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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是党规,习氏治国有何依?

中国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大会堂。图为武警部队在天安门广场巡逻。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习近平在中纪委五中全会上提出要讲“政治规矩”。治国到底依靠法律还是政治规矩?亦或先规矩后法律?或是对党员讲规矩对民众将法律?

治大国若烹小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现代政治家和普通民众都知道的基本道理或常识。习近平自然明白。他在政治局常委会上(1月16日)说:“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而他讲此话的三天前,就已经几次对中纪委强调“规矩”或“政治规矩”之必要。

对中国这个有8千万党员13万万人的国家来说,治国是依靠法律还是党的规矩,这是每个国民都关注的切身利益和重大问题。人民网(1月29日)一篇报道(解析习近平屡提‘政治规矩’背后的政治思路)说,中共十八大刚开完,习近平就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并提出党章是“根本大法”和“总规矩”。

显然,习近平是对执政六十多年、占据了国家几乎所有重要职务和岗位的执政党党员说这番话的。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不仅担任了党的总书记,还是全体军人和国民的“总代表”---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成为继华国锋、江泽民、胡锦涛三代领导人之后又一个集多个最高职位于一身的“三个代表”领导人。中共18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那么,治国用宪法和法律这样的“根本大法”、“总规矩”,还是用党章?是对党员用党章、对民众用法律来调整执政者和国民之间的各种关系?

中共的规矩是什么?2013年,习近平到了中共进城执政前的中央所在地河北西柏坡说:“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人民网的这篇报道说:中共1949年就在此地立下六条规矩: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不以人名做地名、不要把中国同志与马恩列斯平列。不到二十年,毛泽东发动文革,个人崇拜发展到登峰造极,除了“不以人名做地名”(有待进一步核查),将其他五条打得稀烂,并无党员敢公开说半个不字。那时,中共的规矩就是“毛泽东”三个字。

那么,文革过去四十年的今天,习近平为何再提“政治规矩”?人民网这篇文章说:“就是因为党内存在不遵守政治规矩的表现。”这篇文章列出了不守规矩的行为和现象:拉帮结派、团团伙伙、小山头、小圈子、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并提到了“石油帮”“秘书帮”“山西帮”,不点名抨击周永康和令计划。

习近平谈中共政治规矩

人民网(1月29日)在另一篇文章(中共的政治规矩是什么)说,“政治规矩”的提法比较罕见,是“当前理解中国政治思路的一个关键词。”报道说:习近平提到的党的规矩是: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的传统和惯例。

习近平为何把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并列平行,一股脑都列为中共政治规矩,这篇文章没有解释和说明。事实上,这种党法国法不分,笼统装在一个口袋中来约束党员和高干,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出现很大问题。

中纪委的双规和一些处理被双规者的方式方法,和中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着相当明显的抵触、矛盾和冲突。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令计划等许多“老虎”“苍蝇”和一般党员在其被双规的漫长日子里,都被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些基本人权,失去了人格尊严(“通奸”列媒体公告内容),被剥夺了探视权和律师参与办案权,导致很多被双规或处理者为了自保而自杀或被自杀。

中国最高法院(资料照)

中纪委:党纪严于国法

中纪委网(2014年6月7日)明确指出:党纪严于国法。这篇评论在谈到处理官员用通奸一词时说:党员违纪要受处理。在中国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中并无“通奸”之罪,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50条)规定:通奸者,视情节给予处分(撤销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王岐山也说:党纪不能替代国法,党纪不等于国法,但是党纪严于国法。

在1月28日的美国之音时事大家谈节目中,左派评论员司马南也是这样解释媒体曝光官员“通奸”事宜的。他说:“查遍中国的法律确实没有‘通奸罪’。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条例中有‘党员通奸’,提到要给予纪律处分。所以,对于贪官通奸的惩罚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员纪律条例,而不是中国的法律。”

人民网这篇文章说:从宽泛的外延说,中国共产党党员也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这毫无疑问:从党员的身份来说,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作为硬性的约束,也需要每个党员遵守。

但是,很多网友和读者都提到:既然是贵党内的事情,既然贵党纪严于国法,贵党认为有必要公布于众,那为何不能在“该同志”所在支部会议上或该单位党员大会宣布即可,而非要在全国媒体上曝光呢?这不是明显以党纪代替国法?中国如今也表示要依法治国,要推行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法官判定有罪之前,其所有的“罪行”和劣迹,都不应在媒体上率先率性曝光。如果擅自将嫌疑人“罪行”曝光或给其“罪行”下定论,那就是在法官未判之前已经造成了冤假错案,是在人权上对嫌疑人的二度伤害。

还有网友说:在中纪委网站和官媒曝光某人,一定要和同所有民众有关:比如,他们涉嫌贪污受贿多少?涉嫌给国家造成多少损失?涉嫌泄露出卖了何种(单位、地区,国家)情报和机密?等等,这样才是以法依法治国。列举该人“通奸”事实,只是以党治国。

在周永康令计划薄熙来王立军等“出事”后,中国某些媒体(财新、澎湃、大公、文汇、凤凰等)将其和家人各种“老底”翻个底朝天。有读者说,官方(新华、中纪委)宣布“拿下”其人之后,媒体对这些人的起底式大揭露,真是乾坤翻转前后两重天,令人叹为观止。不少网友认为,媒体对这些人的未审先判,遵循了党纪违反了国法。

周永康案,该怎么判?

中国环球网(1月29日)报道,中国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同日在美国布鲁金斯研讨会上谈到周永康案时说:依据法律规定,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世界日报的报道是:陶凯元在回答中国问题专家李成的提问时说: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到底是“判”还是“办”,一字之差,失之毫厘谬之千里。查看陶凯元讲话录像原话,应该还是“判”。

周永康是中共17届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2013年被中纪委带走从此销声匿迹。中共2014年7月29日宣布立案审查周永康,12月5日宣布开除其党籍送交司法处理。

按照习近平对这些人的“破坏党内规矩”以及媒体对这些“叛徒”的评价和定论,这些人特别是常委周永康可谓劣迹斑斑“罪大恶极”,对周永康的司法处理,到底是十五年、二十年、无期还是死刑?人们都在拭目以待。按照环时援引陶凯元的说法:该怎么判,就怎么判。那么,该怎么判,是听谁的呢?最高法有权独立审判?中央政法委要不要表态?政治局特别是常委要不要最后拍板?如果常委不拍板,那习近平强调“守规矩”、不守规矩要“挨板子”又有何意义。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最高法院长周强,只是中央委员,连政治局或书记处都没进。但无论如何,周强还是最高法党委书记、一级大法官,而陶凯元只是民主党派(民主促进会)中常委和二级大法官。在(共产)党领导一切的时代,在重大案件处理问题上,恐怕还得政法委主事,轮不到民主党派发言。

最高法成立巡回法庭,网评如潮

中国司法当局说,为了更好地依法治国,按照中共18届四中全会部署和要求,成立了两个巡回法庭。最高法(1月28日)宣布,中国设立了两个巡回法庭,作为最高法派出机构。第一巡回法庭设在深圳,主管广东、广西、海南三省案子,巡回法庭的裁决是最高法的裁决。

第二巡回法庭社在辽宁沈阳市,巡回区是辽宁、吉林、黑龙江。最高法说:巡回法庭之受理行政案和民事案,而“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检抗诉案,还由北京的最高法本部审理。”

环球时报(1月28日)说:该法庭在审级上等同最高法,法官均来自最高法,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判决,均为终审,可谓“开在公众家门口的最高法”!

有网友说好:“一民19xx”跟帖说:六.四天安门惨案受害者应拿起勇气申诉血案凶手。/@STEPHEN-SEN:终于不要去北京了,上访群众又有地方去了。

还有网友“竞争法研究”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巡回庭庭长副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那么哪些情况属于例外?例外情况下,是否要注明签发裁判文书的庭长副庭长没有参与审判,却签发相关裁判文书的理由?除了巡回庭法官都配备专门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外,最高法巡回庭和最高法本部的审判机制差别在哪?

方晓一介书生:“修正下问题,对于规定由巡回庭审理的案件,巡回区内所有此类案件都由该巡回庭审理吗?如果不是,那由哪个部门决定?”

跟多的网友是喜笑怒骂:

“最后一句细思恐极”

“又多一个捞油水的部门……”

“立法、执法、司法都是同一领导,巡来巡去都是白巡。”

“全是面子工作,中国的法院有几个作用?到处都是冤假错案你们造吗??????”

“也只是加强监督,属于方式方法的改变,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就和中央巡视组不能解决腐败一样”。

“司法不独立只能算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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