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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其中罪”是什么罪

时隔近一个月之后,官方喉舌再次开动宣传机器,公布了王林案中案的“真相”:“为了获取王林案的办理情况,王林的情妇雷帆、前妻张七凤谋划向办案民警钟伟行贿2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案发时,张七凤已向钟伟支付50万元‘好处费’。同时查明,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为获取独家信息参与其中。”

我仔细对比了新华社、央视、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官媒关于所谓“真相”的报道,发现除了署名不同(有两家署名,两家未署名),几家不同媒体的报道文字完全相同。也就是说,这些媒体照例使用的都是通稿。吸取前几次类似舆论审判报道前期处理不周,出笼后遭网友诟病的教训,新华社和央视这次学得聪明了一点,有两点改进:一是报道都没有署记者的名字,是匿名发表(播出),明白地告诉读者和观众,这是通稿,如果有问题,要嘲笑就嘲笑制作通稿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去;二是在报道中特别说明,记者的采访是“经专案组许可”的。按照新修改的刑法,还在侦查阶段的案件,如果知情人对外擅自透露案情,就是“泄露国家机密”,记者未经同意采访披露案情就是“非法获取国家机密”。同时,王宇等“709”案当事人,多次上央视悔罪,央视记者能采访到,王宇等人的律师却至今见不到他们,这已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党“依法治国”的口实,所以这次要特意强调这次采访是“经专案组许可”。

但是通稿百密一疏,仍然显露了专制和专政者的愚蠢。比如,王林既然已离婚,与秘书雷帆交往、生子、同居,当然只能称雷帆是他的女友,通稿却称她是他的“情妇”,显然是为了故意将其污名化。再如,对于大家都非常关心的南都刘伟涉案情况的交代,通稿虽然好像写得很详细,但仍然让人不明就里,看不出他犯了什么罪。

根据通稿的描述,刘伟主要做了几件事:一是提供同事的身份证办了两张手机卡,供雷帆和钟伟联系;二是将自己的律师朋友侯某介绍给王林家属,替换此前王林的辩护律师;三是应雷帆请求,劝说张七凤给钱钟伟买信息;四是围绕核心案情向钟伟提了多个问题;五是借给张七凤一支录音笔,准备去录下张向钟伟行贿的过程,但未使用成。这些,大都是国内调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为了取得当事人信任,加深与当事人的联系,而经常有的行为。国内调查记者同行们讨论后认为,刘伟的做法虽然个别可能有不妥的地方,但总体上符合人之常情,并未违法。

10月9日江西萍乡警方刑拘刘伟时,罪名是“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很显然,通稿所列举的上面刘伟这些行为,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毫不沾边。通稿以刘伟之口反思称,他可能“涉嫌非法获取专案秘密”和“涉嫌共同行贿”,但国内著名的刑辩律师们仔细研究之后认为,从现有的中国法律条文来看,这几个指控都不能成立,如果真要说有什么罪,那就是通稿开头指出的,“为获取独家信息参与其中”,犯了“参与其中罪”。也就是,这是一个莫须有之罪——关键是让公安部门丢了脸。

网友有神评,一针见血:“新华社通稿写的真好,成功塑造了鲜明对比:记者为了离真相更近,一没拿钱、二没睡人,像警察卧底一样做了游走边缘的事。前妻和情妇不离不弃有情有义,出钱出肉体。唯一一个负面形象的就是借自己掌握的信息贪婪兑现的混进警察队伍中的人渣。是吧?”网友总结:记者为真相,女人为男人,警察为钱,结果都有罪!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新增了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些,都是记者时时可能触犯的罪名。中国记者的冬天已经来临,愈来愈多的中国记者,将面临牢狱之灾;而更多的记者,则只能被迫永远离开这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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