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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大还是法大?

——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

原来他们的“法治”不过是党手中的一根拐棍,是在党的指挥下去“治理”老百姓而已。

坚持一党专政的中共,从来不把法治放在眼里,党的领导高于一切,“法”不过是橱窗里陈列的一个玩具而已。如今居然把“法治”作为四中全会的主题,好像真要实行“法治”了,这倒是个新鲜事,怎不令人兴奋呢?

如今从四中全会的《公报》上看,果然连篇累牍都是“法”字。这种玩弄词藻,堆砌文字,本是中共幕僚的拿手好戏,这篇《公报》尤其令人眼花撩乱,可惜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反倒越走越远了。为什么这样说呢?

中国之所以至今没有法治,唯一的关键是“党”比“法”大,“党”在“法”之上。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党中央下面有个“政法委”,“政法委”下面是“公、检、法”。按辈份“排座次”,“法”是党的孙子。在共产党“领导一切”的这个“大家庭”里,孙子怎能有权力治理整个“家庭”呢?也正是因为“辈份”不同,所以在“反腐”中,凡有大官,都得先由中纪委执行党的“家法”,把这个大官予以“双规”;“双规”完毕之后,再移送给“公检法”去走一次“侦察”、“起诉”、“审判”的过场。如果不是中纪委先施“家法”,当“孙子”的“公、检、法”是无权对“父辈”或“祖辈”的贪官实行法治的。这不就是“党比法大”吗?

什么叫“法治”?“法治”就是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法治国家,一个公民都可把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告上法庭。这种事情在当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行得通吗?恐怕连做梦都做不出这样的“中国梦”来。

一个国家,只要有一个人站在法律之外,就不能叫作“法治”,而只能属于“人治”。所以中国历朝不论多么严刑峻法,都不是“法治”,因为皇帝是站在法律之上的。他“一言而为天下法”,只能算是“人治”。中国虽然叫作“人民共和国”,但是“人民”恰恰缺乏人权,“共和”也根本谈不到。

应该说,现在中南海也的确想改变一下目前这种纲纪败坏的乱象,也想在世界面前挽回一点大小官员无法无天的可耻形象。所以从《公报》的文字看,他们在法律这个界面上,也真是下了些功夫。这些举措,大概会在“公检法”的具体业务上有些改进,果能如此,当然也是一种进步。但是从“人治”到“法治”这个过程看,应该很客观地说,不但没有进步,而且还退步了。

为什么呢?证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上述两条,其实就是“法”在“党”之上,“法”比“党”大。这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中共党的“家规”。这些文字当然都是写给世人看的,中共从来也没有遵守过。毛泽东自称“无法无天”,其实他的接班人也都把毛的遗训当作传家宝,同样是无法无天。但这些白纸黑字毕竟都是中共自己写的。令人注意的是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专门为“依法治国”而召开的,居然连早已成文的国法家规都抛到九霄云外,哪怕作为橱窗的陈列品都不肯摆放一下,这就说明这次全会在历史进程中没有前进,反而后退了一步,连过去承认的东西都丢开了。整个《公报》几乎通篇都是“党的领导”,像小和尚诵念“阿弥陀佛”一般,唯恐人们忘了“党比法大”。本文起草时,我们还没有看到四中全会的其他文件。即使其他文件尚未忘记上述两条国法家规,也不过是原地踏步而已。实际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法治”,无非是为了加强一党专政,而决不会真正把“法”的地位提到“党”之上,因为《公报》已经说得明明白白: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原来他们的“法治”不过是党手中的一根拐棍,是在党的指挥下去“治理”老百姓而已。

《争鸣》2014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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