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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国安暴政之路

将国安事务无限扩大化

七月一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的新《国家安全法》是一部恶法。与已经修订为《反间谍法》的九三版旧《国安法》相比,新《国安法》除了调转枪口、一致对内之外,还有另外两个突出特点:一是自高自大,悠悠万事,国安为大,大过人权,高过宪法;二是管得太宽,普天之下,率土之滨,海底极地,无远弗届。

这部新《国安法》一改九三版旧《国安法》以国家安全部为执法主体的架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条款均笼统以“国家”为主语,而且还居高临下向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包括港澳特区在内的各地方政府,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设定其各自应尽的国家安全责任与义务,全然不顾此类义务与宪法第三十五条、与港澳特区基本法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事实上,这部法律已经对公民言论、结社、集会权利和港澳特区自治权、各级地方政府依法享有的自主管理权构成了严重而紧迫的威胁。如果《国安法》制定出详细罚则,中国的政治气氛和人权状况必将雪上加霜。

《国家安全法》给执政当局的授权毫无节制、毫无制衡,不仅大大超过了国家权力谨慎使用的必要界限,也明显超过了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该法为贯彻习近平倡导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刻意将国安事务无限扩大化,其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将政权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边防安全、经济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文化安全、网络和信息安全、民族安全、宗教安全、社会安全、反恐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核安全、太空海底极地安全、海外安全等等五花八门、缺乏内在同质性的安全议题强行拼凑在一起,实质上是为了渲染国家主义情绪、人为树立国安假想敌,从而制造有利于中央集权和永久专政的政治氛围。

把各种安全问题总体解决

其实,《国安法》所罗列的这些个安全问题,与该法没有提到但民众更加关注的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城管安全、强拆安全、信访安全、异议安全等“中国特色”安全问题一样,大多数都不属于国家层面的问题而是社会、经济、文化等其他层面的问题,有些是区域性、全球性问题,将其全部定性为国安范畴、“核心利益”,显然不合理。当然,习当局也绝不可能简单地“依法”诉诸国家暴力将上列各项安全问题通盘解决,而应该分门别类诉诸建设性的政治改革、制度创新、市场调节、公民社会和国际合作来加以逐步缓解和化解。只有极权主义政权的愚蠢独裁者才会想到用一条法令或一场运动而把五花八门的安全问题“总体解决”。

本来,在和平年代、常态时期,任何一个拥有常备军、警察、司法机关和情报机关的国家,其国家安全事务已经由上述机关相互协调、分别承担,而不必再设立专职的国安机构,即使设立,通常也只是补缺、拾遗的闲差,未必重要到非专门立法、专门授权不可的地步。即使在战乱年代、非常时期,国家安全受到了紧急威胁,在大多数宪政国家,也只是立一部波及面、影响面较小的法律,尽量保障绝大多数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国安机构干扰,使其日常生活无需与《国安法》产生交集。美国历史上也曾有一七九八年《反煽动法》、一九一七年《反间谍法》、一九五○年《国内治安法》(其第一章为《控制颠覆活动法》)、一九五四年《控制共产党人活动法》、二○○一年《爱国者法》,这些法律均是“临危授命”性质,是因为爆发了战争、冷战、恐怖袭击等非常事态而被迫对国安事务作出临时性立法响应,而非出于什么“总体国家安全观”,且这些法律大都有“落日条款”,一旦有效期届满或非常事态结束而国会拒绝延期,法律即告自行终止。

国安是幌子,党安才是要害

一个爱好和平、讲信修睦的国家是不必要拿“国家安全”当紧箍咒来念的。今天的中国诚然有不少的内忧外患,但并没有到国破家亡的地步,迄今为止习近平当局也还没有宣布“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的总体判断已经过时,亦未明确放弃“和平崛起”的“大国方略”,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国安大局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所以,即使存在着“三股势力”——指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非传统安全因素”的现实威胁,也完全没有必要上纲上线、借题发挥,拿着鸡毛当令箭,用一部枪口对内的所谓《国安法》向全国人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寻衅滋事,除非当局真的是别有用心。《国安法》两度提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这种政治用语直接写成法律条款,在邓江胡时代极其罕见,这体现了习近平仿效毛泽东“理直气壮坚持共产党领导”的蛮横思路。大概这才是这部恶法的立法动机之所在:国安是个幌子,党安才是要害。

新《国安法》出台之后,港台舆论、西方国家政府、联合国迅速表达了质疑和批评。面对如潮恶评,中共当局毫无自省之意,一如既往以“别有用心”、“双重标准”、“干涉内政”、“说三道四”等陈词滥调来回击。中国政府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吴海龙在反驳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尊重人权和公众参与是确保法治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时针锋相对宣称,“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人权”,这是“主权高于人权”的国安新版本。如此本末倒置,表明中共当局不仅对“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的康德哲学缺乏理解,甚至也早就忘记了“国家是工具”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根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为了人的彻底解放,国家是可以人为“砸碎”的,也是必然会终极“消亡”的。请注意,马克思是普世主义者,他对国家的憎恶并非针对资本主义,也包括“中国特色”在内的一切国家。当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并不正确,但在国家与人的关系即国家基于人的需要而形成、为人的权利和利益而服务这一点上,则是基本正确的。归根到底,中国既然号称共和国而非帝国或党国,那么国家的安全就应该以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安全为依归,而不应该反过来将国家安全凌驾于人权和公民权之上。

法网密密,人权恢恢

鉴于新《国安法》所涉执法领域众多、管辖范围广泛,兼之语言含混,满篇皆是大而不当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这就使得我们每个人、每件事都有可能随时随地因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而落入国家安全的法制罗网。法网密密、人权恢恢,只要中共“依法治国”者们抬出这部国安大法,就可以天上地下、想管就管,党国内外、想抓就抓。果不其然,《国安法》一落地,二百多名维权律师就遭到集中抓捕,简直是迫不及待啊。为《国安法》配套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也已经公布,想必不久之后,仅次于北朝鲜的全球最严厉的网络监控暴政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施行了。

新《国安法》的出台,标志着通往国安暴政之路已经全线贯通。这是周永康维稳暴政的全面升级,因为保卫国安比维护稳定更有政治高度,也更具攻击性;这也是薄熙来“唱红打黑”路线的全面拓广,因为诬人叛国比诬人涉黑更毒辣、也更方便。为暴政铺路,这就是习近平主持制定《国家安全法》的“良苦用心”吗?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争鸣》2015年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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