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王林前妻律师质疑“为什么要抓记者”

10月9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疑似在采访中,获知王林前妻、秘书,从警方内部人士处得到的王林涉嫌杀死邹勇案的调查情况,被江西警方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带走刑拘,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接手调查。

对此,王林前妻张某的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张新表示,“从10月9日听到记者刘伟被刑拘的消息,到今天看完详细的新闻报道,我始终没有想通为什么会抓一个报道新闻的记者。”

张新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中的信息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是一个专业和复杂的过程,而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来获得,如果不是采取上述方式,即使获得国家秘密也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被动、被欺骗情况获取则不构成本罪,如知道国家秘密的人主动告知的情况下,不构成本罪;该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获取,过失不构成犯罪。

中国目前没有“新闻法”、“记者法”,在国家法律层面没有针对新闻记者采访权的法律保障;目前,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信息是否是国家秘密的界限,“个人认为判断标准是不明确的,所以要时刻警惕的态度,时刻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风险。”

张新认为,目前刘伟案至少有如下疑问:首先,刘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有记者证,享有新闻采访权;从刘伟的工作记录和报道显示,没有采取窃取、收买、刺探的非法手段;假设刘伟在采访过程中是被动的,有人主动告知了一些王林案的信息,那么此种获取也是不构成犯罪的。

假设存在共犯的情况,公安机关需要证明有共同犯罪的合意行为,即何年何月何日何地沟通准备做什么,如何分工实施犯罪;是基于什么样的犯意,是基于什么主观故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如果是为了采访案件,听到了一些信息,是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

张新律师认为,如果说王林前妻张某是出于对王林的关心,在被欺骗的情形下,可能涉嫌构成本罪;而对于刘伟,信息源张某都是被欺骗的,他就只能是道听途说。

刑法规定犯罪要具有“三性”,刘伟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哪里?是报道了相关信息的新闻影响国家秘密的管理秩序,还是有害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

张新律师感叹,刘伟是那种会为了深度报道新闻而去长期跟踪了解一个人或一个事件的记者,时间跨度有时甚至达到几年。“他可能早就想过自己的工作会有各种危险,人身伤害、恐吓、诬告,估计他从来没有想过自己有一天会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对刘伟案,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认为,应该是近年来首例公安机关认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

魏永征认为,不能说记者“知道了”国家秘密就违法。新闻媒体和记者接触或了解到一些国家机密,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说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了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就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本罪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如果在采访过程中,警方或是其他知情人对记者说了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那不能说记者是“非法获取”。

魏永征举例,只有这样的情况,好比警方接受采访时拿着一本案卷介绍情况,说我可以给你说一些情况,但是这案卷是秘密,不能给你看,而记者却乘警察有急事暂离的时候拿过案卷偷看、偷拍、偷抄,这就是“窃取”。或者通过所谓的“暗访”,以不公开记者的身份去套取他人话语等方式获知秘密信息,这就是刺探。

魏永征强调,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必须在主观上是故意,就是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有意获取,客观上要有窃取、刺探或收买的行为。

魏永征介绍,在英美等国家,不存在记者窃取国家秘密的情况,因为国家秘密的保密主体是宣誓者,即公务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记者只是普通人,没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如果记者获知了国家秘密报道出来,会被要求向司法机关提供消息来源,以便追查泄密者的责任;而不是追究记者的“泄密罪”。

关键词: 
栏目: 
首页重点发表: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