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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十原则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如果严格剖义,“依法治国”显然并不能与“法治”划等号,虽然前者比后者还多了两个字,表面看仅仅差之毫厘,而实际含义却谬以千里。

顾名思义,“依法治国”即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然而自古及今,从秦皇汉武到唐宗宋祖,哪朝哪代又没搞过依法治国呢?然而那时有法治吗?

所以,将法治窄化为依法治国,不知是有意为之,还是当时确实没注意仔细区分二者的细微差别。我记得过去一度时期是提过法治的,而且着重强调法治不等于法制。

就且算当时是一时疏忽,且算依法治国就是法治吧。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做,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才能不折不扣的落实“法治”呢?“依法治国”有些什么不可动摇的原则性要求呢?

我不是法学专家,仅凭个人的理解和认识,简要归纳了十方面:

第一、必须是民主立法。

法律必须由人民或人民公意推出的代理人来制定和表决。如果不是民主立法,这样的法律是不具有实施资格和效力的。

第二、必须确保不立恶法只立良法,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摒弃过往所立的一切恶法。

如果一部法律违背了公意,或有损民众权利和利益,或因部门立法而使法律更利于官而不利于民,那这样的法律都叫恶法。按照国际惯例,人民拥有不执行甚至反抗恶法的正当权利。人民违反了恶法,责任不在人民,而在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而提倡民主立法,恰是免于立恶法、即使有恶法也能被及时摒弃的根本保证。

第三、必须落实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并确保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纠纷,哪怕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发生矛盾纠纷,哪怕是华盛顿州州长状告并胜诉于奥巴马总统,一经法律终裁就应生效,这就叫法律至上。如果还有其他任何东西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比法律还大,可以来领导、指挥和左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那就不叫法治了。

在法律面前,一切政府机关、部门、党派、社团、公民个人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即便元首犯法也与庶民同罪。

第四、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人权)为法治的第一使命,并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依法治国的要义是依法治政、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法治必须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特别是要限制暴力机关滥用权力,并有效保护公民权利,为此必须将权力而不是权利关进笼子里。法治必须让政府率先守法,必须让执法者不敢且不能违法,执法违法应罪加一等。彻底的法治,还应保障人民拥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推翻暴政的权利及手段。英国大宪章、法国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等,都在这方面有详尽的规定,此种彻底的法治精神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第五、法治的最高价值是善与爱,因而情理法可以结合,也只能是情理法相结合。

法治说到天上,是为保护良善,保护人类值得珍视的美好价值。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时,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适当考虑情理。这也是几乎所有法治国家在司法审判时都设立公民陪审团的缘故。检察官据之以法,陪审团据之以情理,而法官最后在情理法之间斟酌,做出最佳裁断,以匡扶社会正义良心,回应社情民意,并为法律和法官赢得公正无私的美誉。

第六、必须将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分开,并使之相互制约。

权力不分立,司法不独立,依法治国必然受到干扰。如果立法者同时又是执法者,还可以对司法的审理和裁判施加影响,相当于既做大赛组织者,又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那所谓法治和公平正义,不用说是天方夜谭。

第七、法治就是法治,讲政治、讲规矩、讲大局都不能代替法治,更不能凌驾于法治。

如果法治要让位于我们都懂的那种讲政治、讲规矩、讲大局,那法治必然成为一句空话。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如果还要天天强调讲政治、讲规矩、讲大局,那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事实上,政治本应受到法律制约,规矩只能是依法办事,而法治才是最大的大局。

第八、必须高度爱护律师并支持律师依法办案,大量律师的存在乃是法治国家的一大外显标志。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律师都是最受尊敬、待遇也比较高的职业之一。律师数量的多少与整体执业水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法治的水平。我们在看法治国家有关庭审的电视电影时,几乎无时无刻不看到律师那庄严的身影和滔滔的雄辩;“有事请找我的律师”,几乎成了各色人等的一句口头禅。与之相比,中国律师的数量还远远不够,完全不能满足建设法治国家的需求。同时,对律师的尊重也是一个颇让人难堪的现实,因为很多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在潜意识里并不是把律师当作依法治国的柱石,而是当作麻烦制造者、当作对立面来看待的,由此也造成我国律师特别是公益维权律师,在生存环境上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九、法治之下无文件和批示,只有法律和法令。

所有法治国家,其施政过程看不到一份上级的文件和领导的批示,各级各部门只执行法律和法令。全社会遵从的是这样一条规则:对于政府来说,法无许可不可行;对于民众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

第十、法治之下有健全的救济,不存在上访也不需要上访。

依法治国的一个基础条件,是为一切人等创造健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救济,确保纠错纠编的及时进行。因而在真正的法治国家,根本不存在上访,也压根不需要上访。中国离这一条要求还差得很远很远。须知,消除上访不是靠严厉打压,而是靠真正的依法治国,真正的司法为民,真正的爱护人民保护人权,真正的为人民提供健全的司法救济,及时改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错误并弥补给民众造成的伤害。如是这样,谁吃饱了没事干会去劳命伤财搞上访?

以上十条,归纳得不一定准确严谨,只求意思大致完备,姑且就叫“依法治国十原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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