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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刑法修正案被指限制公民言论自由

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规定,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最高可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新修正案所针对的只是涉及到重大灾情、险情、疫情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虚假信息。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关规定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中国的宪法原则相违背。

官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刑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京华时报援引律师白小勇的话说,今后对网络上包括微信、微博、论坛或其他媒体上有关灾难的信息必须要注意是不是真实信息,不能盲目转发。

中共党媒旗下的人民网报道说,“此次修订案出台,‘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莫少平:是否入罪应按真实恶意原则

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莫少平表示,从法律角度,散布虚假信息是否入罪应该本着“真实恶意”这样一个原则。他说:“也就是说,你明知道这不是真的,或者说非常清晰地知道这不是真的,但还是要把它散播出去,去影响别人。像这种情况,(传谣者)应该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但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需要严格的区分。”

莫少平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刑九没有对谣言给予清晰的界定。“如果他自己并不清楚信息的真实性,觉得信息是可信的、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传播出去,那你也认为这属于传播谣言,那在法律上不符合‘真实恶意’原则,另外会产生客观归罪。”

北京维权律师尚宝军认为,刑九追究传谣者的责任是有问题的。他说:“如果谣言不经过传播,那它怎么去造成社会危害,而且不传播你又怎么去判断它的真实性。举例来说,如果有人造了个谣,但是所有人都不知道。谣言是如何成为谣言的,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发布非官方的灾害类信息或面临刑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主办的千龙网解释说,并不是说转发任何虚假消息都会构成犯罪,刑九中所指的是网上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只要网友尽到正常人的注意义务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就可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然而在现实中,特别是涉及到险情、灾情和疫情这类的重大事件上,显然绝大多数普通公民是没有第一手信息的。这意味,当民众利用网络和其他媒体传播任何未经官方发布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的时候,他们就有可能被视为散播虚假信息而面临刑事处罚。

知名旅美作家、《近距离看美国》系列随笔文集作者林达早在2007年就在南都周刊上发表文章,认为“散布谣言”不能轻易入罪。他在这篇文章中说,“大多数人在向他人转述时,至多根据逻辑合理程度或显示可能程度作出经验性猜测判断,但是谁也做不到保证‘真实’。”他还表示,“谣言”作为一种言论,在原则上享受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因为宪法并没有把“符合事实”作为保护的先决条件。

北京维权律师尚宝军表示,判断一个言论是不是具有危害性通常是看该言论是否有现实的、即刻性的危害。“比如你在一个大厦里嚷嚷‘着火了’。这可能会造成混乱或人员伤亡。离开这个前提的话,很多言论是不具有现实即刻的危险的。”

旅美作家林达也举了失火这个例子。他认为,“真实”并不能被当作唯一标准。他写到,“比如说,有人看到了冒烟,闻到了烟味,因此判断失火的可能性很大,他告诉旁人着火,可是事后证明并没有失火,这是不是犯罪?如果他没有得到确证就不能判定失火,就不能告诉他人失火,也可能贻误了帮助他人掏出火灾的机会,等于是法律困住了公民帮助他人的手脚。”

权威发布滞后导致谣言满天飞?

在林达看来,制止谣言满天飞的唯一办法是保持信息的流畅,特别是政府机构有责任及时公告真实情况。但是从过去的经历来看,几乎每次发生重大灾情、险情、警情的时候,官方发布的信息总是滞后,甚至出现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情况。

连中国总理李克强也承认,“权威发布一旦跟不上,谣言就会满天飞。”这是李克强今年8月前往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特大爆炸事故现场视察时讲的话。天津港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委宣传部曾禁止天津各电台、电视台和平面媒体前往现场采访报道。国家网信办要求各网站只能使用新华社和权威部门稿件,不得擅自采集事故新闻,不得搞信息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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