立第二支治港部队,宣诸于口而且付诸实践,是否破坏香港政府的完整性,引人憎恨或藐视中国或香港政府,倒值得律政司立案研究,依法处理。

关键词: 
栏目: 
首页重点发表: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