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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汉奸

看到官报又在“抓捕”汉奸,于是再次把以前关于汉奸的观点重述一下。

我认为汉奸这个词,是奴隶主,或者奴隶主的帮闲创造的词汇,强加给普通百姓的。原始人作为一种趋利避害的动物,大概不会懂得自己怎么突然就变成了什么奸。秦始皇时代,还发明不了这么下贱的词,他要杀人,也只好利用原始人趋利避害的天性,用信赏必罚或者轻赏严罚的手段,逼迫大家为他卖命。如果有人能逃脱他的控制,不会有什么心理负担,认为自己是背叛了祖国。秦始皇并兼天下后,有些个关中人凌辱六国徭役工,但顶多只是点地域优越感,还不至于上升到祖国伟大的“高度”。《汉书》中明确说了,长城的修筑,不仅仅为了抵御匈奴人,也是为了防止汉人外逃到“快乐的匈奴”。所以,古人更接近原始人,更依据本能去寻找自由。

汉奸这个词的出现,我搜了一下,说是雍正年间,曾有汉人与“苗顽”联手对抗清廷在西南边疆的“改土归流”政策,这些人,就被清室皇帝骂为“汉奸”;这意义下的汉奸,指的是汉族奸细,其所损者乃满族统治利益。到了同盟会搞革命,视满清为敌人,于是凡是帮助维持清室政权的汉人,包括康有为和梁启超,也被称为“汉奸”。可见,同盟会这帮人,不曾有人权的概念,脑子还很原始,其不成事,最后不得不乞助苏俄,把国家陷入地狱,是很有因果关系的。

我认为,只要立足人权观念,单个地去看每个人的个体权利,就不该有“汉奸”这个词。一群人生活在一块土地上,为了保护自己,成立一个政府,为政府纳税,制造或者购买枪炮。如果这个政府在和外国交战中失败,呼啸而逃,留下的那单个的人有什么罪?外国人接替统治,如果这群外国人竟比原先自己购买的政府服务好,讲信用,负责任。那给新政府纳税,就合情合理。要不然,香港人都该被称为汉奸了。如果这群外国人比原先购买的本族政府服务还坏,当然有反抗的权力。但这其实是反抗野蛮暴力,无需“上升”到反抗什么殖民主义高度。要知道。你首先是一个人,你过得好不好,才是实实在在的。当然,如果你过得还行(比如跟外来者深度合作),而其他原先同族的人都过得生不如死,你也有义务帮助他们。但是,你是在帮助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不是一个民族。

普通人可以拒绝汉奸帽子,政府工作人员投敌,或者做裸官,是否可以视为汉奸呢?我觉得也没必要。从感情上讲,我也希望对这类深度危害我们每个人的坏蛋赠予“汉奸”这个很有杀伤力的词,但是,既然用像“渎职罪”一类的正规法律用语来判断更贴切,且足以将其绳之以法,又何必大而无当地启用“汉奸”这种野蛮无聊的词呢?因为我们说过,单个的人永远比泛称的族群更重要,而“汉奸”这个词就基于一个需要模糊表达的族群和团体,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而且这种词汇是一头六亲不认的野兽,它不会受你控制,当你放纵它去咬别人的时候,你很可能被它反噬,那时你和对方一样,都会万劫不复,有冤无处诉。

尤其是,我们要明白一点。当一个人没有选票时,他等于在被黑社会控制。这时,说什么奸不奸的,就更无聊透顶了。你纳税的时候,等于给黑社会交了保护费,你所谓的政府打败了,相当于在黑社会火并中失败,被保护人有什么理由跟败走的黑社会一起流亡呢?人,作为一天然的个体,没有理由因为其中一个黑社会是和自己讲同一种语言,就天然地觉得有亲近的义务,难道他奴役你的时候,会比别人客气些?如果是这样,你两害相权取其轻,可以跟他流亡。但这也要看你有没有流亡的条件。也许新来的黑社会更穷凶极恶,但是走是留,完全取决于看被保护者的意愿,如果他觉得成本较高,选择留下,也无可指摘。

有人说,普通百姓可以留下,知识分子作为民族文化的继承者,留下来就是汉奸。这也是胡说八道,一个人生下来,说何种语言,由不得他自己。但他降生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受奴役。他有理由运用他仅有的或最擅长的能力谋生,选择用哪种方式谋生,那是无关宏旨的。如果他靠汉语写作谋生,本质上和靠挖煤谋生的底层人没有什么两样。至于他不用英语或者日语谋生,那不是他的罪过。如果他某种外国语流利,相当于母语,那是他努力的结果,这也不是他受指责的理由。

一时兴致写来,也许不完备,总之,我的看法是实实在在的,汉奸这个词应该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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