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认真的话,只有修改《基本法》才能一地两检

高铁由拨款到兴建,至今五年,但一地两检的法律问题,依然悬而未决。理由很简单,香港《基本法》规定,在香港只能执行香港法律,但一地两检代表在香港领域内由大陆人员以大陆法律,执行出入境的边检工作。

无疑,《基本法》亦表明有例外情况,即列于该法附件三的全国法律,可于香港实施。但问题又来了,附件三的法律,如《国籍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等,是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法律,但出入边境管制站,理应属于大陆区域,因此在管制区实施的大陆法规,并不会在香港领域内实施。因此,大陆的出入境管理法规并不能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试图以此方法解决一地两检的合宪和合法问题,亦注定失败。

也许由于法律困局无解,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近日讲到一地两检时,不谈法律,只谈现实,指出一地两检就不能不让大陆边防人员在港执法。法律理据呢?没有。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香港只实施香港法律?没答案。政府五年来的研究,看来只能原地踏步。

当然,北京可再次借助万能锁匙,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去解释《基本法》,解决燃眉之急。因为人大常委对《基本法》有绝对解释权,就算指鹿为马,大家亦莫奈之何。过去如政改五部曲,即香港政制改革须由香港特首提出,北京首肯等等五个步骤,其实全属政治僭建,强加于《基本法》之上,但一旦如此解释,即成宪政事实。

对于一地两检,人大常委同样可以随意解释《基本法》。即使《基本法》第十八条列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人大常委可以解释说,在西九龙高铁站大陆边防人员执勤的地方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是大陆地区,所以不单大陆的出入境规例可以实施,刑法以至一切中国法律都可以实施。

关键在于,人大常委可以随便指定香港某个地方是大陆领土,然后实施大陆法律吗?有论者已献计,根据一九九○年人大决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公布。换言之,国务院已获人大授权,只要重画香港版图,点出西九龙高铁总站某地区为大陆区域,海关以至公检法人员便可执行中国法律。

不过,《基本法》第七条清楚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如果收回某地作边境检查站,由中央直接管理,显然抵触了第七条。当然,人大常委有权随意解释,它可以说《基本法》第五条写明,“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但第七条就没有期限,可以提早失效,又或者说香港特区政府负责管理境内土地,但亦可交还管理权予国家。反正人大常委解释权无限,怎样说也可以。

其实高铁一地两检的法律问题,简单不过,老实地看,是《基本法》所不容的。因此,正途是修改《基本法》,订明在香港境内设立大陆边境检查站。无疑,在政治现实中,人大常委的解释永远正确、不容挑战,可以按照政治需要提供解释,但一次又一次胡乱解释的话,岂不是说《基本法》可以随意搓圆弄扁,人治盖过了法治?

关键词: 
栏目: 
首页重点发表: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