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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补偿是国家不能逃避的责任

中国“一胎化”计生政策的后果之一,是独生子女的成长风险。据统计,截至2012年,大陆“失独家庭”至少有100万个,并且这个数字正以每年新增7.6万的速度增加。相对于计生政策所带来的其他风险,“失独”风险尤其严重,因为它完全是由失独父母个人来承担的,是百分之百的风险。

根据《法制晚报》的报道,4月21日,240多名“失独”父母代表全国100多万“失独”家庭,再次来到北京向国家计生主管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并等待正式的书面回复。笔者认为,国家不应回避该问题,而要正视这个维权群体提出的诉求。

生育权是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根本上说,没有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剥夺一个人的生育权,除非公民自愿放弃生育。从这个角度看,计划生育是违背人权的。当然,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计划生育有那个时代的特殊国情,从全社会利益考虑,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正当性并不意味着公民作为个人必须认可并接受政策实施后所带给自己的后果,相反,要使公民自觉自愿服从和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国家就必须考虑与该政策有关的可能风险,尽量为公民排忧解难。如果说,在计划生育实施初期还预见不到,或者尚未考虑“失独”之事,那么,当该政策已经实行了几十年,而且“失独”风险正大面积出现已成为突出社会问题的今天,再回避就是不作为了。

事实上,当年国家号召民众响应计划生育时,是暗含着这一承诺的。在有关人口问题的“公开信”中是这样说的:

“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四十年后,一些家庭可能会出现老人身边缺人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将来生产发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一定会不断增加和改善,可以逐步做到老有所养,使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党和政府已经决定采取一系列具体政策。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

既然有这样一个承诺,国家就必须兑现。在这一问题上,一些“失独”父母并未提出过分要求,他们的理由十分恰当,正如他们中的一些人所说,“作为一个公民我当初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响应了国家的计生政策,但现在我们失去了自己唯一的赡养人,这个风险不应该由我们自己来承担。”

然而,从报道来看,计生主管部门的个别官员,却反而没有这样的认识。针对“失独”父母的上述诉求,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是这样回答的:“国家的政策造成了你直接的损失才会进行国家赔偿,而他们不是因为国家制定的政策造成了子女直接的死亡,这不是因果关系,所以国家是不给补偿的。” 这种看法的错误就在于,固然独生子女的死亡都有其具体原因,在这一点上与国家无关,但是,子女死亡以后谁来赡养的问题,以及由此给家庭造成的精神上的格外痛苦和物质上的格外损害,却直接与国家相关,因为正是国家的政策导致他们无法生育第二个,一旦死亡就会陷入无人赡养的窘境。

不可否认,国家并不是不管“失独”父母的生活,对“失独”家庭,国家建立了扶助金,但一来是这个扶助金很低,长时间其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5元,到今年,才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即使如此,这个标准依然很低;二来是性质不同,扶助金表明国家对失独者只是按照困难家庭对待,只给予困难扶助,是一种福利性质,而“失独”父母要的是国家的补偿,是对公民权益受损的补偿,两者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前者可给可不给,后者是一定要给的,是国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从实际来看,国家既然对那些不遵守计生政策的公民强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公民也就有权利要求国家履行对于公民的补偿责任。不能仅要求公民尽义务而国家可以不尽义务,两者必须对等。目前国家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200亿元,这笔钱的使用又高度不透明,存在着很大的腐败。国家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体现出的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将这笔钱用于补偿失独家庭,建立“失独家庭补偿金”,是最恰当的,也能够减少每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阻力及由此衍生的其他社会问题。

30多年来,每年超生的儿童数量要远多于独生子女的死亡人数,因此,用社会抚养费来支付失独家庭的补偿金,绰绰有余,不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当然,前提是把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来管理。

无论是基于法律责任还是道义价值,国家都有责任有义务来保障失独父母的晚年过上一个好的有尊严的生活。所以,必须尽快制定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制度,给予失独者国家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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