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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痛着痛着就麻木了

现在最热的话题依然还是股市。这几天整个舆论场,基本都被热闹的股市所裹挟,对于那些像我这样不炒股的人而言,的确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痛苦。这和世界杯期间,那些不爱看足球的人所感受到的痛苦一样。周围人都在为足球疯狂和着迷,孤单落寞的你则可能像个被遗弃的孩子。当然,如果你不喜欢足球,还可以看《中国好声音》,但据说即使你不炒股,股票市场上的动荡却还是一样连着你的个人利益。你不关心它,它就可能会‌‌“关心‌‌”你。所以即使你不炒股,还是可能被卷入朋友圈各种‌‌“股神‌‌”的预测、论证、说明,以及吹牛、兴奋和绝望里。

只要还渴望获得财富,人们对于股票的热情就不会降低,也不用担心什么时候会厌烦谈论它。但的确有那么一件事让我很担心,就是关于儿童保护的问题。我担心人们真有一天会厌烦讨论它,最终变得麻木。为什么有这种担心?原因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次数不可谓不多,而每次讨论之后却鲜有解决方案出台。儿童伤害的事件几乎每一次都是触目惊心,但是每一次‌‌“震惊‌‌”之后,留下的却也似乎只能是‌‌“震惊‌‌”,或者提出了一堆的解决方案,却没有一个被真正采用。

在一天之内,我连续读到了三条近期发生的儿童伤害新闻:‌‌“和公公争吵后逼亲生儿女喝农药,四川宜宾一28岁母亲被刑拘‌‌”、‌‌“山东少女自拍视频称被继父虐待,警方介入调查‌‌”、‌‌“贵州五岁小女孩疑遭生父毒打,受伤严重躺路边发抖‌‌”。这三个事件被媒体密集曝光,如果你愿意仔细查看,其实它们任何一条都可堪称‌‌“触目惊心‌‌”,不过它们没有一个上‌‌“头条‌‌”。面对类似这样的新闻,我猜测不少人已经到了‌‌“过目即忘‌‌”的地步。

让我们的记忆往前回溯,前几天有一个‌‌“与猪共舞‌‌”的男孩,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包括一些民间公益组织的关注。但他现在过得如何了,有谁能告诉我吗?我记得那几天,有不少的评论出来,说到孩子的监护人触犯了什么法律,政府又该怎么做,社会组织又该如何介入。可老实说,这阵舆论风波过后,我很担心人们是否还会惦记这个男孩的命运,或持续留意自己的主张有没有得到回应,以及政府是否能就此展开调研、反思,进而出台相应的儿童保护措施或法规。同样,校园欺凌、儿童拐卖、留守儿童死亡、儿童性侵、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等等,这些对于儿童的伤害,几乎都曾经重复、反复出现,而且总是在热闹了一阵之后,迅速被人遗忘。

我希望是自己多虑,但我的确产生了一种很糟糕的感受:这么密集的儿童伤害事件反复发生,这么多儿童伤害的形式重复出现,其实已经证明:儿童保护问题,我们讨论得多,实际重视却不够,有效的措施,尤其是儿童保护的立法没有跟上。如果政府对待儿童保护问题,能像对待股市维稳那样敏捷、果断,事情或许会好很多。这并非因为‌‌“出了事就只知道找政府‌‌”,要知道,儿童并非家长的私产,而是整个社会的未来,‌‌“国家亲权‌‌”是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说,国家是儿童最终的监护人、保护人,责无旁贷。

1874年,纽约市的‌‌“玛丽艾伦案例‌‌”让政府下定决心改变‌‌“不干涉家庭生活‌‌”的原则,政府开始介入家庭担当起儿童保护的责任;1972年,英国发生肯费特冤案,促使英国颁布《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建立讯问未成年人时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制度;1994年,美国一名叫做梅根的女孩遭遇性侵致死,直接催生了美国各州颁布梅根法案;1996年,美国德克萨斯州,9岁女孩安珀?哈格曼失踪和死亡,催生了著名的‌‌“安珀警戒‌‌”;1997年,日本神户两名儿童被害、分尸,促使日本修改《少年法》……

我罗列这些例子,只是想表明,国外的这些立法或全国性儿童保护机制的设立,几乎都建立在一次次的痛苦经历之上。同时我也想说,每一次悲剧的发生,都不应该被轻易地遗忘和漠视,它应该催生出实际行动,尤其是立法保护儿童,而不应该仅仅成为一次次无解的空谈,终至麻木不仁。

问题是,发生这么多悲伤的儿童伤害事件,我们到底做了些什么呢?刚刚有媒体报道,许多专家所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修正二审稿中依然未被删除。而这也表明,我们仍旧在遗忘和忽视另外一条国际通行的原则,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再拿一直饱受诟病的儿童收养问题来说吧。现行的收养法远未能跟上形势,收养和被收养的条件过于苛刻,使得通过正规渠道收养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2013年,中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家庭只有2.45万个。大量未纳入正规渠道的收养,没有得到政府的引导和管理,由此而生出诸多不为人知的黑幕。而无数拐卖、儿童饿死的事件,也正与这不合理的收养法有关。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显然有必要修改和完善收养法。

保护儿童,在立法方面可能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还有很多事情没有做。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56条,2006年增加到了72条。但是这个法律,现在依然被专家们认为‌‌“操作性不强‌‌”。一次次的儿童伤害的悲剧,实际上就是立法的‌‌“需求‌‌”,诸多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需求。悲剧的发生是让人痛苦的,但最可怕的,并不是痛苦本身,而是我们痛着痛着就‌‌“习惯‌‌”了、麻木了。更何况,在儿童保护领域,还有无数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我们本不需要那么多的痛苦才能‌‌“警醒‌‌”,有些工作完全可以做在痛苦来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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