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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允许“收不抵债”地方政府破产吗?

11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在头版刊登了一篇报道,题目为“地方债风险集中在县级政府,未来需研究地方政府破产法”。

这篇报道称,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财政部去年组织了六个省的财政厅,对六个重点领域进行了研究。其中,“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构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财政政策体系”由湖北省财政厅承担。在这份报告里,提出“研究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建议。

那么,政府破产是什么概念?地方政府未来会出现破产案例吗?

破产,说到底是个市场经济概念。在市场体系内,个人、企业和政府都可以破产。破产制度不仅仅对负债主体是保护,对债权人也是一种保护。通过破产清算,可以搞清楚负债主体实际资产状况,通过拍卖等方式将这些资产调动起来,按照比例和先后顺序清偿给不同的债权人。而负债主体,比如自然人和政府,也可以通过破产,甩掉包袱,重新出发。

目前中国内地只有企业破产一说,自然人和政府尚无破产一说。从长远看,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及地方政府破产制度,都是必然的。

在媒体上,我们常常能看到美国一些地方政府宣布破产。政府破产,不意味着政府服务终止。只是说政府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对债权人公开,并按照清算的情况给与补偿。政府破产后,公务员队伍要降薪,所在辖区需要加税,以度过难关。当然,相关责任官员要承担责任。在选举制度下,这些人肯定就失去了政治前途。

在西方国家,跟地方政府“可以破产”相对应的是其制度。比如选举制;中央和地方严格的分税制,中央政府无法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调走一个城市的财政收入给另外一个城市;地方政府有完善的预算制度和预算监督机制(比如地方议会)等等。

中国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多是上级任命,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各地财政收支,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预算监督不够有力。此外,我们的地方政府比欧美国家地方政府权力大很多,比如事实上拥有城市土地的产权,可以通过土地拍卖获取巨额收入。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用“资不抵债”作为地方政府的破产条件,“资”的含义就要细化。如果考虑到土地产权因素,地方政府几乎永远不会破产,至少可以用土地抵债。所以,破产的标准到底是“资不抵债”,是“无法清偿债务”,还是“无法用土地以外的资产清偿债务”,都需要界定。

再比如,如果一个地方每年产生的税收是500亿,但被中央拿走了300亿,转移支付给了中西部地区。在这种背景下,这个地方政府因为发展缺资金大量借债,最后无法清偿债务被判定破产,其实是比较冤枉的。

今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43号文明确规定:“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43号文的规定,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已经划清了债务界限。但在一个省级单位内,大家还是绑在一起的。我估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通过相关法律,让地方政府可以破产,仍然是比较困难的。

但根据43号文,地方政府“准破产”已经没有障碍。真到了那一天,财务困难的地方政府就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甚至会出现将政府办公大楼,拿出来拍卖以还债的爆炸性新闻。

对于导致地方政府破产、准破产的官员,应该制定强有力的曝光、调查和惩戒制度,而不能让他们轻易地换个地方继续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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