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财经》记者王晓璐刑拘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上海股民 2015年9月7日REUTERS/Aly Song TPX IMAGES OF THE DAY

8月30日,新华社宣布,《财经》杂志社记者王晓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第二天(8月31日),官方在中央电视台全天新闻节目,尤其是晚间的《新闻联播》上,播放了王晓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认罪”的录像画面。

面对央视的镜头,王晓璐说:“我通过私下打听这种不正常的渠道获得新闻素材,加上自己的主观性判断,撰写了这篇新闻报道,我不应该在这种敏感时候发表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报道,不应该仅仅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抓取眼球给国家和公民带来重大损失。”

但王晓璐似乎并未承认自己构成司法意义上的犯罪。

此后的几天来,全球多家新闻自由和媒体权益机构纷纷呼吁释放王晓璐,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安全和采访自由。

昨天,本台从王晓璐友人的消息,王晓璐家人委托的律师前往警方申请会见王晓璐被拒,家人被告知,王晓璐被刑拘后,已经被送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除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种情况外,“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办案机关也可以对其实行“监视居住”。

不过,根据中国刑诉法,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事实上,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警方,尤其是政治警察国保部门常常突破这一规定,将嫌疑人羁押于专门的“办案点”,这些做法在重庆打黑以及茉莉花运动对异议人士的大抓捕中均颇为常见。

熟悉国保作业方式的律师介绍,将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脱离看守所监管,突破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采取车轮战,甚至刑讯逼供以获得口供,或者将嫌疑人长期单独关押。

一位王晓璐的友人说,“王晓璐的案子不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也不属于会见需要批准的情形。但对方就这样干,无计可施。”

此前的8月25日夜间,新华社电称,《财经》杂志社王某伙同他人涉嫌编造并制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被要求协助调查。《财经》杂志回应称,本刊记者王晓璐确于当晚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

8月25日王晓璐被带走当晚,究竟犯罪嫌疑人身份还是证人身份?究竟是传唤还是协助调查?公开的信息暧昧不清。

徐凯律师认为,如果根据官方信息,王晓璐被刑拘之前的四天,属于“协助调查”应当是证人或者相当于证人。证人固然有作证之义务,但法律并未授予侦查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之权力。

但这几天中,王晓璐的家人和《财经》杂志社已经无法联系到王晓璐。

“实际上王晓璐是被带走整整一百二十个小时后才采取的强制措施;因为不是被拘留没有手续,所以律师无法在第一时间介入;又因为最终仍然以嫌疑人待之,所以王晓璐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整整五天。”

徐凯律师认为,“强调记者职业的特殊性毫无必要,在这里新闻记者作为“无冕之王”或者“第四种权力”只是空谈而已,因为我们连第二种权力也没有;眼看司法实践与司改文件背道而驰,心中常常有沦丧之感,好像一个为每个人量身订做的深渊正在靠近,但我们都已瞎眼。”

栏目: 
首页重点发表: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