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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与“双陈”的党内调查比较

陈希同,原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经过党内调查,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侵吞大量贵重物品;大量挪用公款;利用职权支持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经商、 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对王宝森(原北京副市长)违法犯罪活动负有重大责任。 1997年8月29日,中纪委决定并报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 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 6 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陈良宇,原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党内调查结果,滥用职权,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为不法企业收购国有公司股份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巨大。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根据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 陈良宇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公职处分;对陈良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 2007年10月9日至12日举行的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 政治局此前作出的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的处分 。 2008年4月11日,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

薄熙来,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原重庆市委书记。党内调查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中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 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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