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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阿克顿勋爵有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这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学的铁律。无论是君主政体还是民主政体,都会滋生腐败,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这一铁律,现代极权政体拥有绝对权力,其腐败程度只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由于极权是以民粹为基础,强调执政清廉,又有极大的执行力,因而历史学家与公众往往更关注其暴力,而忽视其腐败,甚至认为极权制度至少杜绝了腐败现象。在这个意义上,德国历史学家弗兰克·巴约尔的《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可以说破除了纳粹的最后一个神话。

此书以大量证据表明,极权制度是最能滋生腐败的温床。纳粹是以反魏玛共和国的腐败而获得民众支持的,但其上台后的腐败程度却远超过魏玛共和国。这是因为,纳粹政权实质上是一种“将世界观的信仰与不受任何限制的行为方式结合了起来”的一个利益集团,按照作者的说法,纳粹体制是一种“政治上的恩主—门客结构”,因此“提携党羽、任人唯亲、裙带关系和制度化的官官相护成了纳粹运动的政治经济基础。”这种情况下,纳粹政权的腐败不仅范围极广,而且是自上而下的腐败,这成为其统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拿希特勒来说,他控制其领导层不全是靠领袖魅力和意识形态,而是用赠礼和资助等物质刺激。这实质上是一种血酬定律,如希特勒本人占有的名画就有5000多幅,是卢浮宫的四倍。同时希特勒也非常重视论功行赏,将抢夺他人的财产进行再分配,这种对自己人的物质奖赏为领导层之间的私人关系奠定了物质基础。例如,戈林就曾将一处国家森林无偿馈送施佩尔私人所有。上行下效,权贵们的骄奢淫逸、中饱私囊扩展至下层,尤其表现在占领国和集中营的下层管理人腐败现象。

这种全局性腐败必然会导致国家财政瓦解,民怨沸腾,因此纳粹时期也不断进行反腐运动,还专门设立了帝国反腐中央处,党卫军法官摩根就声称:“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政权,能够像国家社会主义政权这样,对所有形式的腐败展开如此彻底和坚决的斗争。”但由于没有制度约束,国会、审计、司法和媒体都失去监督作用。正如作者所说:“如果没有权力监管和分权制衡,没有针砭时弊的公众和新闻自由,如果所有的政府机关都不遵守常规的原则,如果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所有的反腐行动都注定要失败。”

事实上,纳粹反腐与民众无关,而只与政权稳定有关。作者将纳粹的腐败分为体制腐败、受到宽容的腐败和遭到打击的腐败。体制腐败主要是指高层不受约束的特权,而遭到打击的腐败则是那些没有靠山,对体制无用,或者是权力斗争中失败的官员。希特勒本人曾发布“关于领导干部的生活方式”,要求高官削减公务消费,但他本人对反腐并无兴趣,他最关心的是追随者是否忠诚,因而下令法庭不应当“根据正式法律的观点,而是应当遵照党的运动的政治需求”进行裁决。在纳粹看来,假如腐败者有“结党营私”或“非组织关系联系”,那罪名就比经济上的腐败还要严重。

这种政治化反腐的结果是,谁要是在体制内得宠,就会保住一切;谁要是失宠,就会失去一切。“对于腐败分子,除非他们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或是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所有的利用价值,或是侵吞了党及其组织的财产,否则就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如在涉及到大量高层官员的批发商内特林行贿案时,希特勒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的名义不准深究,那些高官们也将受贿推给自己的妻子,称自己不知情,最终是内特林在狱中自杀,案件不了了之。无论腐败还是反腐,都成了加强统治的工具。

当局偶尔也惩治腐败官员,但只是为了安抚一下民众,绝不会让反腐动摇体制。许多腐败案件或是不公开审理,或是通过党内法庭,以降职、开除党籍的方式处理。经济的成就和反腐的无效,都导致民众对腐败的麻木。但无论如何痛恨腐败,普通德国人仍认为上层是清廉的,不会对整个制度和统治层提出质疑,人们普遍相传的话是:“如果元首知道这事就好了”。而且越是高层腐败被揭露出来,希特勒的形象就越是伟大。至于民众批评政府官员腐败,不是批评制度和意识形态,而是批评官员们没有遵从意识形态。实际上,德国民众已经被纳粹的强盗心态感染了,他们“仅仅是在抱怨为什么自己没受到照顾”。

由此书可以看出,纳粹政权的腐败与反腐都是出于人治,而非法治。有组织的任人唯亲是这个体制的基本特征,因而不可能制度化地反腐。正如作者所言:“第三帝国的腐败不仅是纳粹运动的一个结构性特征,同时也是独裁统治的典型结果。”换言之,正是希特勒领导层系统性地促进了腐败现象,并利用腐败来达到统治目的,才导致腐败不可遏制地漫延。在权力不受任何制约的情况下,这个制度不可能真正地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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