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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警察与消防

一些人以为,中国传统社会只有乡村治理的经验,而没有城市治理的经验。这当然是偏见。比如我们要说的宋朝,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过程中,城市人口比重达到20%以上(而1957年的城市化率也不过是15.4%),不可能不建立起一套治理城市的系统,来处理城市的治安、环卫、消防、公众福利等事务。

宋代的城市,原来井然有序的坊市制已被打破,发达的商业、庞大的人口规模、宽松的管制在创造了社会繁华的同时,也制造了无数藏污纳垢的空间,如那些热闹的瓦舍勾栏,既是“士庶放荡不羁之所,亦为子弟流连破坏之门”,又如“京师沟渠极深广,亡命多匿其中,自名为‘无忧洞’。甚者盗匿妇人,又谓之‘鬼樊楼’”。社会变得前所未有地复杂、立体化。以现代社会治理经验来说,这需要警察。而我们可能想象不到的是,宋代已经有了专业的警察。

其实至迟在十世纪,中国已对政府的一般行政职能与警察职能作了区分,《旧五代史•周书》记载:“婚田争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今后各守职分。”宋人说,“警察有巡尉之官。”这个“巡尉之官”便是中国最早的警察。宋代每县设巡尉一员,相当于警长,“掌阅习弓手(警员),戢奸禁暴”。在城市一级,则设立“厢”,“治烟火盗贼公事”,类似于警察局,厢下面置“巡铺”,又叫做“巡警”,类似于派出所。

汴梁城的街道每隔三百余步,便设置一所巡铺。据《东京梦华录》记载,东京“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临安城的街道,则每隔二百余步设一所巡铺,《梦粱录》的“防隅巡警”条说,“坊巷近二百余步置一军巡铺,以兵卒三五人为一铺,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或有闹吵不律公事投铺,即与经厢察觉,解州陈讼。……遇夜,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伏路,以防盗贼。”显然,铺兵这里的职责,跟现代警察并无什么不同。

“军巡铺”还负有火灾报警的责任,铺兵每日在望火楼瞭望,一发现哪处起火,马上驰报,即由“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而那些负责扑灭大火的士兵,则是“潜火队”的“潜火兵”。为了防火、灭火,宋朝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专业消防机构——“潜火队”,“潜火兵”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消防官兵。

宋仁宗朝时,枢密院副使狄青家举行“夜醮”(祭拜鬼神),大举烛火。望火楼的瞭望员见狄府“骤有火光”,以为发生火灾,不敢怠慢,立即“驰白厢主,又报开封知府”,很快一大队潜火兵赶到狄府,才知道原来是一场误会。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汴梁消防系统的反应之快。

北宋的这套消防体系,也为南宋继承下来。《梦粱录》说,“临安城郭广阔,户口繁伙,民居屋宇高森,接栋连檐,寸尺无空,巷陌壅塞,街道陕小,不堪其行,多为风烛之患”;“官府以潜火为重,于诸坊界置立防隅官屋,屯驻军兵,及于森立望楼,朝夕轮差,兵卒卓望,如有烟处,以其帜指其方向为号,夜则易以灯。”火灾警报一响起,“潜火兵”就必须“听号令救扑,并力扑灭,支给犒赏;若不竭力,定依军法治罪”。京城之外,地方州县城也设有“潜火队”。

宋朝的“潜火队”配备有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消防装备,“如防虞器具、桶索、旗号、斧锯、灯笼、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给支官钱措置,一一俱备”。我再介绍几种比较“现代化”的设备:云梯,“以大木为床,下施六轮,上立二梯,各长丈余,中施转轴”,可以用于高层建筑的救火;唧筒,“用长竹,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取水”,这大概是最早的消防泵;水囊,“水袋以牛马杂畜皮浑脱为袋,贮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节缚放袋口。若火焚楼棚,则以壮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

宋朝的消防作业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火灾发生后,“潜火队”赶往现场救火时,享有一些特权,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让道,“诸应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谓救火之类,不容久待者,许横绝弛过”。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让官、贱让贵先行之礼,但“潜火队”可不受这一礼法约束。

“潜火兵”救灾,不允许半点违慢,“如有违误,定行军法治之”;如果“潜火兵”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则由政府负责治疗并给予奖赏,“若救火军卒重伤者,所司差官相视伤处,支给犒赏,差医诊治”;“潜火兵”享有比较丰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购置、保养,“仍以官钱量置救火器具,官为收掌,有损阙,即时增补”。

至少在当时而言,宋朝政府设立的这一套城市巡警制度与消防制度,是非常先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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