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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彤:纪念赵紫阳应得到法律保护

——写在前总书记赵紫阳先生逝世十周年

一月十七日是中国共产党前总书记赵紫阳先生逝世的日子。今年是十周年。

三十多年前,毛泽东的人民公社把农民捆住了,赵紫阳提出“农民自主权”,主张恢复农民在农业中的主体地位。当时奉行的苏联式的计划经济把市场捆住了,他提出“企业自主权”,认为市场的主体不是党,不是政府,应该是企业。“文化大革命”使他大彻大悟,他走出了幻影和教条。他把人当人,希望人人成为自由人。他希望社会真的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他心里有老百姓;很自然,老百姓心里也会有他,也会想着他。

赵紫阳是在一九八九年的“六四”镇压中被实际掌握权力的邓小平罢黜的。邓小平身后彷佛成为党国的神,他的遗产(包括错误的决定)往往成了至高无上的教条。因此出现了怪现象:赵紫阳逝世以后,纪念赵紫阳常常遭到当局监控。公民于世文等就因此获罪,而被逮捕,而受审,而坐牢,至今仍在狱中。

今年又是胡耀邦先生诞生一百周年。他同样是中国共产党的难得的受人爱戴的总书记,同样是被邓小平罢黜的。人们同样有理由指望,今后纪念胡耀邦,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当局的支持。

人与人之间的回忆、议论或纪念,无论相识或不相识,也无论是对古人还是对今人,都属于心智的活动、表达和交流,用不着党国领导大惊小怪。戒备森严如临大敌是可笑的,动用权力加以阻挠或镇压是违法的。信仰、言论、表达、交流都是人类文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活动。人格的独立和思想的自由,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文明社会的准则。

可惜,自从毛泽东认为他有了解决“谁主沉浮”之权力以后,思想和言论,新闻和舆论,从此不再属于社会的主人所有,而沦落为专政和驾驭的对象了。这样,谁必须被纪念,谁不得被纪念,谁必须按照何种尺寸和颜色被纪念,就成了只准由专业机构随时设计和随时修改的专利。但这显然是荒唐可笑的,是对“法治”原则的侮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设计者和被设计者的思想和言论,都应该平等地接受事实和时间的检验。纪念或者不纪念,对他们做出这样的或那样的评价,是每个人的思想权和言论权,不是领导者或执政当局所应该干预的。不妨指出,对于任何历史人物(比如毛泽东的夫人江青),人们(不管是谁)都仍然应该有纪念、回忆、谈论(包括为之辩白)的自由。这种自由,在法治国家中,照例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管治思想和监控舆论,不是法治制度下正常社会的秩序。如果一定要把它算作什么“文化”,那只能是蒙昧文化。

不久前,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依法治国的决议。这个决议应该是郑重的,严肃的,有权威的,有生命力的。人们有根据指望,今后纪念、回忆和评论赵紫阳,不再受到党或政府的限制或非难,而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当局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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