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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的儿子永远是贼”

小时候看印度电影《流浪者》时,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句台词是拉兹的父亲所说的“贼的儿子永远是贼”,从中才真正知道什么是等级制度,什么是不可改变的身份。只不过,当时小,认为这种以出身来决定命运的事情只会发生在罪恶的资本主义社会,与我们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任何关系。当然,现在这种认识已不复存在,“贼的儿子永远是贼”的事情同样也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某一个时期,印度的森严的等级制度来自于他历史上的种姓制度,而中国的等级制度则来自于阶级的划分。

一九四九年之后,随着土改运动的进行,阶级成份也随之划定,地主、富农也随之成为以后二十多年的社会最底层阶层,他们成为了中国社会的“贱民”,“贱民”成员不断扩大,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陆续”加入,最后,五十年代后期,随着右派分子的加入,这个“贱民”集团有了自己的正式名称“五类分子”。五类分子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并不享受“公民”待遇,不但如此,各种政策法规对其子女也有种种限制。196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中就讲到:

(五)地主、富农的子女,同地主、富农子女结婚的人,能不能担任基层干部。

地主、富农的子女,一律不能担任本地的基层领导干部,一般地也不宜负责会计员、记分员、保管员等重要职务。但是,一些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考察、表现好的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青年学生、还乡职工、复员军人,可以根据需要,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工作(包括社会工作),并且在工作中教育和改造他们。

同地主、富农子女结婚的党员、干部,能不能做党员,能不能当干部,主要根据本人的表现,不能单纯拿同地主、富农子女通婚这一条,作为处理这个问题的依据。对这一部分党员、干部,要抓紧教育,使他们提高觉悟,划清政治界限,站稳阶级立场,教育对方,并且不受对方的坏影响。至于同地主分子或者富农分子结婚的人,则当别论,一般地不要让他们做党员或者当干部。

其实对地主、富农子女的区别对待所反映出的歧视现象早在划分阶级成份时就已经表现出来,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一九五○年八月四日政务院第四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布),做出来许多量化的标准,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了有关不同成份之间通婚的划分成份的标准:

十三、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贫民相互结婚后的阶级成份

一、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工人、农民、贫民相互结婚后的阶级成份,依照结婚在解放前后的分别,依照原来阶级成份的分别,并依照结婚后生活情形的分别,而决定其成份。

二、凡在解放前结婚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女子嫁与工、农、贫民,从事劳动,依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其为工人、农民或贫民成份。不从事劳动,及从事劳动不满一年者,依原来成份不变更。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或富农、或资本家,过同等生活满三年者,才能承认其为地主或富农或资本家成份,如生活不与地主、富农、资本家同等,而与工、农、贫民同等(即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过同等生活不满三年者,依原来成份不变更。

三、凡在解放后结婚的:工、农、贫民女子嫁与地主、富农、资本家,其原来成份不变更,地主、富农、资本家女子,嫁与工人、农民、贫民,须从事劳动,依为主要生活来源满一年者,承认其为工人、或农民、或贫民成份。如不从事劳动,及从事劳动不满一年者,依原来成份不变更。

四、解放前,工、农、贫民以子女卖与地主、富农、资本家者,及工、农、贫民与地主、富农、资本家相互以女招郎者,其出卖子女,及招来郎婿的成份待遇,适用上述一至三条之规定。

五、解放前,工、农、贫民与地主、富农、资本家,相互以子过继者,工、农、贫民之子过继与地主、富农、资本家,与其过继父母过同等生活,满五年者,其成份同于过继父母。如生活不与过继父母同等,而与生身父母同等者,他原来成份不变更。地主、富农、资本家之子,过继与工、农、贫民,与过继父母过同等生活并从事劳动满一年者,其成份同于过继父母。如不从事劳动,其生活不与过继父母同等,而与生身父母同等者,依原来成份不变更。

(说明)这里所谓劳动,包括家务劳动在内。

如此看来,至少在文革结束前,中国社会的等级制度同样是森严的,五类分子并不包含在“人民大众”之中,而他们的子女也同样被区别对待。笔者手中有一份1965年11月陕西省妇联办公室编印的《妇工简况》第九期,上面刊登了一篇《我们教育争取地富子女的几点体会》,这篇文章是根据省委咸阳地区社教工作团高刘工作组来文整理的,全文如下:

我们教育争取地富子女的几点体会

高刘大队共四十五户,已划定地富十户,怀疑漏划的地富还有五户,占全队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四十。这个队现任和卸职的严重四不清干部,都和四类分子有勾结。他们干坏事、说瞎话,一般的不避地富子女,地富子女对这些人干的坏事知道的最多。在这种情况下,地富子女就成为阶级敌人和严重四不清干部同我们争夺得重要对象。因此,在发动贫下中农群众的基础上,教育、改造和争取地富子女的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这项工作,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摸清思想顾虑

进村初期,大部分地富子女有戒备心理,躲躲闪闪,参加社员会也是沉默寡言。什么原因?通过地富子女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观察,掌握他们有以下几种思想:

1、不明政策,悲观失望。不少地富子女认为自己家庭成份不好,前途暗淡,如说:“咱的红心也是个黑心”、“咱再积极也是白搭”,因而闷闷不乐,疑虑重重。个别人甚或还不知道自己和四类分子不同,以为自己也没有开会和发言权。

2、害怕打击报复。大部分地富子女认为自己成份不好,腰杆不硬,四不清干部打击报复是“顺茬”,在会上发言吞吞吐吐,不痛不痒,不敢揭发问题。不敢与贫下中农接近,怕沾上是非问题。

3、内心有鬼,害怕暴露,有些地富子女害怕把家里人和四不清干部干过的坏事暴露出来,连累自己,对自己不利。

这些思想归根到底,是由于受了剥削阶级家庭的坏影响,受了四类分子和四不清干部的引诱、威胁、利用以及不明党的政策等所造成的。

二、反复进行重在表现的政策教育

在宣传讲解“二十三条”的同时,组织地富子女学习了“中国青年”杂志上“重在表现是党的阶级政策”、“一分为二看待家庭出身”两篇文章,使他们认识:家庭出身对一个人虽然有影响,但是起决定作用的还是自己的实际表现;自己没有选择家庭出身的自由,但是走什么样的道路是完全可以由自己选择的。强调说明地富子女只要听党的话,与家庭划清界限,积极参加社教运动,靠拢贫下中农,是大有前途的。表现特别好的,还可以加入共青团和民兵组织。经过教育,一部分地富子女提高了认识,懂得了党的政策,他们说:“是这样的话,我的头能抬起来,话能说出来”。同时,我们对表现积极的适当进行了表扬,使他们更加相信党的政策,积极投入运动。

三、区别对象,分别教育

对于地富家庭的媳妇,调查了娘家成份和本人的表现后,分别给他们指出:娘家是贫下中农成份的,应该不忘本,不受骗,站稳立场,坚决斗争;娘家是中农的,也应该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划清阶级界限,积极参加斗争。并用其他地区地富子女向剥削家庭作斗争的生动事例进行教育。对地富家庭的解放军、干部和工人的家属,教育他们爱护解放军、革命干部和工人阶级的荣誉,鼓励他们向自己的亲人学习,和亲人一起闹革命,积极参加运动。另外,对地富子女说明他们不是剥削者,与其父母不同,只要坚持与自己的剥削阶级家庭划清界限,积极起来革命,贫下中农是热烈欢迎的。

经过教育,已初见成效。部分地富子女已主动靠拢贫下中农,积极参加运动,勇敢检举、揭发问题。全队地富子女揭发出来属于大是大非问题的三十八件,对前段经济四清工作起了一定作用。

(根据省委咸阳地区社教工作团高刘工作组来文整理)

从文中的“摸清思想顾虑”,到“反复进行重在表现的政策教育”,再到“区别对象,分别教育”,没有一个阶段不是把这些地富子女当作另类来看待的,字里行间透出的都是“贼的儿子永远是贼”的意思,文中所提到的“教育”无非是让这些地富子女“积极参加运动”,从而“勇敢检举、揭发问题”,成为他们在运动中打击“敌人”的武器。运动之后,这些子女仍旧是地富子女,仍旧是“贼”的儿子。

文革中社会上流行的“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这句话是“贼的儿子永远是贼”的中国版,只不过在告诉人们中国社会底层“贱民”及其“贱民”子女的悲哀命运的同时,还让人们知道红色血脉的延续性和革命性。现实社会中,朝鲜的金日成、金正日、金正恩用世袭制已经告诉我们现代等级制度的真正目的。

《流浪者》中“贼的儿子永远是贼”之前还有一句话:“法官的儿子永远是法官”。也许,只有让“贼的儿子永远是贼”才能使“法官的儿子永远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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