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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人命究竟值多少钱

一条人命值多少钱?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生命的存在不可被转移,不可被减损,不可被侵害。生命可以高尚到无可估价,生命也可以卑微到视如草芥。不管怎么说,在一个现代文明的社会中,生命之权必须被置于所有权利的顶端,生命的价值必须是至高无上的,这一点几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生命权的困境在于:生命权一旦受到侵害,也就意味着生命不复存在。权利主体不存在,生命的权益的归属也就失去了依存。也就说生命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可能产生在生命权主体与侵权人之间。但是侵权损害赔偿却要依据生命权主体的遭受损害的程度计算。而侵权损害赔偿往往以金钱赔偿为主,从法经济学的意义上讲,侵权就是一种强制性交易,尽管我们可能不太认同,甚至是极度地不认同。但是,作为一种思考方式却未尝不可,在某种意义上,这样的思考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既是交易,就会形成价格,而交易本身又在价格引导之下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条人命值多少钱的问题也并非荒谬,并非不可理喻。即便面对现实,我们也会不得不问:一条人命到底值多少钱?

一条人命值多少钱?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应该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我一直认为,法律是一个气场十分强大的学科,他必须借助于其他学科的支撑才可以保持这样强大的气场。其实,我们可以做一个这样一个假设:假如你是一个小镇的镇长,本镇的一个工程师建议说:本镇可以花费一万人民币在现在只有禁行标志的十字路口安装红绿灯,据估计这可以使致命性交通事故危险从1.6%降到1.1%。这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因而,一定也是一个需要你仔细权衡的问题。因而,这一定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而这里涉及的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如何将生命转化为金钱,如何寻找生命与金钱在这样一种无奈的情形之下连接起来。尽管我们永远也无法寻找到这样的一个等式:生命=X*货币。但是,现实生活逼迫着我们必须锲而不舍地寻找。

实际上,在侵害生命权的案件之中的赔偿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那么生命究竟值多少钱?我们可能会很厌恶地回答一句:生命是无价的。而这样的回答往往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当然我们在生命的伦理价值上,必须这么说。可是,当你说‌‌“生命是无价的‌‌”的时候,你是世上放弃了生命被标价的可能性。例如,别人侵害了你的生命权(根据现在法学界对于侵害生命权的认知,生命权受到侵害也就意味着生命的终止),如果生命如你所说是无价的,那么最无奈的选择就是不需要给予被害人(实际上被害人已经成为一具死尸)任何的金钱赔偿,因为我实在找不出一个价格比‌‌“无价‌‌”更高的价格。而事实上,被害人也无法接受这种‌‌“零金钱赔偿‌‌”的结果,除非你与众不同,对金钱充满了厌恶之情,鄙夷之色。否则你绝对不会认同这样的结果。

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生命是可以被标价的,这就需要一个标准,也就是一个怎么算的问题。其中一种算法是:考察一个人如果活着能够赚到多少钱。因而,似乎不同的人应该得到的赔偿是不同的,这可能也是‌‌“同命不同价‌‌”的真实依据,这其实是很荒谬的,就是你活着的时候的赚钱能力决定了你死后的赔偿所得。当然,在自然的情形之下,你生前的赚钱能力决定着你死后的遗产多寡,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这不能与侵权损害赔偿相比,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之中的法定之债,是要维护民法对于生命伦理价值的认同与尊重。即便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种算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严重的忽略失去一个人生命的其他机会成本,而且这种算法还有一荒谬含义,那就是意味着没有收入者的生命是没有价值的,因为,没有一个合理的价格将其表现出来。我国的死亡补偿费大体上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当然,我国的法律对于不同的死亡类型给予的死亡赔偿也是不同的。这种对不同的生命主体的死亡不同的赔偿的做法是应当受到质疑的,就像当年讨论许久的‌‌“同命不同价‌‌”,当然,我们并非是要去提倡用价格的手段去维护生命的尊严,但是,当同样的生命在接受赔偿的时候,‌‌“同命同价‌‌”应该是生命主体平等的一个最起码地体现。

还有另外一种算法是:观察一个人自愿冒的危险以及要给一个人多少钱他才愿意冒这样的危险(以一个经济人为假设)。因为任何高收益都会伴随着高风险,而实际上也有很多人甘愿冒此风险去获得此收益,由此可见,生命的价格最终还是有自己的选择而决定,这种算法的背后似乎又意味着:你生前的选择决定了你死后的所得,这一点若放在自然死亡的情形之下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算法是以‌‌“经济人‌‌”的假设为前提,在对实际状况考察的基础上,然后给出一个平均的结果,并以此为标准计算生命的价格。也就说,这是用一个‌‌“经济人‌‌”的生前选择决定其死亡赔偿所得,如此,‌‌“经济人‌‌”的假设就消除了具体的个人差异,因而也做到了‌‌“同命同价‌‌”,实现了生命与生命最起码的平等。美国经济学者根据这种方法算出的一个人的生命的价值大约为1000万美元。

这样,我们就可以回到前面的那一个有趣的假设,通过以上的分析,如果一条人命按照美国经济学者的计算结果,即小镇在安装红绿灯所得收益应该为1000万美元*0.5%=5万美元,这显然远远大于1万人民币。因而,安装红绿灯的举动是有效应的行为。而实际上,在任何时候人的生命的价值都应该是最大的,没有任何一个理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计算的目的在于:让我在对即便是这样的细微的事情的权衡上都需要慎重地考量生命的价值,都需要切实的维护生命的尊严。事实上,当我们对生命的价值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的时候,任何维护生命权益的行为的都会是符合经济规律的。

由此而见,我国法律对于生命的估价远远地偏低。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是造成人们对于生命的漠视的原因之一。其实,反观我们的社会,那么多令人揪心的事情,那么多无辜的生命,或许,我们也应该反思,就像当年的药家鑫只是害怕被害人纠缠,就将被害人置于死地,纠缠与人命,孰轻孰重?药家鑫可曾想过?他也没有机会再想了。但是我们却不能不想,如果一条人命真的值1000万美元,药家鑫是否会在害怕纠缠与杀人之间掂量一下,哪怕是一下,悲剧就可能不发生。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做这样的假设,但是我们却不得不做这样的反思,我们的生命为什么这么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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