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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遭盗怒砸取款机的进京农民量刑过重

昨天的《北京晚报》上有这么一则消息,外地农民韦保全在来京的火车上被盗,竟傻乎乎地想到去砸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弄钱泄愤,没想到钱没弄到手,却被以盗窃罪诉至法庭。上午,韦保全在朝阳法院受审。因当时取款机内有现金71.4万余元,被认定韦保全的犯罪数额,已属数额特别巨大。检方建议法庭对其在6至8年间量刑。

读到这则消息,我脑子里马上想起了两句古话,一句是《礼记》里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专家认为我们今人其实刚好理解反了此话的原意,但我这里仍然将错就错一次吧),一句是庄子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为什么这么说呢?古往今来,许多赫赫王侯将相、达官贵人、特权阶层人物,他们贪污受贿、欺世盗名、坑蒙拐骗、明抢暗夺,犯下祸国殃民的滔天大罪,却往往判刑很轻、尽量宽容,甚至逍遥法外、奈其不何——举个例子,最近某著名高官(其具体高姓大名咱就为尊者讳,不说了吧),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肯定是“71.4万”的N倍),却只判了个区区5年;

而在本案中,我们这个小小的外地农民,不过只是砸了几下取款机,不但钱没弄到手(其实他也明白,取款机里怎么砸得出钱来?不过发泄一下罢了),而且仅因为是在路上乘火车时不小心被小偷把自己的钱都扒走了,于一时悔恨、失望、迷惘、痛苦、难过、气愤之余之所为,就竟然被判重达6-8年的徒刑,这岂不是堂堂共和国法律对地位卑微如蝼蚁、力量渺小如草芥的老百姓过于苛刻、惩罚太狠吗?分析到这里,我不由得想起第三句古话——柳宗元在《捕蛇者说》里所说的“苛政猛于虎也”。

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搞法律的,我对中国的法律条文并不是很懂(不过我还是个循规蹈矩、兢兢业业的良民哟),所以,我不知道对这个怒砸取款机的农民判刑6-8年的依据是什么,是某部刑法里有这个具体、明确的条款、标准,还是别的什么因素。

看消息里说,“因当时取款机内有现金71.4万余元,被认定韦保全的犯罪数额,已属数额特别巨大”。这是本案中最关键、最重要的一句。原来,犯罪者盗窃的数目已达到71.4万余元(我一直对这个数字表示怀疑,一个小小的取款机里能放这么多钱?)之高;可是,取款机里所放的钞票,能与实实在在的现金划等号吗?一则,取款机里的钱,犯罪者是根本看不到、不知道的;二则,其实大家都知道——包括犯罪者也应该明白,取款机里的钱是根本取不出来的,机器非常坚固牢靠、保险性很高,而且上面还装有摄像头。

另外,中国的各个银行对自动取款机(ATM)还有个规定,似乎一个人拿一个银行卡一天在一台取款机上总共只能取2万元。那我想,即使判韦保全盗窃罪,其盗窃数目也应以2万而不是71.4万为定罪数额才更合适。

再说法律都是人制定的,应该以人为本,更人性化一些。即使韦保全的量刑标准有法律依据,也应该对这个渺小而又可怜的农民表示同情,酌情考虑,适当开恩,给他一个坦白认罪、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他是穷得连辩护律师也请不起的,而现在的律师出不起费用就不会帮你。作为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法律、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在保证遵守原则、维持严格的基本标准之下,对人民还是要宽容谅解一些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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